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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推监所管理新政 非正常死亡鉴定备受关注

来源:青年周末
2010年03月04日10:52

去年2月20日,云南“躲猫猫”事件当事人被关的看守所门外 ◎供图/刘普礼(CFP)
去年2月20日,云南“躲猫猫”事件当事人被关的看守所门外 ◎供图/刘普礼(CFP)

  公安部2月底推出监所管理新政后专业人士聚焦

  拘留“被死亡”谁来鉴定?

  几起重案暴露警方鉴定结论难以服众

  专家建议:由第三方检察院介入鉴定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张倩

  今年2月26日,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制定下发《推行拘留所管理教育指导意见》,要求2010年底前,三级以上拘留所必须实行管理教育新模式;2011年底前,所有拘留所必须全部实行。监所管理局局长赵春光着重强调:“新模式最突出的重要一点,就是加强对被拘留人的权益保障。”

  曾经有这样一个比喻:那些被警方抓去关押的人,其权利状况被喻为人权“木桶”上最短的那块木板。在已经过去的2009年,一系列“被羁押人命案”中被限制人身自由者的权益未能获得保证,因此今年相关部门制定文件,要求加强被拘留人的权益保障。有人说,这块短板在制度和法律层面有了保障性的“变长”。

  [现状]

  我国公安机关从1957年开始设立拘留所,作为依法对被决定治安拘留、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人员和被拘留审查的外国人执行拘留处罚的场所。

  近几年来,全国各地陆续曝出多起“被羁押人命案”,最具代表性的就是去年在云南发生的“躲猫猫”事件——24岁的农村青年李荞明,因盗伐树木被送看守所,最终丧命于看守所的“牢头”手里。

  由“躲猫猫”案,人们开始关注这个“特殊的弱势群体”——被羁押人员,他们都有一个共性特征,那就是失去人身自由,他们的非正常死亡与被虐待状况,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

  这些命案中,被羁押人员有的死在狱中,有的死在看守所、有的死在拘留所、有的死在收容所、有的死在戒毒所,有的死在劳教所……更有些被羁押人,还没有来得及被送到上述某类所中,就死在了派出所、某征用宾馆或是公安办案机关的某个临时盘查留置室。

  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对全国看守所展开为期5个月的监管执项检查,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出台《看守所防范和打击“牢头狱霸”十条规定》,建立收押告知、被监管人员受虐报警和监室巡视监控等制度。

  去年11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拘留所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一个有着52年历史的拘留制度,其间被限制人身自由者的权益,第一次在制度和法律层面有了保障。

  回放

  拘留管理新政:“终结”非正常死亡?

  事件之云南“躲猫猫”

  死在看守所的“孙志刚”

  如同6年前年仅27岁的大学生孙志刚殒命广东一家收容所一样,24岁的云南农村青年李荞明,因为盗伐几棵树木,最后死在看守所内的“牢头”手里。

  2009年1月29日,农历初四中午,李荞明吃了两碗米饭后匆匆走出家门。他着急跟本村其他5个年轻人集合,准备去十多里路以外的青龙山上偷偷砍树,卖点钱。这个平素胆小的人,这次敢于“铤而走险”,是为了17天后迎娶青梅竹马的新娘子时,能多请几辆迎亲的车。

  当天下午4点,李荞明和同村偷伐树木的村民,一起被晋宁县森林公安分局巡逻民警抓获。晚上7点,做了简短笔录以后,李荞明等6人被送进了晋宁看守所,分在不同监室看管。

  李荞明在晋宁看守所9号监舍度过了10天,这个监舍里还关押了其他犯罪嫌疑人10名。2月8日,李荞明在跟狱友玩“躲猫猫”时引发争端,被同监室的普永华拳打脚踢,最终导致头部撞上墙壁与门框受伤。4天后的凌晨,李荞明因“重度颅脑损伤”医治无效死亡。

  2月13日,《云南信息报》首先报道了玩游戏撞墙致死的“躲猫猫”事件,经过网络转载以后,立刻引起了网民的强烈关注。

  2月19日,云南省委宣传部发布公告,面向社会征集4名人士参与调查“躲猫猫”事件的真相。

  时隔一天,昆明晋宁警方通报了“躲猫猫”事件调查结果。最终认定,24岁的玉溪青年李荞明的死亡,是在晋宁县看守所在押期间,与在押人员擅自进行娱乐游戏时发生的一起意外事件。

