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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烟酒禁售未成年人

来源:昆明信息港
2010年05月26日10:25

  云南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提交审议 烟酒禁售未成年人

  《云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草案)》昨日首次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审议,“学校应该设立心理健康机构或配备心理健康教师”、“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采取暴力性教育方式”、“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法院应采用适合未成年被告人的方式进行审理”等首次写入该条例草案。

  父母不得采用暴力性教育方式

  该条例草案规定,各级社会综合治理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协调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办事机构设在共青团,由专人负责日常工作。

  同时明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有心理障碍或者不良行为的,应及时疏导、正确引导,规劝其改正,或者求助相关部门,不得采取伤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暴力性教育方式。针对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和留守家乡未成年人增多的情况,条例草案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离开未成年人外出务工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针对青春期未成年人生理变化大,容易出现心理问题,要求学校设立心理健康机构或者配备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对进入青春期的未成年人根据其生理、心理特点,进行青春期教育和指导,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和辅导,发现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或者组织参加不良行为团伙的,学校应当及时制止或者向有关机关报告,并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疏导、帮助,不得歧视。

  处分撤销学校应清除档案记录

  学校发现未成年人有心理障碍或者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对其进行教育、疏导、帮助,并告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歧视,不得擅自停止其上课,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其退学、转学。

  发现未成年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学校按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给予处分前,应当向本人及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说明理由,并听取其申辩,对处分不服的,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诉;处分撤销的,学校应当及时清除学生个人档案中的处分记录。

  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缺乏管教能力和条件、在学校无法继续学习的,由所在学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送专门学校学习和接受矫治。

  法院审理要采取适当方式

  条例草案规定,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正确适用刑罚,一方面是对其所犯罪行的惩罚,另一方面也要通过对其行为的追究,达到教育、感化和挽救,让其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的目的。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社会背景调查,调查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进行。

  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采取适合未成年被告人的方式进行。通过背景调查,充分掌握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尽可能采取适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方式处理,达到教育、挽救的目的。

  烟酒禁售未成年人

  条例草案规定,中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游艺娱乐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

  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或者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置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警示标志,并注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营业性游艺娱乐场所等应当依法禁止或者限制未成年人进入,设置明显的禁入或限入标志,并注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都市时报 记者杨理锐)

(责任编辑:李夏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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