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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精神病”事件责任人将被追刑责
草案围绕送、诊、治三个环节以及精神障碍的复诊、鉴定和监督、评估等问题作出规定。草案规定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故意将非精神障碍患者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构成犯罪的,将被追刑责。
草案提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的;故意将非精神障碍患者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的;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离开医疗机构的。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属于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其所在行政机关、本人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广受争议的“扰乱公共秩序”条款被删除。[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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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谁有资格送精神障碍患者入院?患者情况不同送医主体有别
草案规定,除个人自行到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外,疑似患者的近亲属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诊断;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由当地有关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帮助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诊断。
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立即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诊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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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神障碍如何诊断? 72小时内须出书面诊断结论
对于诊断程序,草案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医疗机构接到送诊的疑似患者,不得拒绝为其做出诊断,应当立即指派2名以上精神科执业医师,在72小时内做出书面诊断结论;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以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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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种情形可以强制收治? 非自愿住院治疗分两种情形
此次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草案对此规定进行了修改,表述为: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以下两种情形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一是患者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或者不住院不利于其治疗的; 二是患者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草案规定: 对第一种情形,经负有监护职责的近亲属同意,医疗机构可以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负有监护职责的近亲属不同意的,医疗机构不得实施住院治疗。 对第二种情形,患者或者其负有监护职责的近亲属不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经复诊、鉴定仍需要住院治疗的,负有监护职责的近亲属应当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负有监护职责的近亲属不同意实施住院治疗,或者精神障碍患者擅自脱离住院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措施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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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障人身自由? 规定两种复诊 两次鉴定制度
草案区分不同的非自愿住院治疗情形规定了两种复诊制度:
因患者有伤害自身等情形需要对其实施非自愿住院治疗的,不同意接受住院治疗的患者可以自收到诊断结论之日起3日内要求医疗机构进行复诊,医疗机构应当指派初诊医师以外的2名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复诊,并在5日内作出复诊结论。
因患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等情形而需要对其实施非自愿住院治疗的,不同意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或者负有监护职责的近亲属,可以自收到诊断结论之日起3日内,选择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内其他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复诊,并在5日内做出复诊结论。
除两种复诊制度外,草案还规定了两次鉴定制度:对复诊结论有异议、要求鉴定的,应当自主委托依法取得执业资质的精神障碍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要求该司法鉴定机构指定另外3名以上司法鉴定人进行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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