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李剑雄来电反映:我是邵东县的一名中学教师,2002年被一名女学生诬告强奸,最终虽讨回清白,但因此被邵东县公安局无辜刑拘39天,取保候审一年零六天,身心备受摧残,而我向公安局提起的国家赔偿诉讼却一直无果。 李剑雄,男,32岁,已婚,中共党员,邵东县水东江镇联校教师,住该联校。2002年1月21日,邵东八中121班(高一)女生王××及其父等5人到当时在八中工作的李剑雄家,指控李在2002年1月17日凌晨一点强奸了王××,随后向当地简家陇派出所报了案。 邵东县公安局在没有掌握事实根据和直接证据的情况下,仅凭王家之言,于2002年1月25日上午11时将李刑事拘留,然后向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提出逮捕申请。2002年2月28日,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002年3月4日,在县教育局、邵东八中及李剑雄家属的强烈要求下,公安局才将李取保释放,直到2003年3月10日才解除取保候审。 李被无辜刑拘39天,取保候审一年零六天,身心备受摧残,人格受尽污辱,名誉受到损害,前途受到影响。年高外婆,白发老母,多病老父,为此捶胸撞地,号哭跪告苍天;柔弱妻子,拼命喊冤,积郁成疾;幼子为此恶梦绵绵。四代亲人,泪聚此冤,已达600多个日日夜夜。 2003年3月和5月,李依法向邵东县和邵阳市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没有回应。7月,李又依法向邵阳市中级法院提起国家赔偿诉讼,直到11月,在多方反复督促下,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才发出了“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该通知书称“你向本院提出赔偿申请时,未提供赔偿义务机关或复议机关的违法确认文书……故本院对你的赔偿申请不予受理。” 但李认为,在检察院不批捕后,邵东县公安局仍对他取保候审侦查了一年零六天,最终解除取保候审,检察机关的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及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应视为对公安机关侵权行为的确认,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第八条(一)、(二)款的立案规定。 2004年1月,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重新复查李诉邵东县公安局国家赔偿一案。目前,此案正在复查中。 相关链接:《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第八条,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赔偿案件的立案范围:(一)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刑事拘留或者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或者侦查机关撤销案件,决定予以释放的;(二)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机关作出撤销拘留决定、不批准逮捕决定、撤销逮捕决定、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决定的。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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