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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修正草案将电子数据列入证据,业内人士分析,实名制,让聊天的行为处在一个相对公正、透明的环境下,将能有效提升其公信力。比如淘宝网使用的“阿里旺旺”这一聊天工具,客户使用该系统与店家商谈价格做交易时,其聊天记录就可以成为最重要的证据。但也有市民指出,就算是“官方”的聊天工具,或者实名认证的微博用户,万一出现账户被盗用后,盗用者以其名义与别人交谈的事项,怎么确定其证据的公信力?[
修改草案增加了“审判人员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虽然从表面上看该款增加了第四项是一个进步,但是事实上及其难以操作。“要证明审判人员违反规定会见、接受请客送礼,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但是,就算法官干了这些事情,当事人如何知道?举证太难。让当事人在审判前就证明法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这更难了。
民诉法草案增加:“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法院诉讼。”分析认为,增加这一款是很大进步。但是许多应当公益诉讼的问题就是由于有关机关和社会团体应当作为而不作为造成的,出现的问题都和他们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仅仅把诉讼的权利授予给他们还是相当于没有增加公益诉讼制度。应当将公益诉讼的权利交给每个公民并且进行大力的鼓励与奖励才会治疗社会的“冷漠症”,而当前借民事诉讼法修改之际将公益诉讼的权利交给每个公民,同时予以奖励。
民诉法修改草案:“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迟夙生代表认为,“情况紧急的”这个概念十分的模糊,自有民事诉讼法以来就是法院腐败的温床,法官说紧急就紧急,法官说不紧急就不紧急。这是法官推卸责任的最好借口。迟夙生建议去掉“情况紧急”四个字,换成“提供相应的担保”。[
草案提出对我国现行的区分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的出入境管理进行整合。草案规定,公安部、外交部根据出入境管理需要,可对留存出境、入境人员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作出规定。草案规定,中国公民出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外国人在中国停留居留管理,以及交通运输工具的出境入境边防检查,适用这部法律。[
对于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外国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对外国人驱逐出境,公安部的决定为最终决定。这意味着,对这些措施,不能通过行政诉讼寻求司法救济。此外,对外国人驱逐出境,公安部的决定为最终决定,意味着,没有司法救济渠道。[
针对近年来外籍企业主拖欠劳动者报酬出境逃避责任的现象,草案增加了可以决定其不准出境的规定。同时,为了遏制外国人在我国非法就业的现象,草案明确了4种情形属于非法就业,并规定了核查、遣返措施。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或者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每非法介绍或者聘用1人5000元,总额不超过5万的罚款。[
以出境入境管理为主的《草案》,可能使出境入境管理法成为一部以管控为主的法律。以世界各国出入境管理法(移民法)发展为参照来看,促进人员出入境,比管控人员出入境更应成为中国出境入境管理立法的追求。否则,通过人员出入境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出境入境管理立法功能将会遇到挑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