  2月21日,《中国青年报》发表报道援引普宁警方的通报说,李荞明系在游戏中被同监室人员打伤致死。

  “躲猫猫”迅速成为2009年开年网络上最火的词语,成为俯卧撑、打酱油以后,又一个值得人们思考的词语。

  最后,遭到逾万名网友质疑的“躲猫猫”真相调查表明:李荞明是被同监室在押人员故意殴打致死。昆明市中级法院对故意伤害致李荞明死亡的“牢头狱霸”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嵩明县法院对看守所原民警李某以玩忽职守罪和虐待被监管人罪,作出了判决。

  2009年底,由北京义派公益团队发起,《南方周末》和中国法学会案例研究专业委员会主办的2009十大影响性诉讼评选揭晓:在有35万网民投票的选举中,“躲猫猫”案与开胸验肺劳动仲裁案、唐福珍“暴力抗法”案、邓玉娇案、“钓鱼”执法案、河南灵宝“跨省抓捕”案、杭州“飙车”案、冒名顶替“罗彩霞”案、李庄案和“临时性强奸”改判案榜上有名,其中,“躲猫猫”案位居榜首。

  著名经济学家、天则经济研究所所长茅于轼这样评价该案:一个青年人在被拘留期间不明不白地死了。警方交待的理由是玩“躲猫猫”撞死的。这个理由极其不可信,致使“躲猫猫”一词成为2009年最流行的词。不但在中国,这一事件可以载入全世界的荒谬记录……

  正像影响性诉讼评选的主题词一样,当选事件“击的不是墙,而是人们的心灵底线”。“躲猫猫”这一有着孩童般天真的轻松游戏,当其发生在“躲猫猫”事件中象征暴力的看守所时,却也幻化为杀人的暴力,以及对真相不顾常识的掩饰。

  孙志刚和李荞明两个案件,前者导致了近半个世纪收容遣送条例的废止,后者催生了50余年历史的拘留所人性化制政的出台。就个案而言,绝对是悲剧;就体制而言,算得上是喜剧。

  事件之广西再现“躲猫猫”

  嫌疑人转眼“平地高坠死”

  正像茅于轼在影响性诉讼评选词中所揭示的那样,与“躲猫猫”案“类似的事件很多,掌公权者大权在握,不怕别人不相信,也不怕自己闹笑话,尽管自己一点真理都没有,还敢于信口雌黄,如此不顾脸面,会完全失信于民,只会走进死胡同。”

  “躲猫猫”案受害人李荞明,在云南省晋宁县看守所9号监室非正常死亡后,有关记者进行了深入调查,又发现了一个惊人的事实:另一个公民李荣林,两年多前同样在9号监室突然死亡。死因是“急性心肌梗死,心功能障碍死亡”。

  事后,李家人获得了晋宁县公安局的3万元安葬费。然而,随着李荞明被牢头狱霸殴打致死真相水落石出后,李荣林的亲人怀疑他也是被牢头狱霸殴打致死,因为李荣林身上的种种伤痕,使得家人无法相信公安局给出的结论。

  无独有偶,就在云南“躲猫猫”事件引起网民高度关注的同时,谁也没有想到,此前几周,另一起“躲猫猫”事件正在广西悄悄上演。涉毒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曾仲生,在南宁市禁毒支队被关押50多小时后离奇死亡,“撞树死”、“高坠死”……相关人员对嫌疑人死因的种种违反常理的解释,俨然成为又一起“躲猫猫”事件。

  2009年1月12日,广西南宁平南县思介乡思介村人曾仲生因“涉嫌贩毒”,被南宁市公安局禁毒支队采取了“拘传”的强制措施。同日,南宁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又决定,在南宁市的“蒙特卡罗宾馆”对曾仲生进行“监视居住”,由南宁市公安局“上青派出所负责执行,期限从2009年1月12日起算”。

