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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性骚扰问题严重吗?
主持人:刚才有一位网友提出问题,中国目前的性骚扰问题严重吗?中国妇女受到的职场性骚扰多吗?这个严重程度应该是您当时提议案的动机吧?
李葵南:在提性骚扰议案的时候,我甚至以为在公共场所男人对女人一种不规矩的行为也应该列入性骚扰。后来发现这样很难取证,比如在公共汽车上被男的摸一把,这个肯定属于性骚扰的行为,但是你怎么取得证据?我的很多信息来自于媒体,媒体报道大量的有关职场妇女受性骚扰的例子。而且电视里面也曾经播出过一个妇女为了维护自己的女性尊严,结果向有关方面举报了她的上司这种性骚扰的行为,最后失去了自己的职位,处于生活非常艰苦的状态。她提出这样一个问题,究竟是维护妇女自身的尊严重要还是养家糊口重要?这是一个很严肃的话题,给了我很大的刺激,从如何保护职场妇女不受性骚扰的角度,我在修改维护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议案当中里面提到性骚扰的内容。
主持人:刚才有网友问到,到底如何定义性骚扰?崔老师是专门研究这个问题的,您认为法律上的性骚扰怎么界定的。
崔克立:性骚扰在我国立法当中缺乏明确的概念,刚才李银河老师提到了在我们国家《刑法》中曾经有过流氓罪,现行《宪法》当中以强制猥亵和侮辱妇女罪处罚,关于对妇女名誉权维护的措施,《宪法》当中对于妇女人格权名誉权维护的措施。这些法律条款没有直接保护公民在性骚扰中所遭受的损害。现在世界立法趋势中,性骚扰可以分为两大种,广义中可以涵盖发生在公共场所的性骚扰。
在美国和欧盟范围内比较成熟的定型的立法,尤其欧盟范围内,性骚扰作为狭义界定,专指发生在工作场所的职场性骚扰。在美国的立法中,1980年美国平等就业委员会首先定义了职场性骚扰。
主持人:从法律角度上什么样的行为认定是性骚扰?
崔克立:应该说首先是不受欢迎的,带有性色彩的,侵害女性人格尊严的行为。这个行为可以以言语的形式表达出来,也可以以行动的方式予以表现。
网友:性骚扰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而且是一个国人素质问题,请李银河老师回答这个问题。
李银河:如果要说是素质问题的话,很多的犯罪,比如强奸也可以说是素质问题,犯罪当然是国民素质问题。但是我们特别提出性骚扰的问题,在这个方面来规范人们的行为,让他们提高在这个问题上的素质。如果仅仅说是提高素质太泛泛了。
如何应对性骚扰?
网友:学生受到来自于老师的性骚扰,如何应对?
李葵南:这个问题其实跟我刚才说的电视里面播出的那个案例好像是相似的内容,也就是说你究竟是维护自身的人格尊严显得更重要还是为了保住自己的饭碗重要。事实上我之所以增加了制止性骚扰的条款,我觉得其意义也就是在于要提醒职场女性,你一旦在就职的岗位单位里面发生了性骚扰的行为的话,你要有一种自我的防范意识,要有自我防范的方法。是不是录音,或者是不是准备一个具有小摄像头的摄像机,自己注意去取证。如果不取证的话,即便告到天边去也得不到权利的维护。一旦有这种证据的话,你告到法院的话,对你实施性骚扰行为的人就应该受到法律的处理,或者你这个职位应该得到保护,如果职位得不到保护的话,企业要采取经济上的补偿。我从法律的意义上来对妇女遭受性骚扰行为进行保护。
网友:怎么去取证?
崔克立:关于性骚扰的取证责任是关于性骚扰研究的一个难点问题,也是实践中操作起来的最有争议的领域。关于性骚扰的举证问题还是得从性骚扰的界定谈起,对于性骚扰我们界定为狭义上的职场性骚扰。这个职场性骚扰分为两种,一种是交换性的性骚扰,也就是刚才两位老师提到的利用上下级的关系,迫使对方以性爱的回报作为工作上交换的利益。在这种交换性的性骚扰中,我们主张由雇主雇佣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主持人:雇主是不是包括单位领导?行政机关是不是也包括在内?
崔克立:包括行政机关,但是不是指具体领导人,而是指这个单位的雇主责任。这个雇主责任一旦发生在交换性的性骚扰情况下,也就是利用上下级的关系,由单位来承担赔偿责任。单位的赔偿责任是有上下级权利不平等的关系中是承担严格的责任,单位授权给管理者,对于权利的授予没有持谨慎的代替,这个单位有义务给所有雇员逼供免受歧视的工作条件,没有满足这个条件,由单位雇主对性骚扰承担赔偿责任,而且是一种主动过失的责任。被骚扰者只要证明这个骚扰基本事实成立,在她举证基本事实成立的基础上,由被指控方来证明被指控的事实不成立,如果不能够主张的话,不能够承担举证责任,由被指控方承担不举证的责任。对于普通的民事侵权责任来讲,骚扰者的侵权证明降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