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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局罚款何太急?

来源:人民网
2011年09月02日12:12
  东南网—法制今报9月2日讯(记者 叶小佑)宁德市蕉城区20多家民办幼儿园,因达不到办学条件被蕉城区教育局责令整改。整改过程中,这些尚属“无证”办学的幼儿园,意外地收到蕉城区物价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的原因是“未报备幼儿入学收费价格”。令人纳闷的是,此前他们曾向物价部门报备收费价格,一律遭到拒绝。而蕉城区教育部门则认为,物价局处罚于法无据。

  一方面拒绝收费价格报备,一方面却热衷于罚款,蕉城区物价局的行政行为究竟为哪般?

  物价局的“天价”罚金

  东湖幼儿园负责人杨女士告诉法制今报记者,2010年初,当地二十多家幼儿园由于教育质量或教学环境问题被蕉城区教育局责令整改。通常做法是,教育部门允许边办学边整改。2010年4月以后,这20多家幼儿园陆续收到蕉城区物价局发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的原因是“未报备幼儿入学收费价格”。而在此前,他们并未收到物价局的相关通知。

  月亮船幼儿园负责人兰小姐称,收到物价局发出的行政处罚书后,由于担心缴纳罚金后仍属于“无证”办学,而且教育局允许其边办学边整改,她当时并未及时缴纳罚金。今年暑假,她发现物价部门对其处罚金额已由2000元增至1万多元。对此,兰小姐感到非常震惊。

  法制今报记者采访了其它几家被处罚的幼儿园。据他们反映,遭遇与东湖幼儿园、月亮船幼儿园一样。

  物价局发给小金星幼儿园的(宁区价检处【201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该园于2009年秋季和2010年春季,向入园幼儿收取学杂费、伙食费、点心费等各项费用,收费项目及标准“未向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备案”。该行为“违反了《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7条、《民办教育法实施条例》第35条、《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条例》第3条的有关规定”,属于“《价格法》第14条第1款第8项所列的不正当价格行为”,“依据《价格法》第40条的规定,处以2000元罚款”。记者了解到,其他20多家幼儿园也收到了同样的处罚决定书。

  物价局先拒报备后行罚款

  许多“无证”幼儿园在整改前或整改期间,曾向蕉城区物价局申请收费价格报备,均遭到拒绝。为何?

  蕉城区物价局办公室畅主任告诉法制今报记者,去年3月份,物价局对幼儿园的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将幼儿入学收费价格向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的幼儿园处以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教育部门责令其进行整改。由于被处罚的幼儿园逾期未缴纳罚款,物价局按照相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所以罚金增至1万多元。针对幼儿园主提出当时他们向物价局申请报备幼儿入园收费价格遭到拒绝的质疑,畅主任表示,民办幼儿园在整改中并未通过教育部门审批,属于“无证”经营,由于没有主体资格,物价局也就无法进行价格备案。

  物价局行为被指违法

  宁德市蕉城区教育局语社股股长兰长春告诉法制今报记者,目前蕉城区共有57所民办幼儿园,整改中的民办幼儿园占了将近一半。由于幼儿园的教学资源有限,被要求整改的幼儿园如果不存在大的问题,教育部门一般允许其边办学边整改。去年以来,教育局对在整改中的20多家无证民办园长期进行督查,对整改后符合办园基本要求的及时办理许可证。兰长春认为,民办幼儿园收费价格需向价格主管部门报备是针对取得办园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对于处在整改中的幼儿园并没有此类规定。蕉城区物价局在未事先通知教育部门的情况下,擅自向正在整改中的幼儿园集体发放行政处罚决定书于法无据,但是他们也“无可奈何”。

  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叶知年认为,根据《价格法》规定,物价管理部门处罚的对象除了《价格法》第14条第1至7项列举的违法行为外,只能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不正当价格行为。而《价格法》第37条规定:“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可见,幼儿园有权制定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幼儿园在制定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后,只需报物价管理部门备案并公示即可。幼儿园制定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的行为不属于《价格法》第14条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物价管理部门对幼儿园制定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罚,必须拿出法律依据确认该行为属于《价格法》第14条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否则,物价管理部门的处罚行为就是违法的。

  宁德市蕉城区物价局将如何面对自身被指违法的行政行为?蕉城区20多家尚处整改过程的民办幼儿园又将如何摆脱困境?本报将继续关注。

  作者:叶小佑 (来源:nd.fjsen.com)
(责任编辑:UN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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