  然而,记者调查后发现,南宁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并未在“蒙特卡罗宾馆”对曾仲生进行“监视居住”,曾仲生始终被关押在禁毒支队,并于被关押的50多小时后,即2009年1月14日15时,不明原因的离奇死亡于禁毒支队的院内。

  据办案机关介绍:1月14日下午15时,主办该案的一名民警受禁毒支队领导指派,在禁毒支队院内一层的一间办公室中,看管曾仲生和另外一名同案犯罪嫌疑人。当时,因另一个案犯提出上厕所,民警就把曾仲生从办公室内提到门外边的走廊上,并用手铐将其铐在办公室门口外走廊的椅子背上,使曾仲生和厕所在一条直线上,处于民警的视线范围内。民警在带另一人去厕所的途中,还不时回头看曾仲生两三次,并未发现曾仲生有任何异常。大约二、三十秒后,民警将另一个同案犯带到二十多米开外的厕所,刚解开其手铐让其蹲下时,就听到“砰”的一声,民警从厕所出来看到,曾仲生已经侧卧在其刚才所在位置旁的大树底下的水泥地上,原先铐着曾仲生的椅子碎裂在其身旁,周围是血迹。

  对于曾仲生死亡的原因,最初,禁毒支队有关人员向乡派出所介绍说,曾仲生系畏罪撞树死亡。然而,2009年2月4日,由南宁市公安局下属的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病理学检验鉴定书》鉴定结论为:“曾仲生系因高坠致严重颅脑损伤和腹部损伤而死。”

  到底是撞树死还是高坠死?对一名犯罪嫌疑人的死因,为何出现前后两种截然不同的说法?

  根据禁毒支队相关人员多次介绍,当时曾仲生是被铐在一楼走廊的靠背椅上,在民警带另一名犯罪嫌疑人进厕所刚打开手铐的短短二、三十秒的时间内,曾仲生就死在了走廊外面的水泥地上。按照这个说法,曾仲生要背着靠背椅横穿二十多米的走廊到达楼梯口,爬楼梯上楼(二、三或四层),再反向横穿楼上的走廊,到达其原所在地的上方,连人带椅子飞越过走廊边齐腰高的围墙跳下,砸过树冠,落在地面。试问,在如此短的时间内,这一系列动作他是如何完成的?并且,整个过程悄无声息,只是最后才有人听到“呯”的一声。

  记者在事发现场看到:禁毒支队办公楼为四层,到底曾仲生从几层高坠?从何处高坠?如何高坠?禁毒支队无法对整个过程做出合理解释,并且没有提供任何支持高坠的证据。

  在案发现场没有提取到任何高坠的痕迹:没有脚印,没有指纹,没有越墙的痕迹,甚至坠落地点上方各层楼走廊边齐腰高的围墙外放置的盆花都纹丝未动(死者如坠下应当碰撞这些花盆),且死者铐着椅子“从高处坠落”砸过树冠死在树底,但树冠却毫无损伤……可以这样说:死者不具备高坠死亡的时间、空间和环境条件。

  面对记者的疑虑和质疑,公安局禁毒支队的一位办公室负责人员坦承:“的确,嫌疑人到底是怎么死的,我们也不知道。事后,我们曾走访了对面楼房居住的居民,可能由于午休时间,没有人看到。而我们自己的人,则因为临时出了大案,都抽调出去办案了,所以只留下一人看守嫌犯。”

  在随后半年后,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所做的二次鉴定结论中,维持了第一次鉴定结论“死亡原因为高坠致严重颅脑损伤”的说法,但同时,该鉴定也证实死者有其他非致命伤的存在。

  值得说明的是,此次鉴定结论是在尸体由于保存不善,经数月后已经“高度腐烂呈皮革状”的情况下得出的。而第一次死于“高坠”的鉴定结论,又是由公安局自己的法医鉴定单位做出的。

  鉴于此,死者家属对于两次鉴定结论皆不服,向南宁市政法委、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及上级有关部门多次申诉,强烈要求查清死者的真正死因,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南宁市检察院对此事“初查”至一年,却没有给出公安是否涉嫌犯罪的结论。记者在南宁市检察院受理案件流程图上看到,初查案件3个月做结,特殊案件可以延长至6个月,记者采访时已经一年,到底对公安“初查”的结论如何,还没有说法。相反,禁毒支队却以冷冻设备技术有限为由,一再催促家属配合处理死者遗体。

