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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首例限制减刑案宣判 死缓至少服刑20年(图)

来源:南方日报
2011年06月09日09:05
 注:以上死缓刑期的限制减刑适用于累犯及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等八种性质恶劣的犯罪种类。
注:以上死缓刑期的限制减刑适用于累犯及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等八种性质恶劣的犯罪种类。

凶犯刘世伟昨日受审。   
凶犯刘世伟昨日受审。   


  自今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有关死刑的适用有了新的规定。一方面,法院判决死刑时少杀慎杀;另一方面,对于死缓判决进行限制减刑。昨日,广州中院宣判了一起故意伤害致死案,凶手被判决死缓,按照新规,即便其在服刑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接下来的起码20年时光也必将在牢狱中度过。该案成为我省法院系统宣判的首例限制减刑案,今后,凡是此类案件一律将遵循新的法定服刑下限。

  ●案件小小口角后买刀杀人

  法院审理查明,去年4月7日晚,被告人刘世伟与另两人乘坐摩托车途经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旧水坑新社路时,恰逢被害人郑火维的三轮摩托车在其前方行驶,刘世伟等人企图超越三轮车未果,后与郑火维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斗。刘世伟与同案人黄某某跑去超市买了两把菜刀,追砍郑火维,致被害人郑火维伤重死亡。案发后1个月,刘世伟在四川被抓获归案。

  ●判决凶徒判死缓最少蹲20年牢狱

  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法院对刘世伟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其限制减刑。

  广州中院法官分析此案认为,现场的监控录像清晰证实被告人刘世伟一直在追砍被害人郑火维。从法医鉴定结论及被害人的尸体照片来看,死者体表见多处巨大创口,创腔内见多处骨折及左肺下叶破裂,由此可见被告人刘世伟在持刀砍劈被害人的过程中,所用力度极大。刘世伟实施了主要的伤害行为,作用重要,应承担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世伟仅因琐事与被害人郑火维发生争执打斗后,即去购买两把菜刀,追砍被害人致其倒地后还实施砍击行为,其犯罪手段残忍,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且属累犯,依法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鉴于本案系因琐事所引发,被告人刘世伟并非预谋作案,到案后对购刀及伤害的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综合被告人刘世伟的犯罪情节及人身危险性等情况,故依法对其限制减刑。

  宣判后,审判长问刘世伟是否明白判决的含义,刘世伟连连摇头,审判长随即耐心为他讲解了两遍:“缓刑期内不再犯,并且服刑表现和悔过都非常好,可以获得减刑。死缓最低服刑期限一般为25年,即使在服刑期间有重大立功的,最低服刑期限也不能少于20年。”

  ●变革死缓“服刑14年”底线从此上调

  自今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凸显少杀慎杀的呼声。一方面,适用死刑的大幅减少;另一方面,对于判决死缓的,进行限制减刑。笔者采访了解到,以往,罪犯被判处死缓,通常两年后都会转为无期徒刑。而中国的无期徒刑不是终身监禁,如果服刑期间表现良好可以减刑,以往死缓可以减刑至有期徒刑14年。《刑法修正案(八)》则规定,死缓最低服刑期限一般为25年,即使在服刑期间有重大立功的,最低服刑期限也不能少于20年。也就是说,这条底线从此将上调。

  庭审现场

  凶犯妻子向受害方下跪“求饶”

  昨日的法庭上,法院还对此案的民事赔偿问题一并宣判,因死者为农村户口,判决刘世伟赔偿丧葬费2万余元,死亡赔偿金13万余元,交通费、误工费、家属生活费等共计人民币22万余元。宣判过后,刘世伟表示判重了提出上诉;而死者家属则表示判轻了,请求法院判决死刑立即执行。

  笔者了解到,被害人家庭如今生活困苦,郑火维是家中的顶梁柱和经济来源,他遇害后留下一个3岁的女儿、一个10岁的儿子与其妻子相依为命。而刘世伟的家境也不好,家里还有一个残疾孩子。刘世伟表示愿意赔偿,但是没有钱赔,郑火维的妻子态度则斩钉截铁:现在受害方一分钱赔偿都没拿到,不能接受死缓的判决。

  宣判后,刘世龙的妻子痛哭不已。听到受害方要求判处死刑后,她甚至跪在郑火维妻子的面前,请求放过自己的丈夫,久久不肯起来。

  ■专家观点

  生死两刑间有了合理过渡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认为,死刑过重,是指死刑罪名过多,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过多;生刑过轻,是指死缓和无期徒刑实际执行期限过短。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不包括判决前羁押的时间,死缓相当于有期徒刑14年到24年,一般实际关押18年左右;无期徒刑相当于有期徒刑12年到22年,一般实际关押15年左右。生刑和死刑形成鲜明反差,这是我国刑罚结构存在的一个缺陷。正因为生刑过轻,才导致了死刑过重,这两者间存在一定的此消彼长的关系。解决的办法是一方面要减少死刑罪名,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减少使用死刑;另一方面就要加重死缓和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年限,提高惩罚的严厉度。限制减刑,让生死两刑间有了合理过渡。

  ■知多D

  根据在《刑法修正案(八)》之后出台的司法解释,对被判处死缓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法院对被判处死缓的被告人所作的限制减刑决定,应当在判决书中单独列出并宣告。

  南方日报记者 刘冠南 赵杨 通讯员 穗法宣

(责任编辑:UN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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