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徐德高 通讯员汤红宇 洪鑫盛)5月3日,由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并发出量刑建议判处禁止令的一起盗窃案,港闸区法院当庭宣判,以盗窃罪判处姚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4万元,同时禁止姚某一年内与有盗窃前科的人交往。据悉,该案是《刑法修正案(八)》自5月1日施行后,江苏省首例判处禁止令的案件。
2010年11月16日,被告人姚某的表哥结婚,姚某应邀为表哥表嫂当伴娘。当日中午,姚某乘隙溜入二楼的婚房,在衣柜的手提包中窃走两个红包,内有人民币2.08万元。同月18日,姚某在亲属的劝说下退还全部赃款,并主动投案。鉴于姚某的行为虽已构成盗窃罪,但其所盗之款系亲属财产,且案发后能主动投案自首并退还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港闸区检察院向法院提出对姚某适用缓刑并处禁止令的量刑建议。
为保障禁止令的有效执行,该院将对执行禁止令的活动进行监督,对于违反禁止令的,进行训诫;情节严重的,将建议法院依法撤销其缓刑,执行原判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