  据了解,事发当时,院中还有另一名犯罪嫌疑人,被铐在另一颗树上睡觉,院中还有给禁毒支队送办公家具的两名睡在小货车上的工人,三人都没发现曾仲生是如何摔倒在地上的;事后禁毒支队走访对面居民楼的居民,也没有任何人看到事情发生的经过。曾仲生从一层地面横穿走廊到达楼梯口必经的几间办公室,以及上楼后反向横穿过的二、三、四层的多间办公室中,也没有任何人看到过曾仲生。

  记者在禁毒支队传达室看到,恰有一部监控摄头对着院内事发地点,但办案单位称当时没有安装存储硬盘因此无嫌疑人倒地的记录。一句话,到底曾仲生如何死亡无任何目击证人。

  根据第一次尸检结果,死者的头部、胸腹部以及背部存在多处损伤、出血及血肿。然而该鉴定却未对多个出血部位的形成原因、形成时间做分析。而人死在南宁市公安局禁毒支队,鉴定却由南宁市公安局下属的物证鉴定所进行本身就值得推敲。

  因此,家属至今一直在质疑:曾仲生是否受到办案人员的刑讯逼供?

  曾仲生被抓后,家属第一时间聘请了律师前往会见,禁毒支队却没有予以安排,之后不久,他竟高坠死亡,这其中到底发生了什么?

  记者进行多方采访时,有关人士坦言,本案确实存在诸多可疑甚至违法环节:

  首先,关于“高坠死”的鉴定结论,由于第一次是当地公安部门自我鉴定,程序上有失公正,不能作为认定曾仲生真实死因的证据;而第二次鉴定又因为尸体高度腐烂而受到影响。

  其次,目前鉴定结论虽认定曾仲生为高坠死,但从现场看,南宁市公安局禁毒支队现有的说法与现场时间、空间、声音、痕迹的情况相矛盾,无法自圆其说,“高坠”缺乏证据支持,且当事人自杀的动机不明。

  第三,即使曾仲生真系高坠死亡,那么其高坠的原因是什么?自杀还是其他原因?即使是自杀,禁毒支队仍在很大程度上对曾的死亡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因为禁毒支队在看管曾仲生的过程中显然存在玩忽职守的情节,没有尽到应有的看管义务,且导致了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后果严重。

  第四,南宁市检察院在查办此案的过程中,也存在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南宁市检察院自案发2009年1月14日介入该案至今已经一年,却仍停留在“初查”阶段,严重超期而无任何结论。且案发后,检察机关没有对涉案的关键证据——曾仲生的“尸体”进行证据保全,以备复检、重鉴之用,导致重新鉴定时尸体已高度腐烂,致使重新鉴定缺乏依据。

  [链接]

  “个案汇编”只是冰山一角

  全国各地陆续发生多起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案件,使监管矛盾在媒体层面凸显。在普通百姓已有的概念中,劳教所、戒毒所、拘留所、看守所、监狱都是羁押违法者和犯罪者的地方。但是不管是违法者还是犯罪者,他们也是人,是人就有着基本人权。

  据2009年4月17日召开的高检院电视电话会议透露,高检院监所检察厅共接到看守所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报告15人,涉及12个省份,而这还只是“冰山一角”。

  按年搜索——

  ◎公民乔兢凯,2001年在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看守所,惨死于19名“牢头狱霸”的非人虐待之下。

  ◎公民张斌,2003年在葫芦岛市劳动教养院,惨死于9名劳教人员持续一个月的酷刑之下。

  ◎法官黎朝阳,2007年4月在广西平乐县兴安县看守所羁押期间被殴而亡。

  按月搜索,发现仅在2009年媒体曝光的部分,就有如下多起——

  ◎2009年1月4日,15岁少年封林君,在昆明市盘龙区第一看守所因头部外伤住进医院,1月6日上午死亡,看守所称封林君是“洗澡摔死的”。

  ◎2009年2月,云南晋宁县看守所发生在押人员李荞明被牢头狱霸殴打致死,警方开始对外称是因在押人员玩“躲猫猫”游戏发生意外,引起舆论广泛关注。

  ◎2009年3月,陕西省丹凤县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因长时间、不间断的疲劳审讯,并在审讯中有肉体侵害行为, 致使高中学生徐梗荣猝死。

