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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司法改革亟需顶层设计

2012年03月14日11:06

  司法“去企业化”

  铁路司法机关改革最早起源于上世纪80年代,“当时是要撤销铁路公检法”。郭华说。

  1987年,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和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被撤销,铁路法院改由各省级法院监督,铁路检察院改由各省级检察院领导。

  徐昕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此后,铁路司法改革完全陷入停滞。直到21世纪,铁路司法改革的议题才重新启动。

  2003年年底,铁道部出台指导意见,指定由济南、兰州、上海三地的铁路局为主辅分离改革的试点,尝试将铁路公检法等单位剥离出铁路系统,交由地方政府统一管理。

  郭华告诉法治周末记者,2004年,中央转发了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其中一项是包括企业铁路部门公检法的剥离的问题,改革向前迈出一步。

  徐昕指出,因各方利益牵制,上述改革方案迟迟没有进入操作阶段。

  2006年,西安铁路局从郑州铁路局独立,根据铁道部的通知,西安铁路检察分院随即成立。

  前述西铁检察分院人士回忆说,2009年,铁路系统内部下发通知冻结人事,一直冻结到现在。

  2010年6月,全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院长工作会议首次透露方案规划:铁路法院将从铁路企业中剥离出来,作为专门法院予以整体保留,并一次性纳入国家司法体制,移交所在地省级党委、省高级法院管理,其人财物等各方面与铁路企业完全脱钩。

  前述西铁检察分院人士感觉这次是动真格的,因为当年底公布了改革的时间表———中央编办等六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铁路法院检察院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将铁路运输法院和铁路运输检察院的财权、人事权划归地方司法系统。

  铁路司法改革艰难的破冰之旅终于启程。

  2011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透露,中央已批准铁路检察院转制划归地方的政策,相关部门正部署落实。

  四个月后,全国铁路法院管理体制改革协调会召开,通报了由最高人民法院起草、征得铁道部同意的有关加快铁路法院管理体制改革文件的主要内容。几乎是同时,广东省铁路法院、检察院管理体制改革移交框架协议签订仪式举行。

  徐昕认为,上述相关文件的出台,特别是广东省铁路法院、检察院,山西省铁路检察院的转制实践,是2004年中央确定改革铁路公检法体制以来取得的重要的阶段性成果。

  “当事人不得担任自己的法官”,以“去企业化”为核心的铁路司法改革是大势所趋、不可逆转。此项改革有助于消除司法企业化的弊端,维护法治统一,提升司法公正,徐昕向法治周末记者表示。

  徐昕认为,在解决铁路司法机关“去企业化”之后,同样掺杂部门利益的森林法院、农垦法院,也应一律纳入国家司法体系,参照铁路司法改革的方案推进转制,实现全面的司法“去企业化”。

  来源:[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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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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