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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军系十八大以来首位受审正部官员

刘志军案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个正部长级领导干部受贿、滥用职权案件。对刘志军的依法审判,体现了党中央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的决心和力度。当前,全国各地都在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刘志军案一审的审理和判决,给全体党员提供了一个最新的反面教材,也再次敲响了反腐倡廉的警钟:对于腐败分子,不论是谁,不管职务有多高、隐藏有多深,都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详细]

没收个人财产:贪官、涉黑人员的附加刑

没收财产不等于追缴赃款,刘志军返还贿款还不够

刘志军案的审判长解释从轻判处刘志军死缓时,一个理由是,案发后刘志军及其家属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和追缴赃款不同,没收财产是一种财产刑。刑法第59条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详细]

没收财产在我国主要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罪,情节严重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没收罪犯的部分或全部财产,不仅是对他们的惩罚和教育,同时还可以防止他们利用财产继续进行犯罪活动。

被判处死刑或死缓者,往往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从被判死缓的刘志军、许宗衡和黄瑶等原省部级高官,到死刑加身的青岛黑老大聂磊,再到诈骗案中改判死缓的吴英,无一逃脱了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罚。

按照刑法规定,对于涉及财产犯罪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在判处刑罚的时候,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既可以没收犯罪分子的个人部分财产,也可以没收犯罪分子的个人全部财产。一般情况下,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或死缓时,往往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详细]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具体数额基本不公开

个人部分财产:陈良宇、雷政富被没收30万

法院在判处没收犯罪分子个人部分财产时,往往列明了具体的数额,至于具体没收多少,要由人民法院根据犯罪分子罪行的轻重和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

2009年,醴陵粮食局长原局长,因涉嫌收受贿赂16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受贿239万元的陈良宇和受贿316万余元的雷政富,则均被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2003年到2011年的短短8年时间,泰州姜堰市科技局原副局长谢圣亚利用职务之便受贿1032.82万元,法院判处他无期徒刑,并没收个人财产300万元。[详细]

贪官个人全部财产到底多少,基本不公开

而在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时,却总是笼而统之地一语带过,既不列举犯罪分子“个人全部财产”的内容和范围,也不写明财产的具体数量或数额,不仅让公众看了不知所云,而且也给判决的执行带来诸多不便。此次的刘志军、早前的山东原副省长黄胜、内蒙古原副主席刘卓志,法院都没有公开没收的全部个人财产具体数字。[详细]

没收全部个人资产也并非是不留分毫,刑法明确规定,没收犯罪分子个人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强制没收:房子、车子、票子一个都不能少

2012年,内蒙古乾坤金银精炼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宋文代涉嫌挪用公款和贪污,被判死刑,其财产人民币270万元、黄金134.151公斤、白银995.34公斤、银币176枚、房产4套、车辆4辆等按律予以没收。[详细]

9年前的河北巨贪李真涉案物品拍卖会上,金版画册、“李真之印”手章、翡翠摆件、中华千禧九龙剑等物品都是珍贵之物,此外还有,字画工艺品类、金银器类、饰物类、酒类、电器、玉器和服装类和其他类,共八大类物品。[详细]

去年年底,河南开封市中院,记录了一起强制没收个人财产案:当日9时50分,执行人员开展工作。他们首先设置警戒线,防止他人干扰,然后分别打开一楼门面房和二楼住房,对房屋内的所有物品进行录像固定,清理登记,并将清理的物品现场交付拍卖机构保管。至当日13时,两处房屋中的所有财产清点、记录并搬运完毕,房屋全部清空,为房屋拍卖创造了条件。

资产拍卖:先偿债务再缴国库,使用情况很神秘

吴英曾因诈骗罪被没收了100多套房产和30余辆豪华汽车。当时有人质疑,既然犯罪人嫌疑人还有财产可供没收,为什么不用来抵偿债主的损失?一般来说,罪犯的财产可以先用于抵偿罪犯的债务,剩余的上缴国库。但是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必须是合法的债务。非法债务,例如赌债、高利贷超出合法利息部分的债务不在此列。[详细]

长期以来对于没收财产的处理问题,只是规定上缴国库,充实财政。但是,究竟是怎样上缴的、怎样充实的,人们并不了解。近年来出现了这样两种情况,一是从罚没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办案单位,补充办案经费;二是纳入政府财政作为预算外的收入资金。不论怎样,这笔钱的使用都有一定的政策性、封闭性和神秘性,社会公众不仅毫不知晓,就连每年的各级人大会议上也不见有关于罚没财产的上缴与使用情况的报告审议或质询。[详细]

没收个人财产,执行有点难

执行程序语焉不详:法院和公安局谁都能执行?

无论是《刑法》还是《刑事诉讼法》对没收财产刑的执行程序均语焉不详。《刑事诉讼法》仅在第220条规定了“没收财产刑的判决,……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在相关司法解释中,没收财产刑的执行程序究竟如何同样没有明确。最高人民法院仅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少量司法解释中规定了没收财产由一审法院执行、原审法院可以委托异地其他法院代为执行等。这些规定均无法构成正当程序的完整内容,由此必然导致实践中产生问题。[详细]

夫妻财产难区分:裸官,牺牲他一个 幸福他一家

2009年12月2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原行长蒋达强因涉嫌受贿453万元,被台州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蒋达强在被捕前十天和老婆办理了离婚手续,做个彻底的“裸官”,以求保全家人。

犯罪分子个人财产与其家庭财产是混合交叉存在的,不会也不可能脱离家庭财产而独立存在,这就要求法院在判决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时必须明确,哪些属于犯罪分子的个人财产,哪些属于犯罪分子家属的财产。如果在这一过程中不能很好地对犯罪分子的个人财产进行精确分析区别的话,就会给执行工作带来麻烦和不便。最终结果使“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执行成为整个刑罚执行过程中的薄弱环节。[详细]

注意力多集中在严厉主刑上,财产刑没人在乎

多年来,我国法院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而没有具体范围和数额已经成了一个不成文的惯例,从法官到公众都没有意识到它的不妥,在执行过程中也没人较过真,似乎人们的注意力都放到了死刑或死缓这些严厉主刑上了,既然人都被执行死刑了,至于附加财产刑,能执行多少就执行多少,反正没人在乎。这种想法和观念正是长期以来对此不正常现象熟视无睹的根源所在。然而,法律是明确和具体的,同时也要求法院判决必须明确而具体,否则就不符合公正、公平的要求,也不利于执行。无论从哪个意义上讲,法院判决“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应是一笔糊涂账,应当有明确的范围和具体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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