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部关于法律援助的国家性立法《法律援助条例》刚刚正式实施4天,发生在沈城的第一起接受法律援助案于9月4日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新城子区服装设计师刘某,状告新城子区第二人民医院和医生徐某医疗措施不当,造成她颈间盘突出瘫痪在床两年,并当庭提出69.4万元的索赔。
1999年10月18日,新城子区服装厂的设计师、助理工程师刘凤芝感觉头颈部有些不适,恰好她同朋友路经新城子区清水二院万米诊所,经朋友推荐来到该诊所求医。
据刘某回忆,当时诊所里的徐医生用双手抱住其头部后,由左向右猛拧,刘某痛得大叫,手脚开始抽筋,然后瘫倒在地。经医大一院诊断为颈间盘突出、颈椎曲度,失去正常生理曲度,局部硬膜囊管受压。刘某治疗出院后仍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颈部每天必须佩戴颈托。
刘凤芝认为,其目前的状况完全是徐医生粗暴治疗导致的。被告徐某则否认对刘某进行了粗暴诊治,声称只是简单按摩。此案从2001年6月至去年7月,已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刘某的诉讼请求都被驳回。辽宁省、沈阳市和新城子区三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分别对此案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都是不构成医疗事故。被告徐某和新城子区第二人民医院认为刘某来诊所医治之前就有颈间盘突出的症状,刘某后来的损伤和徐医生的诊断无关,因此医院和徐某拒绝赔偿。
刘某再次向新城子法院递交申诉状被驳回后,今年3月3日,刘某又向沈阳中法申请再审。6月份,丁仁恕院长决定此案由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沈阳市中法审判监督庭在昨日的庭审中,刘某向徐医生和新城子区第二医院共索赔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和精神补偿费69万余元。医院认为刘某所诉治疗过程不符合医疗常规,徐医生及其代理人也认为当天的事实并不像刘某所述,徐医生作为一名有20多年从医经验的正规医院在职医生,不会做出“粗暴”的治疗,徐医生将保留追究刘凤芝诬告陷害的权利。徐某的代理人还认为,徐作为医院医生,没有主体资格,不应成为本案当事人。
打了4年官司的刘某,面临巨大的经济压力和精神压力。丧失工作能力的她只能靠社区低保生活。新城子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刘某申请后,其一审的诉讼费已被全部免掉。9月1日,在《法律援助条例》实施第一天,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为此案提供免费法律援助。该所主任于立洋、副主任唐永信亲自担任刘某的代理人。两位律师在庭上对徐医生的行医资格提出疑义,因为其所提供的“医师证”和“执业证”的颁发时间都是1999年10月18日(事发日之后),如果在为刘某诊治时徐某没有取得行医资格,则涉嫌非法行医罪。即使具备行医资格,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还涉嫌医疗事故罪。在医疗事故案件中,只要被诉方有过错,就应根据过错程度予以赔偿,不能以医疗鉴定作为定案的惟一依据。
此案未作当庭宣判,本网将继续予以关注。
( 王野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