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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笋片”击倒湖南药检副所长 因受贿被判11年

2011年12月16日09:51
来源:红网 作者:李广军

  本报讯(通讯员 袁建斌 记者 李广军)去年闹得沸沸扬扬的“芦笋片”事件引发了社会各界对药价虚高的关注,由此也连锁反应击倒了一名省药品检验所副所长。记者昨日从芙蓉区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对原湖南省药品检验所副所长梁建宁案进行宣判,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该案应辩护人申请,因涉及药品配方等商业秘密,芙蓉区法院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至2010年12月,梁建宁在担任湖南省药品检验所副所长期间,受湖南省药监局委派参加湖南省药品集中采购招投标工作,具体负责投标单位药品的质量层次审核、申投诉件的处理及评标时的议价。梁建宁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湖南省药检所职工黄某所送别克汽车一辆(汽车价值36.9万元,购置税31538元,共计400538元);收受彭某等人现金31万元,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受贿财物共计价值71万余元。

  梁建宁收受贿赂后,多次违反《湖南省公立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试行)》第十二条第四款关于“投标人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后,不得对其申报材料做任何修改、补充,也不得撤回”的规定,私自将彭某等人补交的证明药品质量层次的资料放进标书,或将不应对外泄露的信息泄露给参与评标人,帮助相关药品生产企业取得相应的药品质量层次认定,使得相关药品得以加分并中标挂网销售。案发后,梁建宁的亲属已代为退赃。

  芙蓉区法院认为,梁建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梁建宁收受贿赂后,违规为行贿人将有关质量层次认定的补充资料补入标书,或者将不应向外泄露的信息泄露给参与评标人,为他人谋取利益,其方法行为和目的行为分别属于滥用职权行为和受贿行为,属于一个犯罪目的支配下实施的牵连行为,故择一重罪处罚,即以受贿罪对梁建宁定罪处罚。

(责任编辑:丁进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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