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地审理的普宁市委原书记丁伟斌受贿案,日前由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丁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赃款赃物被全部没收上缴国库。
受贿百万元两成为公款
今年7月19日,丁伟斌在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庭受审。他对公诉机关指控的28宗犯罪事实大部分不持异议,并流露出深切的悔疚之意;对个别控罪,他以收受礼金未为他人谋取利益为由进行辩解。
法院审理认定,1996年5月至2000年6月,丁伟斌在任中共普宁市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普宁市机关领导干部及中层干部的提拔任用、工作调动,为公司、企业及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财物。共收受人民币61.35万元、港币23.8万元、美元1.5万元、劳力士手表三块、金项链一条。
从判决书认定的犯罪事实中可以看出,有部分党政干部为了跑官不惜动用公款,数额共达人民币18.75万元、港币5万元。
收红包不属受贿是歪理
庭审过程中,丁伟斌辩护人辩称丁收受财物大部分是在春节或中秋节期间,且大部分是公款,是以“红包”的形式送的,与当地不良的社会风气有关,不属受贿。
法院认为,行贿人利用春节、中秋的机会,以慰问的名义向丁伟斌行贿,虽然受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但行贿人均抱有个人不正常的目的,丁也是在事前事后利用了职务的便利,在干部任职、提拔及工程项目等方面施加了其职务上的影响,具备了犯罪构成要件之一的“为他人谋取利益”中“承诺、实施、实现”,故辩称不属受贿据理不足,不予采纳。
曾上缴礼金款近七十万
法院还查明,丁伟斌在任职期间,主动向普宁市党风廉政办、市委办上交礼金款人民币55.01万元,港币7.5万元、美元1000元。
案发后,丁伟斌主动退赃人民币114.1万元、港币24.35万元、美元0.8万元,赃物手提电脑一台、劳力士手表两块。
立功自首退赃获轻判
丁伟斌受贿数额高达百万,但为何轻判6年有期徒刑呢?据法院认定,丁具有四种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一、丁主动坦白交代自己的所有犯罪事实,具有投案自首情节;
二、在羁押期间能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
三、在案发前主动上交礼金,案发后积极退清赃款;
四、认罪态度较好,对其犯罪能深刻反省,具有悔罪表现。
贪官其人
丁伟斌,男,汉族,1957年1月29日出生,广东省潮州市人,研究生学历。
1992年12月至1995年1月任中共揭阳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直宣传系统党委书记,1995年1月至1996年5月任揭阳市委常委兼市委宣传部长,1996年5月至2000年2月任中共揭阳市委常委兼普宁市委书记,2000年2月任中共揭阳市委常委兼市委秘书长。
2000年中央“八零七”工作组进驻粤东查处骗税巨案时,发现了丁伟斌的受贿问题。2001年2月8日,丁伟斌被省检察院反贪局立案侦查,5月16日被逮捕。(作者:记者 赖颢宁 通讯员 江永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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