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潜在威胁,航空公司擅自的滥用或者扩大潜在威胁的标准,本身就是一个巨大的潜在威胁。 |
航空公司“黑名单”核心的问题其实是拒载是不是有足够的让人明明白白的理由。这里最主要的问题是是不是构成安全,是不是具有潜在的安全威胁,在这里必须要注意安全威胁这个问题,乘客是很关心的,但是对于被拒绝的,被上黑名单的人来说,这也是一个非常巨大的重要的问题,因此必须谨慎。假如没有一个明确的、可操作的标准、假如没有一系列明明白白的事实来证明,我们每一个人都可能担心,我们是不是会成为“李后军”、“王后军”等等,每个人都有可能存在潜在的安全威胁。[详细] >> 新闻:中国民航欲设“黑名单”拒载部分旅客引争议 BRIEF 1
航空安全要求高,设个“黑名单”本无错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是最为严重的国际恐怖主义犯罪 BRIEF 2
国内民航“黑名单”有参考没统一标准没有明确界定标准和可规范操作,人人都可被成为“潜在危险安全分子” BRIEF 3
“黑名单”要黑得明白,必须把拒载公开透明航空拒载避免诟病就应该制度化、公开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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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国际恐怖活动遍及全球,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急剧增加,严重威胁着国际和平与安全。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是最为严重的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国际法上规定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这一类犯罪的国际条约主要有四个,据此,对该罪进行分类并确定罪名:劫持航空器罪、危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罪和破坏国际航空机场安全罪。国际条约确立了对该罪的普遍管辖权并处以严厉刑罚,排除了“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适用。我国在保护国际航空安全的刑法实践中,我国民用航空法详细规定了劫持航空器和危害国际航空运输安全的行为方式,并规定对这些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我国1997年刑法具体规定了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的罪名及其刑事责任。 各国预设旅客“黑名单”预防航空安全“潜在威胁” 目前“黑名单”在欧美国家有所应用,一般分为两类,一是航空公司被列入一些国家的“黑名单”,这些国家禁止某些航空公司的飞机进入该国,2007年俄罗斯航空公司的多数机型就被欧盟列入禁飞“黑名单”,其中就包括总统普京的座机。 国内多家航空建有旅客“黑名单”,“黑名单”有效期一年以上对于那些霸机、罢乘、闹事索赔的旅客,一般航空公司会将其列入“暂无能力服务的旅客名单”的做法也算国际惯例。按规定该旅客将在几年内无法乘坐某航空的航班。但这份名单不是一成不变的,如果当事人对于该条款不知情,在重新看阅条款后觉得可以继续认同某航空的服务,只要本人签名同意书,该航空公司售票系统将自动把其撤出黑名单。 |
目前,国内现行的法律法规中虽无对航空器所有人、经营人是否有权对认为有危险的乘客拒绝登机的明确规定。但中国作为国际民航组织的缔约国之一,根据国际民航组织《防止对民用航空非法干扰行为的保安手册》中的相关规定::“必须授权经营人拒绝运输被认为对航空器存在潜在威胁的人。登上或进入航空器前拒绝接受筛查的任何人必须被拒绝登机。” |
“潜在危险”成万精油,航空公司说不你没辙 新闻实例1:2005年,原厦航航空安全员范后军因与厦航发生劳动争议,被厦航列入“黑名单”。后因纠纷,范后军将在厦航福州分公司书记和保卫处副处长打伤。2006年,范后军经劳动仲裁调解,与厦航签订“自愿在没有子女前放弃选择乘坐厦航航班”的调解协议。2008年6月29日,范后军的女儿出生。 谁才有权制定“黑名单”?航空公司与乘客是平等市场主体 “黑名单”虽然不是一个严格的概念,但只要被列入其中,公民自由出行的权利就受到限制。人们不禁要问:谁有权剥夺公民的权利,谁有权制定“黑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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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航空黑名单案”判决最后指出,在本案中,厦航在限制范后军搭乘其航班过程中采取的做法缺乏规范,存在一定随意性,且不够公开透明。就厦航上述行为反映出的问题,法院于宣判后分别向中国民用航空局、厦门航空公司发出司法建议。 保障拒载乘客的知情权,应该设立投诉(申诉)渠道 法院同时建议厦航,在拒载特定乘客时,应当告知乘客拒载的理由,保障乘客的知情权,并妥善采取善后措施。 不能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维护公平公正离不开监督 “设定‘黑名单’的权力,必须得到正当地行使。如被滥用,航空公司动辄以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利益为幌子,那么,每个旅客都有可能被宣布为危险分子,遭到拒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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