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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新闻视频:

导读: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于8月24日在北京开幕,将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解释草案等。[滚动]

卫留成吕祖善任职人大财经委员会

    张云川、白恩培为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详细]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刑诉法确保人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昨日对刑事诉讼法草案进行审议,委员建议法律明确保护人权。委员认为草案是很大进步,对于刑事诉讼法第1条规定,“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规定,建议修改为“惩罚犯罪,保护人权”。[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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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介绍

·召开时间:
8月24日至26日在北京举行。

·审议: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解释草案的议案、
·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第三修改议定书》的议案、
·国务院关于今年以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今年以来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有关任免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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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1次会议:个税修正案草案
起征点为何定3500元?

   个税法修正案草案有8万多人提出了23万多条意见,虽然二审最初提交的修改方案对3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没有修改,但第一级税率将5%降到3%,加大了对工薪所得纳税人中70%较低收入人群的减税力度。但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会议审议修改方案的时候,有一些委员提出,是不是能够再加大减轻税负的力度,因此最后定为3500元。[详细]

修改决定为何9月1日生效?
  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详细]
起征点定3500元有何影响?
  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王建凡表示,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提高到3500元后,纳税人纳税负担普遍减轻,体现了国家对因物价上涨等因素造成居民生活成本上升的一个补偿。工薪收入者的纳税面经过调整以后,由目前的约28%下降到约7.7%,纳税人数由约8400万人减至约2400万人,约6000万人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详细]
提高个税起征点是民意的真实表达
  我们也应看到到目前为止,醉驾等危险驾驶行为在何种情况下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这显然是罪与非罪的模糊地带,亟需司法机关作出明确的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意见,从而使“醉驾犯罪”与“醉驾违法”有更加具体明确的界定标准,以杜绝危险驾驶罪刑法适用的模糊性。[详细]
个税修正案草案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了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将工薪所得免征额由目前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详细]
  第20次会议:道路交通安全法
醉酒驾车一律吊销驾照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22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详细]

酒驾罚款1000-2000元 暂扣驾照6个月
  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详细]
酒驾酿重大车祸终身禁驾
  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规定在现实执法中能否得到落实?社会各界都高度关注。[详细]
醉驾入刑应杜绝“模糊地带”
  我们也应看到到目前为止,醉驾等危险驾驶行为在何种情况下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这显然是罪与非罪的模糊地带,亟需司法机关作出明确的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意见,从而使“醉驾犯罪”与“醉驾违法”有更加具体明确的界定标准,以杜绝危险驾驶罪刑法适用的模糊性。[详细]
道路交通安全法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煤炭法的决定、关于修改建筑法的决定和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详细]
  第19次会议:通过车船税法
乘用车按排气量征税 因车船价值难评估

   按排气量征税简便易行,在计税依据方面,排气量是替代价值或评估值的最佳选择。据了解,英德日韩等国都选择以排气量作为机动车保有环节征税的计税依据。如日本对乘用车按10档排气量征税,韩国对乘用车按6档排气量征税…[详细]

排量不超2.0车船税不增加
  乘用车车船按照排气量划分7个档次进行征税,排气量在2.0升以上的乘用车税额大幅提高,2.0升及以下乘用车车主税负不会增加。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详细]
仅13%左右乘用车增加税负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有关问题进行解读,文章指出,《车船税法》根据“总体税负不变”原则,优化了税负结构。对货车、挂车和船舶(游艇除外),以及87%左右的乘用车维持或下调了税负,对13%左右的乘用车增加了税负…[详细]
节能、新能源等车船可减征车船税
  车船税法规定对节能、新能源等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捕捞、养殖渔船;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警用车船;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免征车船税…[详细]
车船税法
   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25日表决通过了车船税法,规定对节能、新能源等可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详细]
  第18次会议:通过水土保持法
禁止毁林、毁草开垦和采集发菜

   法律突出了水土保持的预防保护,明确禁止毁林、毁草开垦和采集发菜。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限制或者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严格保持植物、沙壳、结皮、地衣等…[详细]

单位和个人参与水土流失治理将获政策扶持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参与水土流失治理,并在资金、技术、税收等方面予以扶持。同时,国家鼓励和支持承包治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并依法保护土地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详细]
加大水土保持违法处罚力度 最高罚50万
  法律规定,对三种违反水土保持法规定的行为且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详细]
实行地方政府水土保持考核奖励制度
  水土保持工作具有公益性、综合性、社会性、长期性等特点,必须由政府统一组织推动,长期坚持不懈,才能取得显著成效。从法律上把水土保持工作列为政府的重要职责,将水土保持工作完成情况与政府工作考核和评价直接挂钩,对强化水土流失防治、提高治理成效将发挥积极作用…[详细]
水土保持法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5日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水土保持法。法律突出了水土保持的预防保护,明确禁止毁林、毁草开垦和采集发菜…[详细]
  第17次会议:社保法草案
确立了中国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社保体系

