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对是“赤裸裸的枉法判决”---一个律师的观点
1、刑法第26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本案中以刘涌为首的犯罪分子构成了犯罪集团,此其一;刘涌是首要分子,此其二。对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既然首要分子的手下宋健飞都被判死刑立即执行,首要分子却比手下判处得轻,以“黑社会头目直接指使或者直接参与的犯罪才视为该犯罪集团的犯罪”这样的法外理由逃脱死刑立即执行,纯系“赤裸裸的枉法判决”。
2、田文昌作为一名律师,即使就是为所谓“坏人”开脱,也无可厚非。相反,这是其职业的职责所在,是极具职业道德和职业水平的反映,也是中国律师为中国人权事业进步所做的贡献之一。不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要律师辩护什么?难道投公安检察院的赞成票?
3、法院应该做到中立。象这样明显的法外理由居然都不能察觉而予以采纳,我怀疑法院法官的职守以及背后的交易! (搜狐新闻声明:本消息转载自网友评论,转载之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并不意味本消息代表本网站立场或赞同其中的描述、观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