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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改办:地方政府将帮助基层医疗机构化解债务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1年07月12日17:10
  中广网北京7月12日消息(记者丁华艳)据经济之声报道,国务院办公厅今天(12日)下午下发《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意见》,要求地方政府帮助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随着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在基层全面实施推开,“以药补医”机制逐步扭转,基层医疗机构债务问题凸显,已经影响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

  主持人:《基层化债》文件主要是指化解什么样的基层医疗机构债务?

  记者:今天下午国务院医改办公室孙志刚主任也就媒体公众所关心的相关问题做了一个解答,他表示,这次纳入化解范围的债务是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展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长期负债。具体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医疗设备购置等与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

  主持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到底有多大规模?

  记者:根据卫生部全国卫生财务年报数据,截止2010年底,乡镇卫生院长期负债为55亿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长期负债3.5亿元。按照《基层化解债务》文件的安排,2009年12月31日之前形成的债务可以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计算范围。而2010年1月1日至《意见》印发之日形成的债务,各地参照《意见》进行化解,不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计算范围。

  主持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将如何化解?

  记者:县级政府将主导完成摸清底数,锁定债务的工作,经过审核认定的债务,在今年年底前要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转交当地政府;总体计划用2年左右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清理。

  国务院医改办公室孙志刚主任介绍说,进行债务化解的同时将制止新债发生。在责任的分担方面,实行谁举债谁负责,由地方政府承担清理化解债务的责任。为了减轻地方的负担,中央政府将安排专项补助资金,支持地方开展债务清理化解工作。

  主持人:《基层化债》意见实施后将起到什么效果?

  记者:近年来,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软硬件建设都得到明显加强,但在发展过程中,由于投入不足、超规模建设等多种原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举债开展建设或购置医疗设备,形成了一些历史负债。但随着“以药补医”机制在基层逐步根除,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失去了主要的偿债来源,长期债务已成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个沉重包袱。《基层化债》意见实施后,将帮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甩掉包袱,回归公益性。

  作者:丁华艳
(责任编辑:UN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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