   第一次审议的时候,应该说法律草案规定的覆盖面还是有限的,这3年的过程也是社会保险制度不断推进的过程,也是公民、企业和政府社会保险意识提高和增强的过程。现在的社会保险法,是建立了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社会保险制度…[详细]

突出了参保人员的合法权利
  在保险制度的设计和实施方面,始终以保护参保人的权利,以提供政府服务为重点。有些人到退休的时候不到15年,也有一个衔接的路径,在农村或者是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里面能够享受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详细]
体现了统筹城乡的原则
  社会保险法草案在3年的审议过程中,努力的方向就是综合考虑城乡的社会保险体制,比如对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模式大体上是一致的,资金来源、筹资的方式、待遇的标准也正在朝着一个一致的方向在努力。 [详细]
社保机构可在统筹区基层设服务点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相关部门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 …[详细]
社保法草案
   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社会保险法,该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中国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社保体系,有不少制度上的突破…[详细]
  第16次会议:刑法修正案
“75岁免死”引争议

   生存还是死亡,是个很重要的问题。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提出,“已满75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个条款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5日上午举行的分组审议中,成为参加审议人员热议的焦点 …[详细]

取消13个死刑罪名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首次取消13个死刑罪名,相当于我国现行刑法死刑罪名五分之一,同时延长严重犯罪实际服刑期。这是1979年刑法颁布以来第一次削减 …[详细]
贪官应否免死?
   “如果要对贪官污吏废除死刑的话,一定要有一个与死刑刑罚效果相适应的刑罚方法来代替,比如说以让社会可以接受的不被减刑和假释的无期徒刑和30年有期徒刑来替代。总之要有一种比死刑更有恐惧感和受惩罚感的替代方式。” [详细]
法律空白放纵了环境污染犯罪
  实践中经常有故意排放有害物质的行为,因法律上的空白而存在重行轻定、重罪轻判的情况。这样实际上是放纵环境污染犯罪,也达不到防范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目的…[详细]
刑法修正案
   8月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围绕社会关注的醉驾入刑、欠薪治罪等热点问题…[详细]
  第15次会议:保守国家秘密法
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 修订后的保密法完善了解密审查制度,这将改变长期以来只定密、不解密的状况。 保密法明确了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极不超过十年…[详细]

明确规定国家秘密范围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详细]
保密法规定网络发现泄密要上报
   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发现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发布的信息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应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详细]
保密期满国家秘密将自行解密
  在保密期限范围内,如果保密期限范围因为调整变化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保密的,也可提前解密。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延长保密期限。 国家保密局政策法规司司长张勇明确:“对于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如果个别单位以保密为借口拒绝让公民查阅,是不妥当的,而且也不符合保密法的立法精神。”…[详细]
保守国家秘密法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详细]
  第14次会议:国家赔偿法
拟规定依法刑拘后放人不予赔偿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四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提请第四次审议赔偿法修改草案:对于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拘留措施后放人的情形,不会给予国家赔偿。…[详细]

羁押人死亡看守所负举证责任
  国家赔偿法拟增加一条,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详细]
不予赔偿的决定应限期送达赔偿请求人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草案相关条款修改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详细]
赔偿委员会应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生效后,如发现赔偿决定违反本法规定的,经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详细]
国家赔偿法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草案于4月29日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详细]
  13次会议:国防动员法草案
规定战争灾害预防等事项

  国防动员法规定了国防动员的组织领导机构、预备役人员的储备与征召、战略物资储备与调用、战争灾害的预防与救助等事项…[详细]

保证经济建设贯彻国防要求
  由于本次修改内容比较多,为确保在具体实施中落实到位,并便于纳税人和税务征管部门操作,还要做大量的实施准备工作。比如,对个人所得税征管软件进行修改测试,对已实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的500多万户代扣代缴单位的代扣代缴软件进行修改和调整。此外,还要对全国税务系统、广大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进行宣传、辅导和培训。[详细]
充分尊重和保障公民组织合法权益
  国防动员法充分地考虑到尊重和保障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这方面的规定比较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详细]
提高个税起征点是民意的真实表达
  备受关注的个税修正案草案经过国务院讨论、人大常委会审议等法定环节之后,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开门立法、广征民意正在成为常态,无疑是一种可喜的进步。只有经过广泛充分的民意征求,法律才能最大限度地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立法程序也才能趋于科学和规范。[详细]
国防动员法草案
  国防动员法草案明确提出国防动员建设指导原则:国家加强国防动员建设,建立健全与国防安全需要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相衔接的国防动员体系…[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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