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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7日,陕西榆林横山县波罗镇山东煤矿和波罗镇樊河村发生群体性械斗,87人受伤。这一事件起因于矿权纠纷导致的“民告官”案,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陕西国土厅违法行政,陕西国土厅以会议决定否定生效的法院判决,导致矛盾激化。同样是在陕西省横山县,同样是一起关于矿权纠纷的官司,省高院收到一份来自“陕西省政府办公厅”的函件。“如果维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将会产生一系列严重后果”,“对陕西的稳定和发展大局带来较大的消极影响”……

案件本身并不复杂
在两个案件中,各个部门有何权力,又是如何做的?
争议要有合法的途径和理由
应该争议的是否符合法理,而不是是否影响发展经济经济和社会稳定
此案是抛给司法权的一个难题,却也是一个机会
官印PK惊堂木:谁更坚挺?
 
案件本身并不复杂

案件本身并不复杂

在两个案件中,各个部门有何权力,又是如何做的?

  同样发生在陕西省横山县,同样是一起关于矿权纠纷的案件,同样是因为法院的判决引起了一方的异议,而异议方的身份,同样是陕西省一级的行政机关—陕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西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与榆林市凯奇莱能源投资公司探矿权纠纷一案,与此前经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樊占飞与陕西省国土资源厅之间的纠纷颇为相似,差别或许只在于前者是一起民事案件,而后者则是一场“民告官”的行政官司。[详细]

相关概念:探矿权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依法取得探矿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称为探矿权人。探矿权不是物权。矿产资源不是探矿权的客体 。拥有了探矿权不表示拥有了对于矿区资源的所有权。

陕西省国土厅:

  职权: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是主管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省政府组成部门。有权发放《采矿许可证》、批准变更《采矿许可证》。

发放、批准变更《采矿许可证》

  北窑湾煤矿于1996年12月开办,属集体性质。2000年煤矿换证期间,山东淄博人李钊,通过私刻公章,涂改采矿变更申请书等手段,获取了陕西省国土厅新的《采矿许可证》,将“横山县波罗镇北窑湾煤矿”变更为“横山县波罗镇山东煤矿”。[详细]

法院判决已生效三年,省国土厅有法不依

  从省高院裁定至今已两年有余,原告多次到省国土厅反映情况,要求执行,但省国土厅拒不纠正,生效的行政判决形同废纸。有法不依、有错不纠,放任矛盾升级,最终酿成数十人受伤的群体械斗事件。

又以“协调会”意见推翻生效的判决书

  行政部门不能干扰生效判决。谭秋桂教授指出,在没有出示法院中止执行裁定的情况下,省国土厅以“协调会”意见推翻生效的判决书,属程序违法,“协调会”意见与该判决的内容相冲突,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详细]

各级法院:

  职权: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也将“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列为法官的权利。[详细]

陕西省、榆林市两级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判决

  2005年3月5日,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后,村委会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要求对省国土厅未经村委会同意将集体矿权变更为李钊个人矿权一事审理。榆林市中院(2005)榆中行再终字第36号《行政审判书》作出判决:省国土厅给横山县波罗镇山东煤矿批准变更《采矿许可证》的行政行为,侵犯原企业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属违反法定程序行为;李钊擅自涂改采矿变更申请登记书,骗取省国土厅颁发《采矿许可证》显系违法行为,所取得的采矿证应依法撤销,由省国土厅作具体行政行为。[详细]

最高院:陕西省国土厅不得干扰法院判决

  针对陕西省国土厅矿权纠纷案否定陕西两级法院判决一事,最高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对于法院的生效判决,行政部门不能够干扰生效判决的正常履行。孙军工称,在《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已明确提到,有关部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和相关的司法建议函后,应该采取相关的联动措施。相关部门不应当对生效的法律文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包括司法建议函进行实体审查。如果对法院的判决有异议,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救济途径,不能够干扰生效判决的正常履行。[详细]

陕西省政府办公厅:以政府办公厅的名义发公函,代表的就是政府

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公函发至最高法

  7-17矿权纠纷案还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过程中,媒体又收到了一份来自“陕西省政府办公厅”针对另一起矿权纠纷的函件。公函中关于“我省的意见和请求”有这样的表述:“省高院一审判决对引用文件依据的理解不正确”,“如果维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将会产生一系列严重后果”,“对陕西的稳定和发展大局带来较大的消极影响”。[详细]

密函存有利用国家公器为私人利益服务嫌疑

  针对发往最高人民法院的公函,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侯欣一教授等数位国内法学专家曾于去年2月联名向最高法发送一封《关于呼吁最高人民法院抵制非法函件干预司法的建议书》。《建议书》指出“密函抛弃了政府在市场竞争中应有的公正与中立地位,存有利用国家公器为私人利益服务的嫌疑”。借‘影响陕西省的社会稳定’的帽子向最高人民法院施加巨大的政治压力”。[详细]

争议要有合法的途径和理由

争议要有合法的途径和理由

应该争议的是是否符合法理,而不是是否影响发展经济经济和社会稳定

  无论是通过召开“协调会”“援引”权威人士的“解读”变相不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还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寄送的函件,即便是以权压法,也要明确的给个说法。我们希望属实的、正确的一方,并不需要通过法庭之外的手段去获取胜诉,仅凭法律即可。“法律应在任何方面受到尊重而保持无上的权威。”亚里士多德在那遥远的时代就说得很透彻了:凡是不能维持法律威信的城邦都不能说它已经建立了任何政体;执政人员和公民团体只应在法律所不及的“个别”事例上有所抉择,两者都不该侵犯法律。[详细]

争议要有合法的途径和理由

  省国土厅——对于榆林市中院作出的判决,陕西省国土厅不满,完全有权利向陕西省高院提出申诉,当陕西高院驳回其申诉,陕西国土厅就应该纠正其错误行为,执行业已生效的行政判决。但长达数年时间里,陕西国土厅不仅不执行判决,反而自行召开“判决会”,否决法院判决,真是令人瞠目结舌。“就是审判长、法院院长也无权否定生效的判决书,如果有问题,要用追加裁定书的方式修改。如果是实质性错误,须通过重审来纠正。”一位法律界人士说。[详细]

 
此案是抛给司法权的一个难题,却也是一个机会

此案是抛给司法权的一个难题,却也是一个机会

官印PK惊堂木:谁更坚挺?

  实践中,人民法院和法官受当事各方甚至案外方干预的情况屡见不鲜,《法官法》和《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规定虽然可以督促法官的自律,但却无法抵御某些案外方,尤其是掌握强大公权力的某些行政机关的不自觉。而人民法院之外的“权威人士”作出的与生效裁判不一致的认定,公函中“产生一系列严重后果”、“影响社会稳定与发展”等用语对司法裁判的异议,都是对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公然挑战。法院若欲破解困扰已久的“执行难”,就应当直面省国土厅“我有我的执行办法”,以此为入口,重视一下司法权的执行力度。[详细]

在司法独立及司法公正之上,还有更多的工序

  “一个省级行政执法部门,以权威人士的认定否决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闻所未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谭秋桂对记者分析说,省国土厅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已进入了司法程序,却以其手中的行政权力来对抗法院的司法权,这在法律上是绝对不允许的。[详细]

此案是抛给司法权的一个难题,却也是一个机会

  这同时也给社会释放出了一个警讯:健全法律,不光是不停地在立法上做文章,而司法、执法同样关键。有法可依固然是前提、先决,但有法不依,或者说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这样的法律再多,再健全恐怕也无济于事,只会成为吓唬人的“纸老虎”、成为无用的摆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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