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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地址可作为被告,为网络维权添翼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4月25日08:31
  法治观察

  杨涛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材料,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受害人可以在这种情况下,申请法院使用公权力来进行调查,借助法院的力量,来查清楚隐藏在IP地址或者网络名称背后的真实侵权人

  为保护人们在网络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出台的《关于网络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明确规定,被侵权人在提起民事诉讼时不能提供被告真实身份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实际,告知其可以电子证据中标记的IP地址或者网络名称作为被告(4月24日《京华时报》)。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起民事诉讼必须满足若干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对于网络侵权案件来说,网络的虚拟性,有时会让被侵权的人无法知道被告是谁,同时他也没有能力来调查是谁进行的侵权行为,那么,他应该怎么办?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网络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正是为了降低被侵权人的诉讼门槛,让被侵权人告状有门,能更有效地维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标本意义。具体来说,根据《意见》规定,如果受害人不知道是谁侵害了他的权益,可以先到法院告状,法院会先受理下来。

  法院先受理下案件,来对于受害人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因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材料,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受害人可以在这种情况下,申请法院使用公权力来进行调查,借助法院的力量,来查清楚隐藏在

  IP地址或者网络名称背后的真实侵权人,使得网络维权获得公权帮助。这跟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但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有异曲同工之妙,这都有利于推动诉讼进程,不至于因为查不清侵权人真实身份而中止诉讼进程。

  当然,网民们会问:如果IP地址遇到“肉机”的情形时怎么办?所谓“肉机”,是指被他人利用电脑程序控制的远程电脑,这些被控制的电脑用户自己也不知道被谁控制。这种情形的确比较纠结,如果查明的IP地址是“肉机”,到底由谁来举证呢?原告肯定无法举证他不是“肉机”,而被告也很难证明他是“肉机”。笔者以为,遇到这种情形,最好由被告向公安机关报案,因为我国刑法修正案(七)规定了“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罪”,对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获取数据,或对计算机实施非法控制,或为实施这类行为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此种情况下,法官就能依照“先刑后民”的原则,等公安机关先侦查后再审理案件。

  还有网民会问,如果法院出面调查取证,还是查不清真实侵权人是谁,这时如果以IP地址或者网络名称作为被告起诉,会不会无果而终?毕竟这样的诉讼原告最终也无法得到赔偿。网民的担心不是没有道理,但是,该《意见》主要起草人、江西高级人民法院法官王慧军对此已经作出过解释,他说,《意见》第九条创造性地设置了以网络的IP地址或网络名称作为被告的预立案程序,原告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被告身份的相关信息,可以在查实被告真实身份信息后正式立案审理,无法查明的则不予受理。也就是说,以IP地址或者网络名称作为被告,只是为原告进行的预立案程序,并使其获得法院的帮助,如果法院介入后,仍然无法查清的,则不会再受理,毕竟,在民事诉讼中,“有明确被告”是基本条件,如果被告无法确认,不但让原告无法得到实质救济,侵权嫌疑人也无法出庭辩护,这会损害他们的辩护权。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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