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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判了“扎嘴葫芦” 沈阳首次“零口供”断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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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08月14日05:05 辽沈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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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王晓倩 实习生陈艳报道 偷了包硬说是捡的,抱着死不认账的态度,张某以为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未成想“零口供”也可断案,面对众多强有力的证据,大东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张某盗窃罪成立,判处其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据了解,这是沈阳首例宣判的“零口供”案。
今年6月,家住新城子区的张某骑自行车逛到大东区。在大东区某超市门前,他看到一辆标致轿车停放在路边,车座上放了一个提包,张某顿生歹意,他四顾周围看看没人,便迅速将车窗卸下,拎起提包后跨上自行车逃离现场。
然而,自以为高明的他没想到他的这一系列行为都被另一位骑车人王某看在眼里。王某正觉得这个人可疑,碰巧又在不远处的立交桥下看到他慌忙地翻提包,“这个人肯定是小偷!”王某立即拨打了“110”。
接警后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将张某抓获。可顽固的张某面对询问除了一句“包是我捡的”外一言不发。案子被移交到检察机关后,面对检察官的审讯,张某仍然坚持包是捡的。以他的想法,只要自己不承认,法院就不能给他定罪。然而这次他错了。
案件起诉至大东区人民法院后,公诉机关提供的各种证据均表明张某的行为有严重的盗窃嫌疑。经过调查,法院认定报警人即目击证人王某与张某素不相识,没有陷害他的动机;其次经调查,张某曾经作过玻璃厂工人,可以说对玻璃了如指掌,了解防弹玻璃、汽车玻璃的制造及安装;另外,警方在张某身上还搜出弹簧刀等作案工具。这一切可以相互印证的证据都表明,目击证人所述“张某三下五除二将车窗卸下将包偷走”的证言是可信的。
根据“零口供”的断案原则,大东区法院最终在张某始终不认罪的情况下对其做出了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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