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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连续8个月无牢头狱霸导致在押人员死亡

来源:新华网
2009年11月30日08:23
  推进“阳光监所” 公安监管迈向安全文明之变

  在中国的版图上,云南省晋宁县是个不会惹人注意的“小地方”。正是这个“小地方”,今年初却吸引了全国人民的目光。而这一切,缘于“躲猫猫”事件。

  2009年2月12日,24岁的云南玉溪男子李荞明在晋宁县看守所在押期间死亡。2月27日,云南省检方宣布,李荞明是被同监室在押人员殴打致死的。

  一时间,舆论哗然。

  舆论的聚焦把公安监管工作推到了风口浪尖,也注定了2009年是公安监管工作极不平静的一年。

  2009年2月5日,是公安部监所管理局新任局长赵春光上任的第一天。他有着法学博士学历,曾担任过山东省青岛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青岛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让赵春光有些始料不及的是,他刚从青岛调到公安部一周时间后,就面临着“躲猫猫”事件对全国公安监管的“烤问”。

  如今,9个多月时间过去了,“躲猫猫”事件带给全国公安监管工作怎样的影响和变化?11月24日,在赵春光的办公室里,他就相关话题接受了《法制日报》记者的独家采访。

  8个月无“牢头狱霸”致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

  云南“躲猫猫”事件发生之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使公安监管工作的声誉急剧滑坡。对此,公安部党委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迅速采取有力措施,杜绝公安监管场所发生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

  赵春光坦言,长期以来,云南晋宁县看守所很多历史积压问题得不到解决,发生“躲猫猫”事件决非偶然,这起个案集中暴露出当前公安监管工作中突出存在的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对新时期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监管工作具有警示意义。

  针对“躲猫猫”事件,公安部责令有关公安机关依法妥善处置,对违法监管民警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对晋宁县看守所工作进行全面整改,迅速解决了一系列问题,使晋宁县看守所面貌发生了根本变化。

  “现在晋宁县看守所不仅改善了硬件条件,加强了信息化建设,配齐了监控设备、医务人员,而且挑选了优秀的领导干部担任所长,调整和充实了看守所民警,全所民警的面貌焕然一新,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也得到了切实保障。”到晋宁县看守所检查过工作的赵春光深有感触地说。

  有人曾和赵春光开玩笑说,他上任后就接手了一个“烫手的山芋”。对此,赵春光坦然地说:“公安监管场所出现被监管人员死亡事件,我们要正视自身存在的问题,理性对待舆论,既要积极解决问题,又要从中汲取经验教训,变压力为动力,变被动为主动,牢固树立做好公安监管工作的信心和决心,坚决防止因认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制度不执行而发生的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

  “躲猫猫”事件带来的震荡,引发了全国公安监管工作的变革。今年4月15日,公安部召开全国公安监管工作会议,这是一次里程碑式的会议,就解决制约公安监管工作发展的重大问题,加强新形势下公安监管工作作出了一系列决策部署。7月20日,公安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监管工作的意见》,这是全面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公安监管工作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公安监管工作的转机,得益于公安部领导的高度重视。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孟建柱深入基层调研,并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还专门听取了监所管理局的工作汇报。今年4月8日,公安部党委会议专题研究了公安监管工作。”赵春光说,这为我们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监管工作和队伍建设指明了方向。

  据介绍,今年以来,全国公安监管系统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深入开展专项检查、教育整顿、全面推进“三项建设”,公安监管工作实现了四大转变:公安监管工作长期以来不被领导重视,如今这种局面得以转变,实现了各级公安机关“一把手”是公安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从警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对公安监管工作加大了投入。其次,公安监管执法观念滞后的问题得以转变,公安监管工作向以人为本、安全文明、保障人权、规范执法的工作模式转变。再次,公安监管工作保障不力的状况得以转变。最后,社会和媒体对公安监管缺乏理解支持的局面得以转变。

  据统计,全国公安机关管理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各种刑事和行政监管场所现有6000余个,每年收押收治各类人员数百万人。从今年4月至今,没有发生一起“牢头狱霸”致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这个"零"的突破,在历史上是罕见的。”赵春光说。

  从根本上铲除“牢头狱霸”顽症

  “躲猫猫”事件与“牢头狱霸”有关。

  “牢头狱霸”是指在监管场所内拉帮结伙、称王称霸、恃强凌弱、寻衅滋事,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被监管人员。

  “"牢头狱霸"的存在,不仅严重侵犯其他被监管人员合法权益,而且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和看守所管理执法的信任。”赵春光分析说,“牢头狱霸”的存在有着监管领导不重视、警力不足、缺乏实时有效发现和控制措施等复杂的原因。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不稳定、不和谐因素增多,违法犯罪案件高发,造成目前公安监所管理工作任务重、强度高、压力大。公安监管场所的羁押量一直居高不下,被监管人员的构成日趋复杂,监管与反监管的斗争更加尖锐,给监管部门带来了很大难度。