  ◎2009年4月,在福州市第二看守所又发生20岁的温龙辉被殴打致死的事件,看守所监控录像有关部分后来被删除。

  ◎2009年6月27日,张庆因涉嫌赌博被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东盛路派出所带走,28日被刑拘送到长春市公安局第三看守所。监管人员采用血腥手段对其长时间残害,在其入所80个小时之后,活活被殴致死。

  【建言】

  是否“非正常死亡” 应由检察机关鉴定

  公安部此次推行的拘留管理新模式,包括多个“保障”——推行被拘留人权利义务口头和书面告知,完善并严格执行各项制度,保障被拘留人财物不受侵占;保障被拘留人通讯、会见权不被妨害;保障被拘留人不被欺侮、体罚、虐待;保障被拘留人不被强迫或变相强迫劳动……

  “确保安全是对公安监管场所最基本的要求”,赵春光局长说,按照新模式的要求,全国的拘留所将建立严格的安全防范机制……严防发生被拘留人脱逃、非正常死亡等事故。

  据悉,我国的拘留所制度是1957年建立的,至今已经有52年的历史沿革。此前,我国看守所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是1990年颁布的《看守所条例》,其第八条规定:“看守所的监管活动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而拘留所执行活动由谁监督一直没有明确。

  据悉,我国的拘留所制度是1957年建立的,至今已经有52年的历史沿革。此前,我国看守所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是1990年颁布的《看守所条例》,其第八条规定:“看守所的监管活动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而拘留所执行活动由谁监督一直没有明确。

  此次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拘留所条例(征求意见稿)》中,第五条明确规定:“拘留所执行拘留活动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记者调查得知,此次《拘留所条例(征求意见稿)》中争议比较多的是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拘留人死亡的,拘留所应当立即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死者家属。被拘留人因病死亡的,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机关应当对被拘留人死亡原因作出鉴定。被拘留人非正常死亡的,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检验,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被拘留人家属对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检察院的死亡鉴定有疑义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核鉴定。”

  针对上面法条关于人死后公安和检察院鉴定责任的“区分”,很多专家提出了很尖锐的反对意见。

  广西在押人员曾仲生南宁禁毒支队离奇死亡案代理人、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朱律师认为,只要被拘留人死亡,检察机关就应该介入检验,查明死亡原因。

  比如,如果有非法侵害行为作用于已有病史的被拘留者,导致其病情加剧而死亡,此时可以说是“因病死亡”,但确应属“非正常死亡”。法律应该规定检方是惟一的鉴定人员,不能给公安“留一个口子”,否则后患无穷。

  如果法律在这里规定“因病”而死亡的视为“例外”,公安机关就可以自斟自检自鉴,就有可能产生种种腐败。因为公安既是监管责任人,又是事故鉴定人,这不等于让他自证其错或者自证其罪吗?打个形象的比喻就是让你的“左手”监督你的“右手”能行吗?

  现成的例子就摆在这里:曾仲生一案鉴定结论之所以不能让其家属信服,就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作为公安人员,嫌疑人死在你的禁毒大队院子中,你作为利害相关人,理应回避;结果你不但不回避,还主动给死者作了第一次法医尸检。这种结论怎么能让人信服?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提出,从长远考虑,应建立检察官进驻拘留所进行实时监督制度。这样一来,如果被拘留人死亡,即便拘留所没有主动报告,检察机关也可以在第一时间获知事实,并可以着手开展监督。他说,一旦被收拘,被拘留人的通讯、吃住等日常生活,以及解除拘留等环节,都需要检察机关予以监督。检察机关应参照对监狱、看守所的监督方式,派检察官进驻拘留所,以更好地保障被拘留人的权益。

