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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大法学院博导孟勤国剖析张在元教授事件

来源:人民网
2009年12月05日10:51
  人民网武汉12月5日电 (记者田豆豆)近日,武汉大学张在元教授事件受到大众的广泛关注。武汉大学对待张在元教授究竟是否“薄情寡义”乃至“违法”?张在元教授后续医疗费究竟该谁承担?张在元教授事件中有关合同、医保等等“谜团”从法律上如何解释?今天上午,武汉大学法学院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孟勤国教授接受记者专访,发表了自己的调查结果和意见。孟勤国教授表示,武汉大学在对待张在元教授问题上“合法合理、仁至义尽”。

  孟勤国教授是武汉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教育部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我国知名的民商法学家。在张在元教授家属公开指责武汉大学对病中的张在元教授不公后,孟教授会同武汉大学法学院劳动法专家张蓉芳教授、喻术红教授、民商法张素华副教授查阅了有关的原始证据,了解了相关知情者,研究了相关的法律问题,最终形成了他们对张在元教授事件的意见。

  一.应当区分“法律义务”和“人道主义关怀”

  孟勤国教授:张在元教授是武汉大学城市设计学院前院长,为武汉大学建筑学科的建设做出过突出的贡献。这样一位人品好、有才华的教授患上这样的病,很令人痛心。张在元教授家属与武汉大学的分歧在媒体上曝光,是武汉大学所不愿看到的,我想也是热爱武大的张在元教授本人不愿看到的。

  张在元教授事件不是张在元教授闹起来的,是张在元教授的家属一手挑起的。武汉大学为了尽可能避免伤害张在元教授,一直在媒体面前保持克制,但张在元教授家属竭力扩大事态,前几天凤凰卫视也来了,武汉大学没有退路,只能将事实的真相公布于众。

  我认为:应当区分武汉大学对张在元教授的“法律义务”和“人道主义关怀”这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问题。我注意到许多网友对武汉大学的不满其实是将法律义务和人道主义关怀混淆起来了。法律义务是必须履行的,不履行是要受法律制裁的。人道主义关怀是自愿的,而且通常以力所能及为限度的。

  武汉大学对张在元教授尽到了完全的法律义务。聘任合同是武汉大学对张在元教授负有什么样法律义务的依据,武汉大学都做到了而且做得很好,连张在元教授的家属也挑不出武汉大学有什么违反合同约定的毛病。按照劳动合同法,像张教授这样的病,只要过了规定的医疗期,就可以提前解聘,但武汉大学并没有这样做,一直到聘任合同规定的四年聘期届满,聘任合同自然终止。这里必须澄清“解聘”这个被张在元教授家属曲解了的法律概念。解聘是指聘任合同期限未满,基于某种法定或约定的原因而提前结束聘任。张在元教授属于聘任期满不再续聘,不属于解聘。张在元教授不具有必须续聘的法定条件,张在元教授的身体状况也不具有续聘的工作能力。这就决定了,武汉大学没有续聘张在元教授的法律义务,也不能违反聘任条件予以续聘。

  二、证据链表明武汉大学没有“篡改”张在元教授合同期限

  孟勤国教授:张在元家属说武汉大学篡改了合同期限,将2005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0日改为2005年5月1日至2009年4月30日,这是无中生有。聘任合同上是有日期修改,但在修改处上盖了武大的章,张在元家属以修改处没有张在元教授的签字认定武大是篡改日期,是没有理由的。没有张在元教授的签字不等于武大篡改日期,这个逻辑关系谁都明白。据了解,张在元教授是先上岗后签合同的,工作人员不了解,将日期填错,签合同时发现就改了过来,张教授病了,签合同的情形说不清楚了。

  但是,没关系,法律上认定事实,从来不孤证定案,而是要证据链的。武大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清白。第一,张教授的任职文件是2005年4月下发的,当时的校长刘经南是4月28日下午3点到学院全体教职员工大会是上宣布张教授到任的。第二,张教授在2005年4月就作为院长组织了各种学术活动,有照片为证。第三,更重要的是,张教授的劳酬是2005年5月1日开始的,有财务支付凭证为证。张教授的聘期自2005年5月1日开始是很清楚的,聘任合同白字黑字写明聘任期限为四年,张教授的聘期在2009年4月30日期满。如果按照张教授家属的说法2009年8月30日才期满,那合同聘期就变成4年4个月了,这就违反聘任合同的规定了。说武大篡改合同后果非常严重,构成对武大人格的污蔑和诽谤,一个百年名校做这种下三流的事?必要时可以对公章做司法鉴定,看看是当时盖上去的还是现在盖上去的?根据印泥上的氧化程度是可以测定盖章的时间的。