  警力不足是公安监管场所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以看守所为例,目前民警与被监管人员的比例不足8%。因为警力严重不足,过去在一些羁押量高的监管场所,监管民警挑选个别表现好的在押人员,协助管理其他在押人员,久而久之,这种“拐棍”行为滋长形成了“牢头狱霸”。

  2009年4月以来,公安部下决心从根本上坚决铲除“牢头狱霸”现象,采取了强有力的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整治措施:明确各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是监管工作第一责任人,从监管场所领导到民警都要将杜绝“牢头狱霸”作为硬任务来部署实施;落实主、协管民警负责监室管理责任和被监管人员谈话制度;严禁使用“拐棍”和任命号长、组长、值日长等,杜绝“关系犯”、“人情犯”;严禁下达各种劳动生产任务和指标;跟踪管理被监管人员财物消费和使用情况,严防被欺压、强占;对有“牢头狱霸”行为苗头的人员要重点控制,对有“牢头狱霸”行为的要实行严管,对“牢头狱霸”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查处;对工作不负责任发生“牢头狱霸”打死或重伤被监管人员的,要严格追究责任领导和民警的责任。

  此外,公安部监所管理局迅速出台了《看守所防范和打击“牢头狱霸”十条规定》。根据规定,对收押新入所人员实行收押告知制度,实行被监管人员受虐报警制度,实施监室巡视监控制度等。发现被监管人员有“牢头狱霸”行为的,立即实施严管;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加戴械具或者实施禁闭;对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全国看守所监管执法专项检查工作,迄今尚未发现严重的“牢头狱霸”事件。

  “近年来,看守所发生的被监管人员死伤等恶性事故,多与"牢头狱霸"有关联。"牢头狱霸"一日不铲除,监管工作就一日不得安宁。”赵春光说,通过不断完善规章制度,我们要求公安监管民警在日常工作中要密切关注暴力性案件涉案人员、涉黑人员、流氓性质在押人员、“几进宫”人员,严防其衍变为“牢头狱霸”。同时,对新入所人员、体质弱人员、职务犯罪人员、未成年、老年在押人员要重点保护,防止其成为“牢头狱霸”的侵害对象。

  “"牢头狱霸"是监所"顽症",但不是"绝症"。只要采取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落实刚性的管理制度,这一"顽症"就一定能够得到彻底治理!这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安监管工作的鲜明立场。”赵春光很有信心地说。

  监管场所首提安全文明要求

  在我国,被监管的人有人权吗?他们享有怎样的人权?

  2009年4月13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这是中国政府制定的第一个以人权为主题的国家规划,其第二部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保障”提出了“保障被羁押者的权利与人道待遇”的具体措施。

  “保障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不仅是保障被监管人员的饮食、起居等条件,确保其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还要保障被监管人员能行使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赵春光郑重地说,这是公安监管系统对社会的承诺!

  今年冬季,甲型流感在我国发病呈上升势头,在杭州市拘留所里,每位在押人员每天除了健康的饮食之外,还能免费服用一粒维生素C,以增强身体免疫力,预防甲流。这个细节传递出全国公安监管系统保障人权的信息。

  “在几十年监管实践中,我国公安机关根据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关于公安监管的一系列政策要求,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公安监管制度。”赵春光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公安监管制度虽然是首次提出,但其根植的土壤非常肥沃,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安监管工作的根本指导思想,保障被监管人员合法权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安监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截至目前,全国已有25个省级公安部门与财政部门共同重新核定了看守所在押人员伙食金额标准,看守所月人均在押人员伙食金额标准平均提高了25元。此举可以更好地解决被监管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吃足定量,摄入人体健康所需营养。

  而这得益于2009年6月,财政部与公安部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看守所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这个通知规定,由财政负担在押人员的伙食费、医药费、衣被费,对看守所公务费等其他费用也提出了足额列入预算予以保障的要求。这使13年前两部委共同制定的标准得以提升。

  赵春光表示,他们正在加强与卫生部的沟通协调,推进符合公安监所实际的卫生医疗工作保障机制的建立。

  据透露,辽宁省公安监管系统已全部实现地市级以上城市根据女性在押人员的数量设置女性在押人员的看守所或者监区,女性在押人员的监管工作完全由女民警管理。

  “这种女性在押人员集中管理制度体现了我国公安监管工作的进步,现在这种尝试正在有条件的省市逐步推广,计划到2011年底公安监管系统实行地市级以上城市女性在押人员集中关押,这样做有利于女性在押人员的心理健康和教育感化。”赵春光说,这只是公安监管场所“文明”的内涵之一。

  赵春光阐释说,这也是公安监管场所首次提出了“安全文明”的要求,而以往只有“安全”的要求。现在提倡既安全又文明,实质上是对在押人员人权的一种尊重,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安监管制度的时代特色。