  北京高院刑庭刘副庭长也指出,应由住所检察官作为第三方监督和提供相关证据,公安机关自证其无罪有悖程序公正和缺乏说服力。

  针对有可能发生的人身伤害,刘副庭长说,目前,被拘留人入拘留所被羁押时不做体检和记录,没有监督和及时启动法医伤情鉴定的程序。由于动态证据没有及时“定格”,时过境迁后难以确认所称体伤是否为刑讯逼供所为。

  因此他建议住所检察官应安排对刚入拘留所的被在押人的体检,记录原有伤病情;一旦有控告,控告人有权申请体检、鉴定,住所检察官应及时安排体检或法医鉴定,有备无患,防患于未然。

  洪道德提出,应规定只能在关押机关指定的地点进行讯问,并且审讯室应设两个门,中间用墙分开,讯问人员只能隔着墙上的透明玻璃进行讯问,双方不得身体接触。

  【改革】

  终极目标:司法和公安分离

  依据中国现行法律,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机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的罪犯,通常也由看守所监管。

  而拘留所主要是针对以下四种违法的人执行拘留处罚的场所:即治安拘留、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人员和被拘留审查的外国人。

  其实,无论拘留所还是看守所,都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地方。关在里面的人,无论是行政违法者,还是刑事嫌疑人,都是被剥夺了人身自由的人,准确地称他们为“被羁押者”可能更贴切。在过去的2009年,一系列“被羁押人命案”中被限制人身自由者的权益未能获得保证,因此今年相关部门制定文件,要求加强被拘留人的权益保障。

  2009年4月13日公开的中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专门提到了“被羁押者的权利”内容,提出要“完善监管立法,保障被羁押者的权利与人道待遇”。

  2009年4月16日,公安部召开全国公安监管工作会议,要求 “深入基层所队特别是监管场所一个不漏地进行全方位检查”。

  自2009年4月20日起至9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决定对全国看守所开展为期5个月的监管执法专项检查。

  人们逐渐认识到:环绕看押场所、围绕被羁押人,已生成一条成熟的‘环拘押产业链’;暴露出来的主要问题,如牢头狱霸、管理不严的现实存在,驻所检察室的监督不力等,都引起了整个社会的极大关注和反思,并在司法领域直接引起一系列变革动向。

  很快,以律师为主的法律界人士联合向全国人大提交了《关于改革看守所体制及审前羁押制度的公民建议书》(下称《建议书》)。该《建议书》认为应当改革现有看守所管理体制,实行羁侦分离。

  事实上,从1983年监管机构体制改革就提出,要把劳教所从公安部门剥离,由司法行政部门管理。但由于当时考虑到“严打”政策的特殊需要,加上司法部刚刚重建,监管能力有限,因此暂缓移交,仅把监狱移交至司法部门管理。但“暂缓移交”一直延续至今。

  据悉,从2006年起全国约有一百多个拘留所率先搬出了看守所警戒围墙,余下的三百多个拘留所也陆续全部搬出,与看守所彻底“剥离”。

  对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拘留所条例(征求意见稿)》,有专家称:“这是一个信号:根据征求意见稿,拘留所与看守所已有了分离的趋势。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认为:改革的终极目标“关键是看守所应从公安机关分离,归属司法行政机关,实行羁侦分离。”

  刘副庭长建议看守所从公安机关转归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实行限时回押制。他认为这样做可发挥国家各公权力之间的相互制衡的机制,一方面,可有效防止超时昼夜突审;另一方面,嫌疑人回押时有伤或事后声称曾被打伤,可以及时发现、固定证据,分清各机关责任或由第三方澄清事实。洪道德教授说:简言之,要把看守关押机关和侦查审讯机关完全分离。

  刘副庭长提出,要想真正捍卫被羁押人的权利,新模式中必须要有配套的可操作的细则。比如,律师是现代法治社会私权利与国家公权力互相制衡的民间代表,要加大律师提前介入的程度,如拘留、羁押的第一时间、第一次供述违法或有罪时,应通知律师到场;此外还应将律师介入时间提前到抓获被拘留人或者嫌疑人时,当执法人员讯问他们时,律师有权利在场。在押人控告或声称被刑讯逼供时,要指定律师到场查看,留下“定格”的证人和笔录,防止事后争议或诬告。  

责任编辑: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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