  他们还指责武大不给张教授上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聘任合同第三条是这样规定的:“甲方为丙方提供每月1万元的劳酬(包含养老、医疗、失业以及公伤等保险和公积金中单位承担部分,若因个人未投以上各保险和公积金所引起的后果均由丙方个人承担)。”第四条8规定:“在聘期内,丙方须在甲方工作每年不少于120天”。国家规定单位应该为全日制劳动者上各种保险,张教授家属据此认为聘任合同第三条无效,但问题是张教授不是一个全日制劳动者,而是一个非全日制劳动者。非全日制用工,国际劳工公约规定为“系指正常工时较类似全时劳工为少之受雇者”。单位是否必须为张教授这样的非全日制劳动者上各种保险,至今无法律明文之规定,何来武大违法一说?了解我国事业单位情况的都知道,我国事业单位的改革还没有到位,就是武汉大学的在编全日制教授,武大要为其上各种保险也有着渠道上的困难。张教授在武大是兼职,却是著名的喜马拉雅空间设计公司的创办人和领衔设计师,同时,也是广州市橡树空间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通常应在广东缴纳各种保险,武大既尊重张教授自由选择在何处上保险的意愿,又承担了保险费用中单位承担的部分,这是一种值得敬重的善意,不应该被张教授家属糟蹋,也不应该受到公众的误解。

  他们一再宣称武大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任制度的意见》。其实,他们用错了法律和政策,他们所引用的条文都只针对解聘,而张教授的情况属于聘任合同期满自然终止。武大在聘任合同期满后决定不再续聘,完全符合劳动合同法和《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任制度的意见》,或者说,正是根据这两个法律和政策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政策,武大作出了不再续聘的决定。张教授家属不是法律专业人士,用错法律是可以理解的,我希望张教授家属咨询真正精通法律和政策的人士,以免不自觉陷入无理取闹的境地。

  此外,张在元教授家属认为法律规定有一个医疗期,如果扣除医疗期,张在元教授的聘期应该顺延。事实上医疗期是国家规定不得解聘或终止的时间。依据原劳动部《患病或非因工伤负伤医疗期规定》,张教授的医疗期为六个月。张教授2006年2月开始生病,先后到国内外各大医院求医治疗,从2007年4月未再到岗工作,早就过了医疗期。过了医疗期不存在聘期顺延的问题。这就是法律规律。

  三、武大对待张在元教授是否符合人道主义?

  孟勤国教授:我开始也是从网上知道情况的,当时也像众多的网友一样想:武大怎么能够对一个生命垂危的病人宣布决定并且扬长而去?但我是搞法律的,没有被当时的情绪所淹没,而是主动找到学校有关部门了解情况。现在我可以说,事实完全不像张教授家属说的这样,武大对张教授的人道主义关怀力度是我原先不敢想象的,远远超出了力所能及的意义,完全可以用四个字描述:仁至义尽。

  我先介绍一下我了解到的4月30号下午情况。据在场的武大部门领导的介绍,自张教授住院以后,武大各部门的领导包括校领导经常去看望,4月30日是众多看望中的一次,因为这一天是聘任合同期满日,看望的领导就向张教授传达了学校不再续聘的意见。当时,张教授情绪是平静的。随后,看望的领导又传达了学校对张教授工作的高度评价和不再续聘后会继续关注张教授治疗的意愿,此时,张教授的情绪是有点激动了。时间久了,看望的领导回忆不起张教授是否流泪,但有点泪眼朦胧是可能的。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场的医生和医院病历可以证明,当时张教授处于病情的平稳期,不是病危期。我不在现场,上述情况是看望的领导的回忆,也不一定准确。但我请你注意,现在张在元教授家属对现场情况的介绍也是一面之词,并没有证据,尤其是陈四平先生,虽然他言之凿凿,他和我一样也不在现场。我们凭什么相信一面之词呢?凭一面之词就指责武大薄情寡义,是不是有点过分?

