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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个税法 调节收入分配力度几何?

来源:沈阳日报
2011年04月23日05:41
  个人所得税按家庭为单位征收是否更公平?能否通过改进个税征收系统来强化个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如何实现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20日提交常委会审议后,引发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的热议。

  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更公平?

  金硕仁委员举例说,两个三口人之家,一个家庭只有一个人工作,月收入3000元,需要缴个税;而另一个家庭三口人都有工作,每人月工资2000元,不用纳税,显然这种现象不够合理。

  任茂东委员认为,个人收入的差距最重要体现在家庭收入的差距上,一个家庭的总收入比个人收入更能全面反映出其真实的纳税能力。他说:“世界上凡是收入和贫富差距小的国家的经验都表明,如果不按家庭负担扣除来征税,不在降低商品消费税这类不易察觉的间接征税上下大工夫,又大幅增加公民个人收入所得税,想造就一个收入和财富差距较小的国泰民安的社会不太可能。”

  对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20日在回答记者提出个人所得税可否以家庭为单位征收的问题时表示,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在确定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时,已经考虑了纳税人家庭负担因素。比如,此次调整减除费用标准,就是按照每一就业者供养1.93人,测算就业者负担的平均费用支出水平。

  徐显明委员认为,不能以家庭为单位纳税原因在于:我国宪法规定的纳税义务主体是“公民个人”,家庭不是纳税义务主体。如果以家庭为纳税对象,需要先修改宪法。另外,税收不能解决所有收入不公问题。阶层间收入分配不公,主要靠立法,靠调整免征额及完善税率;群体间的收入分配不公,靠社会政策调整;对某个个体的不公,主要靠权利救济途径实现。

  如何加大对高收入人群的税收征管?

  杨正午委员认为,要加强个税征管,特别要加强高收入者的个税征管。征管的重点是高收入者,难点也在于此。为什么?因为个税的主要功能是调节收入分配关系,高收入者的收入构成比较复杂,而且不断有新的收入出现,一些隐性但数额巨大的收入还游离在法律边缘地带,因此必须切实加强征管。同时,加强高收入者个税征管应当以非劳动所得为重点,加强财产转移的征管,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生产经营所得的征管。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已经下发通知加强高收入者的个税征管,希望有关部门能坚决贯彻落实切实有效的措施。

  任茂东委员建议,在研究个税的同时,要加大研究对其他收入征税问题。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目前实行的是分类税制,主要是对工薪工作人员报酬征税,而不对其他收入综合纳税。以固定工资收入为主的中等收入者成为纳税的主体,这也是我国收入和财富差距拉大的重要原因之一。问题是现在的个人所得税实际上征收的只是工薪所得,而领工薪的这些人毕竟是凭自己本事赚钱,相对来说他们已经负担了很重的税负。

  他认为,我国真正的高收入者的主要收入来源是财产收入和其他隐形收入,因为其收入来源不固定,反而成为“合理避税大户”。很显然,这样的税收结构和“富人多交税,工薪少交税,低收入者不交税”的个税基本征收原则和宗旨相背离。这就需要政府认真研究对待。 (据新华社电)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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