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两级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判决 √ |
2005年3月5日,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后,村委会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要求对省国土厅未经村委会同意将集体矿权变更为李钊个人矿权一事审理。榆林市中院(2005)榆中行再终字第36号《行政审判书》作出判决:省国土厅给横山县波罗镇山东煤矿批准变更《采矿许可证》的行政行为,侵犯原企业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属违反法定程序行为;李钊擅自涂改采矿变更申请登记书,骗取省国土厅颁发《采矿许可证》显系违法行为,所取得的采矿证应依法撤销,由省国土厅作具体行政行为。[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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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陕西省国土厅不得干扰法院判决 √ |
针对陕西省国土厅矿权纠纷案否定陕西两级法院判决一事,最高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对于法院的生效判决,行政部门不能够干扰生效判决的正常履行。孙军工称,在《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已明确提到,有关部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和相关的司法建议函后,应该采取相关的联动措施。相关部门不应当对生效的法律文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包括司法建议函进行实体审查。如果对法院的判决有异议,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救济途径,不能够干扰生效判决的正常履行。[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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