  深挖犯罪背后是执法理念之变

  今年6月3日,曾经在广东省佛山市制造1998年特大枪杀案,涉嫌杀害多名警察、群众,致伤多人的公安部A级通缉犯成瑞龙被押送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经过公安监管民警的谈话教育,从成瑞龙身上又“挖”出两宗抢劫杀人命案,涉及4死1伤。

  这种深挖犯罪的做法在 公安监管场所已初见成效。数字显示,公安监管场所在加强对被监管人员教育转化工作的同时,深挖犯罪破获案件占同期公安机关破案总数10%,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命案、大案。

  是什么使 公安监管场所深挖犯罪的战绩显著?“执法理念的转变”,赵春光这样简要概括。

  “过去几十年,公安监管工作存在"一看二守三送走"的模式,公安监管民警把在押人员看得住,送出去,就完成任务了。有的民警调侃,在押人员是"有期",而民警每天面对的都是触犯法律的在押人员,民警的工作却是"无期"。这种观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安监管民警对职业的认同感和积极性。”赵春光说,面对这种情况,民警执法理念的转化尤为重要,要使公安监管民警意识到自己所从事的是教育、感化、挽救人灵魂的工作,是一项崇高的事业!

  全国公安监管有数万民警,每年监管数百万人,涉及数百万个家庭。怎样把这些在押人员变成和谐社会的积极因素?这就对公安监管工作和监管民警提出了新要求。

  “公安监管民警要熟悉政策法律,善于敏锐洞察被监管人员细微言行下隐藏的内心秘密,能够以个人威望魅力赢得被监管人员信任,运用法律、政策、道德、心理知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帮之以难,使被监管人员认同并接受教育转化。”赵春光进一步说,被监管人员在心灵的忏悔和感动下,积极交代余罪和其他犯罪线索,经依法查证破获案件,这就是深挖犯罪。

  赵春光表示,交代余罪检举他人违法犯罪,这样既使被监管人员因有立功受奖行为得以兑现法律对其宽大处理,保障了其合法诉讼权利的实现,又使通过公安监管工作深挖犯罪破获案件,更加维护了法制尊严,打击惩处了犯罪,保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

  推进“阳光监所”提高透明度

  有数字显示,全国看守所事故发生率由上世纪90年代中期的万分之六点五下降至现在的万分之零点二四。另有统计显示,近年来,公安监管系统涌现出“我最喜爱的十大人民警察”王晶、李跃进、刘汉忠和辽宁省丹东市看守所、湖北省武汉市强制隔离戒毒所等一大批先进典型。

  在看守所事故发生率下降、公安监管系统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典型的同时,当“躲猫猫”事件发生后,老百姓对公安监管工作仍然一片“声讨”,为什么?

  “由于受传统思维惯性和 公安监管场所相对封闭的客观因素影响,部分公众对监管场所还停留在旧有的阴森、黑暗印象上,对公安监管场所存在偏见和误解。”赵春光认为,只有封闭的监墙,没有封闭的监管工作。提高公安监管工作的透明度,是大势所趋。

  今年,公安部首次确定了10个看守所作为首批开展向社会开放看守所,今后将全面推进“阳光监所”建设,稳步推进公安监管场所对社会开放,提高公安监管工作透明度,扩大公众对公安监管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调查结果表明,从试点工作的效果看,社会各界对公安监管场所对外开放是欢迎和支持的,在对参观采访人员进行的问卷调查中,对开放工作满意以上的占95.6%,基本满意的占4.4%。

  从今年2月至今,赵春光已经走访了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监所管理部门,有些重点省份已去过两三次。同时积极与有关部委职能部门进行合作、会谈。“我确实有点马不停蹄的感觉。”赵春光笑着说,公安监管工作涉及面广,仅靠公安监管部门单打独斗难以开拓新局面。

  今年以来,公安部监所管理局积极争取有关领导机关的领导、加强与有关职能部门的协调力度,赢得了各个方面对公安监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中央综治委决定从明年起将看守所执法安全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行“一票否决”考核;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更加主动有效地接受检察监督研究了切实可行的办法,将公安监管场所监控和相关信息与驻所检察室联网,接受驻所检察室的实时监控;与最高人民法院就实行死刑犯远程视频提讯,缩短死刑犯羁押时间研究了工作措施等。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不断推进,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维权意识普遍增强,对公安监管执法管理的要求越来越高。”赵春光最后表示,全国各级公安监管部门要把公安监管工作置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和公安工作全局中来思考,把公安监管工作提升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保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来谋划,走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和形势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安监管事业的新路子。(孙春英于呐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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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监管场所是公安机关管辖的,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违法人员和肇事肇祸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进行警戒看管、执行刑罚、行政处罚、教育、特定疾病治疗、心理及行为矫治的监管场所,分为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场所和安康医院。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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