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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30条意见激辩校车条例 就近入学还是发展校车

2012年01月17日03:24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日前结束。记者昨日从国务院法制办获悉,截至2012年1月11日,共有2818人次通过网络、信函提出7030条意见。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说,他们会同有关部门正对公众的意见认真梳理,逐条研究,对征求意见稿作进一步修改。

  碰撞一

  就近入学

  还是发展校车

  就近入学

  有些意见对一些地方较大规模地撤点并校提出异议,建议在设置和调整学校及教学点布局时,多听听当地群众特别是学生家长的意见。有些意见提出,买校车不如就近建学校。一辆专用校车就要几十万元,再加上每年几万元的运行费用,超过农村建一所小学或教学点的费用,既不安全又不经济。

  发展校车

  有些意见提出,撤点并校有利于优化教育资源配置。为保障偏远地区农村的孩子也能受到较好的义务教育,应当撤点并校。校车安全条例不应强调就近入学或设立寄宿制学校,而应明确规定在居住分散的农村地区由政府采取措施,让学生能够坐上安全、规范的校车。

  碰撞二

  幼儿和高中生应否用校车

  该用

  有些意见赞成使用校车接送幼儿园幼儿。特别是农村地区许多青壮年外出打工,孩子由爷爷、奶奶等老年人照看,使用校车接送幼儿是比较好的办法。

  有的意见提出,高中生大都属于未成年人,生理、心理都还没有完全成熟,应当将需要乘车上下学的高中生纳入使用校车范围。

  不该用

  有些意见不赞成使用校车集中接送幼儿,认为让没有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能力的3~6岁幼儿集中乘坐校车,很难保证安全。对确实需要乘车上幼儿园的幼儿,应由家长负责接送。

  不少意见认为高中生已具有较强的自我保护能力,没有必要集中开行校车和提供特殊保护。

  碰撞三

  校车高标准是否可行

  需要专用校车

  对征求意见稿关于接送幼儿、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专用校车的规定,有些意见表示赞成,认为这可以更好地切实保护乘车幼儿、小学生的安全。

  符合安全条件就行

  有些意见认为,专用校车购置和维护费用都很高,农村特别是山区道路状况差,专用校车在有的地方根本开不了。有些意见提出,车辆只要符合客车安全技术条件就可以了。

  碰撞四

  教育部门牵头还是其他部门牵头

  教育部门牵头

  有些意见提出,应明确由教育部门牵头负责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以促使教育部门统筹考虑学校的规划布局和校车的合理使用。

  其他部门牵头

  有些意见认为,校车安全管理应属于公安部门的职责。也有些意见提出,应当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负责,或地方政府设立校车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碰撞五

  校车运营是否应当市场化

  不能市场化

  有些意见提出,校车是纯公益性事业,校车的购置和运行应当由政府全盘负责,不能市场化、商业化。政府可以购置校车交给教育等有关部门运营,或者直接成立校车运营单位运营校车。

  应当市场化

  有些意见认为,校车服务虽具有一定公益性,但不宜由政府全包下来。应当走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路子,由企业具体承担校车运营业务,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并加强安全监管。

  碰撞六

  司机资格条件是否应该更加严格

  应当更加严格

  有些意见认为,征求意见稿规定的校车驾驶人资格条件还不够严格,应更严格一些。如:将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资格“3年以上”改为“5年以上”;将年龄不超过60周岁改为不超过50周岁,并规定年龄下限;要求校车驾驶人应具备一定的安全防卫技能;增加对校车驾驶人心理素质的要求等等。

  太严格不现实

  有些意见则认为,农村有A本(大客车驾驶证)的人本来就很少,再把校车驾驶人的资格条件提得这么高,农村到哪里去找校车驾驶员?校车驾驶人只要有相应车型的驾驶证,有一定的驾驶经验就可以了,保证安全关键是要有责任心。其他方面的条件过于严苛,没有多大意义。

  碰撞七

  校车是否应该享有优先权

  优先权是亮点

  多数意见赞成征求意见稿关于校车通行优先权的规定,认为这是条例的“亮点”。建议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执行保障措施。

  不应有优先权

  有些意见提出,不符合我国国情,在农村这些优先权基本用不上。校车有了特权,还可能导致驾驶人的责任心降低,反而会不安全。

  碰撞八

  学校是否应派随车照管人员

  学校派随车人员

  有些意见赞成关于学校应指派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学生的规定,认为学校指派的人员熟悉学生情况,对保障学生乘车安全有利。

  协商确定随车人员

  有些意见建议明确规定,学校自备的校车,可由学校指派随车照管人员;学校向校车服务提供单位租用的校车,由学校与校车提供单位协商约定。

  碰撞九

  是否应该加重法律责任

  应该加重

  有些意见认为,征求意见稿规定的法律责任还应进一步加重,如大幅度提高罚款数额,吊销校车服务提供单位的客运经营许可,对校车驾驶人终身禁驾,撤销校长职务,开除相关人员公职等。

  不该加重

  有些意见则认为实际中的主要问题是监管不到位。目前危及校车安全的主要问题,如超速、超载等,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已有明确的处罚规定,本条例没有必要另作规定,也不应作出与上位法不一致的规定。

  碰撞十

  3年过渡期长还是短

  太长

  有些意见认为,3年过渡期太长。只要政府下决心整治,是可以在短期内达到要求的。建议将过渡期缩短为1~2年。

  偏短

  有不少意见认为,3年过渡期偏短,而且设置过渡期不能只考虑车的问题,还应考虑路的问题。建议将过渡期延长到5年或更长。据新华社

(责任编辑:UN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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