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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月涨价35% 十万元定金定的只是房号?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01月12日09:48
  3个月涨价35%!这是南通城市嘉园楼盘销售价格的涨幅。1月11日,在南通市信访局的主持下,数十名购房者与房管、工商和开发商代表面对面,就当初销售人员口头承诺房价算不算数展开对话。然而,两个多小时的沟通并未取得实质性进展。个中原因,耐人寻味。

  10万元房号款如何定性各执一词

  购房者和开发商之间的矛盾主要是由房价引起的。据介绍,去年9月初,许多购房者在城市嘉园售楼处订房。当时先期开盘的4号楼、5号楼开盘价是6600元/㎡,一个月后3号楼开盘价涨到6980元/㎡。到9月初,许多购房者来询问房价时,售楼小姐表示会在3号楼的基础上每平方米涨三五百元,即价格也就在7200-7500元/㎡间。于是许多购房户都当场交了10万元定金。

  不料,新年刚过,1号楼和2号楼同时开盘,均价竟超过万元,而手中握有的10万元收据被开发商认为仅仅是购房号,不能算作定价依据,从而引发矛盾并激化。

  记者从南通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8月底9月初开具给购房者的收据看到,项目一栏标示“本次收款仅限购房号用”,并注明“若取消,一周内无息退款”的字样。许多购房者认为自己吃亏就吃亏在开发商“耍心眼”,否则早就诉之公堂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开发商在未取得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向购房者收取选房费是一种变相的销售行为。南通市房管局监察支队队长李荣坤表示,开发商向购房者收取10万元购房号,属违规行为,要进行查处。目前,房管部门已着手立案调查此案。

  口头承诺算不算数

  一方认定售楼小姐有口头承诺在先,一方坚持售楼小姐没有价格承诺的权限,矛盾的焦点集中在口头承诺算不算数。江苏启星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圣说,在法律上,口头协议跟书面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郭圣说,从民事角度看,购房号这是一种证明购房口头合约的证据,开发商不认可口头价格,是一种不诚信行为,构成了价格欺诈,工商部门应予以查处。

  南通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卫平则认为,打官司打的是法律事实,购房者要有能证明当时双方约定价格的证据,用行话讲就是“口说无凭”。闹到法庭上,法官纵然知道你说的全是事实,但你拿不出相关证据,最后也没办法支持你。李卫平说,说白了,开发商这种行为就是既要圈钱,又要观望。没有一个书面的价格约定,就等于设置了一个陷阱,让购房者跳进去,以致造成给了10万元没有任何法律上的保障。

  购房者应怎样保障权益

  买房子也有许多潜在风险,消费者该如何有效地维护自身权益。李卫平表示自己曾代理过一个同样类型的官司,当时许多购房者也是因为口头协议,开发商不认账,闹到法院,结果多数购房者败诉了,仅有少数购房者胜诉了。原因就是这些胜诉的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购房意向书时,就载明了房价,并一次性定死,使开发商不好反悔。

  消费者不可能成为方方面面精通的专家,但可以做一个理智、聪明的消费者。对此,南通市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处长朱建华支出两招:一是购房者购房时要看开发商预售许可证等相关证明材料。二是要获取开发商应该公布的房源销售的信息,包括了解相关的政策。去年12月份开始施行的政策规定,单次申请预售许可的面积不得小于3万平方米。朱建华特别提醒购房者,不要轻信开发商现场销售人员天花乱坠的吹嘘和推介,要眼见为实,不要被所谓内部价迷惑。在国家宏观政策调整的背景下,房市动荡不安,购房者千万不要被开发商打出的“尾盘”、“清盘”、“便宜”等字样迷惑,要做一个理智的消费者。

  本报记者 丁亚鹏 (来源:新华日报)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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