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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黄海波被曝遭司机“设局”:找来小姐后报警

虽然黄海波嫖娼被抓已过去20多天,但事件依然在持续发酵。先是事件女主角刘馨予的照片被曝光,其后她的真实性别也遭媒体热炒。近日又有消息踢爆,早前警方通报的“接到群众举报”,这个“群众”并非他人,而是黄海波的私人司机。[详细]

收教与否,各地警方执法尺度不一

六个月还是两年,公安机关说了算

1993年9月4日,国务院依据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出台了《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该办法规定,“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期限是六个月至两年,主要是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进行性病检查及治疗。

显而易见,收容教育这一严苛的处罚手段是通过行政程序而不是司法程序确立的。在这种行政程序中,公安机关的自由裁量权颇受争议。收容教育的时间是六个月至两年,而具体执行多久,完全由公安机关说了算。在这样的情况下,警方对黄海波收教半年,与2013年8月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多名法官集体嫖娼案”中的10天拘留期两相对比,很容易让公众觉得警方执法有失公允。[详细]

各地尺度不一,三省已经取消

今年4月4日,妇女权利工作者赵思乐向全国省级行政区的政府和公安部门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寄出了信息公开申请,以期了解收容教育情况,至今共19个省级公安厅作出答复,其中3个表示其行政区域内目前已经没有使用收容教育这一处罚手段,包括江西、安徽和西藏自治区。江西省公安厅称,2006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没有收容教育,此后江西就没有对卖淫嫖娼人员实施收容教育;安徽省公安厅回复,2005年以来,该省原有的17家收容教育所因“不具备收容条件”而被关闭,至今没重启;西藏自治区公安厅回复说,全区及各地市都没有设置过收容教育所。[详细]

拘留和收教的界限在哪,没人说得清

事实上在实践中,专业人员也不明白究竟哪些行为可以收容教育。从相关规定看,似乎只有形成卖淫嫖娼“恶习”的,才可以收容教育。但怎样判断一个人有无此种“恶习”,实则无章可循。

对此,地方执法机关出台了五花八门的标准,有的规定行为人交代了卖淫或者嫖娼二次以上的,即可收容;有的则规定三次以上。实际执法中,现场查获的通常只有一次;有的认错态度好而交代了多次的,收容;有的一口咬定仅此一次的,拘留。也有不少地方,没有制定标准,实际操作中,是否收容完全由执法机关说了算。似乎收容合法,不收容也合法,给权力寻租留下了空间。一项适用界限不清不楚的制度,带来的恶果不外乎随意执法或者选择性执法。

但只把板子打向警方,也有失偏颇

警方的确惩罚过严

拘留15日加上收容6个月至2年的惩罚,对卖淫嫖娼者而言,客观上已经超过了刑法规定的危险驾驶等犯罪行为了。比起因犯罪而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犯罪分子,所受的惩罚更为严厉,超出了人们的理性预期。也许有人会说,收容教育是“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进行生产劳动”的行政措施,不是刑罚。但是,我们不能因为其中包含“教育”的成分而否定其严厉的惩罚性。惩罚的实践证明,罚当其过,可以挽救一个人;惩罚过严,也可以毁掉一个人。

但从法理上,警方不存在违法和滥用职权

目前我国关于收容教育的法律、法规依据是1991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下称《决定》)和1993年国务院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下称《办法》)。

其中《决定》在制定程序上并未严格符合后来《立法法》规定的法律制定程序要求,但是从其制定主体、制定程序以及内容上看,《决定》无疑属于法律。而《办法》的规定内容并不在《立法法》第九条的禁止范围之内,而且是符合《立法法》第五十六条“国务院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为执行法律的规定制定行政法规”立法权限规定的。因此,作为收容教育依据的《决定》和《办法》并未与《立法法》、《行政强制法》上位法的相关规定相抵触,是合法、有效的。

警方无权决定废止而不予执行

对上述两项法律、法规是否有效的问题,应该由有权机关来进行判定。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和基本法学理论,只有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废止作为国家法律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有权废止作为行政法规的《办法》。

由此可见,根据“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公权力行使原则,作为执法者的公安机关无权以与上位法相冲突为由,对《决定》与《办法》擅自决定废止而不予执行。[详细]

一味强求警方废不掉收教制度

不可否认,与劳动教养一样,收容教育、收容教养虽名为是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但实际与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处罚无异,甚至重于部分刑罚,且未经正当的司法程序,仅由公安机关一家决定,弊端多多,严重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与法治相悖,早已不具存在的正当性。但对这一问题的解决,如同对收容审查、劳动教养的废除一样,需要由有权机关即全国人大对上述制度的明确废除,而不能是简单的强求公安机关不予执行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 [详细]

收教制度存废,人大应出来说话

现有收教制度违反宪法

我国《刑事诉讼法》根据宪法相应规定,公安机关决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拘留措施一般为10日,特殊情况下为14日,最长不超过37日;相应的期限届满,若没有法检机关的决定,公安机关就必须放人。但“收教”只是行政措施而非刑事措施,其最大的问题即在于,不经过司法审查,由县一级公安机关即可决定最长限制公民2年的人身自由,严重违反宪法在公民基本权利中关于保护公民人身自由的相关规定。

人大不能继续沉默

今年两会期间,有代表和委员分别递交了废止收容教育的议案和提案,至今也未听到回复之声;之后又有108名专家学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废止建议。6月7日,40余名法律专家学者再提废止建议。面对切切呼唤和汹汹民意,全国人大常委会没理由不出来回应。此次黄海波事件,无疑是一个重要的契机。

复议机关和受诉法院在复议或诉讼的过程中,对于收容教育的效力不甚明确的问题,更应层报国务院或最高法院,并由后者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促使其出来明确该制度的适用效力,为该案或将来同类案件的正确处理奠定基础。 [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