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波
沈阳“黑道霸主”刘涌大难不死,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死缓,引起了舆论的一片哗然。直到今天,站出来替刘涌说话的最高权威大概就是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兴良了,他说“刘涌案改判是为了保障人权。”8月28日的《中国青年报》报道说,陈兴良认为,“一个社会的法制文明程度并不只是表现在保护每一个好人和守法人的权利,还表现在对每一个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合法权利的保护上。一个法治社会应保障每个人的合法权利,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是潜在的嫌疑人和被告。”
在这里,对于“我们每个人都是潜在的嫌疑人和被告”,我所能理解的只是它的字面意思,而其真正含义是什么,却怎么也想不通。因为它似乎在向我们暗示:既然大家有朝一日都有可能成为“阶下囚”,何必跟一个被判了死缓的刘涌过不去?等到轮到你时,同样可以从保障人权的角度来宽大处理嘛!
这可就怪了,人权是一个共性的问题,但是具体到特殊性上,刘涌的人权真比别人贵吗?对一个罪行累累、恶贯满盈的“黑道霸主”,辽宁高院在终审判决书中,除了“不能排除在侦察过程中存在逼供情况”的字样之外,并没有明确说明刘涌的人权究竟贵在哪里,这怎么能让世人信服?作为一省的高级法院,不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来查清办案人员究竟有没有逼供,而是凭想当然说“不能排除”,不是太“小学生”了吗?
既然陈兴良副会长和辽宁高院都“尊重刘涌的人权”,那么现在就来看看刘涌是怎么尊重别人的人权罢!自1995年末刘涌黑社会初步形成,至2000年7月被沈阳警方打掉,在4年半时间里,作案47起,致死致伤42人,当地百姓“谈刘色变”。如此具体的血淋淋的事实,我们的法律学究和法官们居然视而不见,反而一味地强调“保障刘涌的人权”。
其实,对刘涌是否存在刑讯逼供,并不影响对他所犯罪行的定性和惩罚。如果真正查出来了有刑讯逼供的话,完全可以直接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换句话说,谁的责任谁负,犯不上宽恕了一个“死刑犯”,又放过了违法乱纪者。倘若这两点都不能纠正,我建议陈兴良副会长和辽宁高院最好让国家把所有刑具取消,免得“仁慈的法官”一旦遇上死刑犯就会“不能排除存在逼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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