  武大是仁至义尽还是薄情寡义,显然不能以说不清楚的4月30日下午的现场情况作为判断标准,而应该看武大为张在元教授作了些什么?武大为张教授作了至少以下的事,公众可以自主作出判断。1、张教授2005年4月到岗,2006年2、3月期间,感觉身体不适,先后赴北京、上海、广州、西安、美国等地求医检查,从2007年4月开始四处住院治疗。校、院领导一直关心和帮助张教授的治疗。举例而言,2008年2月3日,武大特派最好的救护车、医疗组和院领导远赴千里之外的西安,将张在元教授从西安接回武汉治疗。这不只是一个花费1.5万元的问题,当时天降百年不遇的大雪,路途艰难,而且危险。2、由于张在元家属与专业护工关系紧张,有一段时间无专业护工愿意护理,武大组织了由年轻教师、干部和学生作为志愿者24小时轮流陪护,时间为2007年11月至2008年5月。3、张在元教授老家有90多岁的母亲,为了安慰老人,学院领导自张教授住院后。连续三年在春节之前去湖北公安县农村探望老人并致送礼品。如果说上面三件事还主要属于人道主义的精神关怀的话,那么就看武大对张教授是如何给予人道主义物质关怀的:4、张教授在四年聘期中实际工作不到一年,按规定生病期间只能发病假工资,但武大一分不少地发全薪。5、截至11月18日,张教授实际医疗费用已超过百万元,武大为其支付了51.46万元,同时以武大名义担保挂账的70.76万元,也就是说,武大已支付和担保支付的医疗费达到122.08万元。122.08万元是什么概念?国家每年拨付给武汉大学师生员工的公费医疗经费是2962万元,张在元一人就占用了4.12%,而武大共有8000多教职员工,光是教授就有1127位。武大将若干名教授的公费医疗费用都花到了张教授一个人身上,世上有这样的薄情寡义吗?

  有一点需要指出,即便是在编的武大教职员工,按照公费医疗的规定,个人也应承担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合同期满后,在张在元家属仍未支付医疗费的情况下,张在元教授的治疗并未中断,完全是武汉大学的人道主义关怀使之然。问题在于,张教授并不是全日制在编教授,按政策不能享受公费医疗;按聘任合同,张教授无权要求武大为其支付医疗费。虽然聘任合同已有明确约定,但武大实际上还是让张教授享受了公费医疗的待遇,而且还超出了公费医疗的标准。给不应该给的待遇,付不应该付的费用,这难道还不能说明武大对张教授的关爱吗?要知道,平常我去看病,校医院的医生都会和我商量怎样节约看病费用,我们都理解,武大的公费医疗费用太紧张。武大让张教授享受公费医疗待遇本身就不符合政策,但在聘任期内,张教授毕竟是武大的兼职教授,得的又是非同一般的病,我们武大的教授们还是能理解校方让张教授享受公费医疗待遇这一举措的。但聘期届满,张教授不再是武大的兼职教授,校方绝无理由也无权力让张教授继续享受公费医疗待遇,挤占有限的公费医疗资源。人道主义关怀不能违反法律和政策,不能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这也是力所能及的一个含义。武大不可能这样继续支付张教授医疗费,只能另寻人道主义关怀的方式。

  四.张教授的后续治疗怎么办?

  孟勤国教授:武大依然会关注张教授的后续治疗问题,但我个人认为,这不意味着武大继续支付或担保张教授的医疗费用。我不清楚张教授的公司是否为张教授投了医疗保险,如果没有,张教授的公司和张教授个人应该承担医疗费用。张教授的公司在业内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张教授是一个具有国际知名度,很有经济实力的著名设计师,应该有能力承担医疗费用。张教授不是农民工,其家属有责任以张教授公司和个人财产支付医疗费,相信张教授家属不会只要张教授的财产不要张教授的人,因此,张教授的后续治疗应该不会中断。当然,在张教授家属切实承担起张教授后续医疗责任的前提下,武大也可以尽自己力所能及的人道主义关怀,如组织募捐,招募看护志愿者、寻求慈善资助等。

  五、希望张教授家属正视事实、学习法律、感恩武大

  孟勤国教授:我相信:无论张教授家属如何抹武大的黑,武大都不会因此改变对张教授的高度评介,也不会停止力所能及的人道主义关怀。武大是百年名校,知书识礼,不会与张教授家属一般见识。再说,清者自清、浊者自浊,武大也不是谁抹黑就能黑的。但是,张教授家属对武大近乎于诽谤的恶意言论确实严重伤害了武大广大师生尤其是为张教授做过志愿服务师生的感情,引起了公愤。武大就像南京老太太摔倒事件中的小伙子一样,做好事帮老太太最后反说成是他推倒了老太太。不同的是,那位小伙子因为缺少证据说不清楚,而武大有充分的证据和法律条文说清楚一切。舆论炒作总有乏味的时候,最后总要回到事实与法律的轨道,以为吵吵闹闹就能得到非分的利益是非常幼稚的。希望张教授家属正视事实、学习法律、感恩包括武大给予的各种来自于社会各界的人道主义关爱,以免被指着背脊说是忘恩负义。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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