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11年个人所得税6054亿元,比上年增加1217亿元,增长25.2%,而1994年,我国个人所得税只有73亿元,去年个税起征点由2000元提高到3500元,你之前也提过,个税有优化的必要,如何优化?
答:与国际经验相比较,我国个人所得税在以下方面还存在缺点和不足:其一,分类计征模式与无差别的宽免扣除制度,导致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基无法真实反映纳税人的纳税能力,进而导致个税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功能不能充分发挥;其二、降低最高边际税率,是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趋势,而我国目前工薪所得9档税率以及45%的最高边际税率显然不符合此趋势,税率设计档次过多,最高边际税率过高增大征管难度,效果不佳。
我认为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不再仅仅停留在宽免额(起征点)调整上,而应在综合改革上迈出实质性步伐。仅仅调整起征点对实现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目的意义不大,且有可能出现逆调节 。具体改革建议包括五方面:
首先从纳税人和征税范围着手。纳税人包括中国居民或在中国境内取得收入的外国人,征税范围包括中国居民境内外货币和非货币收入以及外国人在境内取得的货币和非货币性收入,其中由于农民收入低、农业收入的成本不易核算、农民数量众多且农业收入多以现金形式获取,不易监管,所以农业生产收入应免税。
其次,除资本利得外,所有应税收入纳入综合范围,统一计征,以体现量能负担原则。
再次,实行有差别的宽免额制度,即在基本宽免额基础上,按照个人具体支出情况,实行常规化调整,目前可纳入动态的常规调整的因素包括:个人家庭瞻养情况、大病医疗支出、消费信贷利息支出。
第四,税率方面,综合所得部分适用5档超额累进税率。该税率结构比较简单,且最高边际税率降低10个点,既简化征管,又有利于保证税率的有效性。同时,低收入者纳税但税负很轻,满足既培养纳税人纳税意识,又不对其构成较重负担的要求;中等收入者税负较轻,不伤及中等收入者的工作与消费积极性,有利于对中等收入阶层的培养和促进中产阶级的形成;高收入者名义税负比照原工薪所得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总体上也是降低的。但考虑到实际生活中,高收入阶层的薪酬外收入所占其总收入的比重明显高于中、低收入阶层,而原来这些收入基本得不到“超额累进”的调节,且很容易偷逃税收。在新个人所得税的“综合”部分覆盖下,这些收入将一并纳入较高边际税率的征收范围,实际的结果,必定是这些人的实际税负上升。
最后,在税收的征管上,以年为时间纳税单位,实行源泉扣缴与自行申报相结合,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利息、股息、红利等各项所得,实行源泉扣缴,其它所得由纳税人自行申报。次年第一季度结束前,所有纳税人自行申报,根据已缴纳和应缴纳情况,补税或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