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罢村官遭遇法律空白点
镇政府:理由不充分罢免无效
法律专家:是否有效法院可裁定
金报讯 自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后,北京、温州等地都出现了“村民罢村官”的现象,我国的基层民主正大步向前迈进。2004年2月13日,宁波市宁海县长街镇大祝村村民,在没有政府部门参与的情况下,自发组织召开村民大会,罢免自己的村委会副主任。可由于法律上的空白,如此自发的罢免是否有效成了各界争论的焦点。
村民:自发罢村官合法有效
2月13日,大祝村村民早早就吃好了晚饭,因为今天他们要自发召开村民大会,罢免现任的村委会副主任祝元超。
没有上级政府参与,由村民自发罢免村干部,这在宁波还是第一个。与会的村民们三三两两地聚在一起,既兴奋又紧张。
会场设在大祝村的祝氏宗祠,这是村内惟一可容纳百人的场地。村民们用拖拉机从镇里租来了近百条长凳,并早早备好了照明及扩音设备。“为了开这次会,我们费了不少劲,不过无论多麻烦我们也觉得值。”村民代表祝良野说。
晚上6点,选民陆续进入会场,会议工作人员在祠堂门口清点人数。按法定程序,参加罢免大会的选民人数必须超过总数的一半,大会结果才有效。
据了解,大祝村共有村民400余人,其中选民340人。6点45分,这是大会清点人数的规定截止时间,当大会主持人蔡培仁宣布清点结果时,喧闹的会场立即安静下来,这数字关系到罢免大会的有效性,罢与被罢双方都悬着心。
结果宣布已到选民180人。这意味着,罢免村干部大会可以有效地进行了。“来这么多人其实挺不容易的。我们村选民总数才340名,其中有100多人都是祝元超的亲戚、本家,在我们的估量中他们是绝不会来的。”村民夏林官对记者说。
在简单地说明会议的意义和目的后,按法定程序,村民代表祝良野开始陈述罢免理由。支持罢免活动的村民认为,现任的村委会副主任祝元超只有小学文化水平,与其他村的干部相比工作能力不强,而且当选1年多来村貌一点也没有改变。
7点30分,在祝良野宣读完罢免理由后,按会议程序应该是由被罢免方进行申诉。在等了3分钟后,祝元超仍然没有出现,大会主持人宣布被罢免方弃权。在几秒钟的沉默后,会场突然爆发出热烈掌声,持续了1分多钟。
晚上9点钟,投票结束。在5名村民代表的监看下,会议工作人员当场开箱点票。10多分钟后结果就出来了:共有选票340张(据介绍,部分选票来自流动票箱),其中同意罢免的有230票,30票反对,80票弃权。
“根据投票,同意人数达到法定要求,罢免成功。”当主持人蔡培仁高声说出这一结果时,在场的村民沸腾了,村民们放起了鞭炮,叫好声、鼓掌声持续了近10分钟。罢免大会结束后,村民便推选成立了新的村民选举筹备小组,以准备近日举行的选举。
村民代表蔡培仁说:“为了召开村民会议,我们曾向村委会和镇里提出过,但一直未召开,最后我们决定自发组织。下一步,我们会依法选举自己的带头人,履行好国家赋予我们现代新农村村民的自治权力。”
镇政府:理由不充分罢免无效
对于此次村民自发组织的罢免行为,长街镇政府并不认可,且一直认为此次会议不宜召开。
长街镇副书记陈海燕说:“大祝村村民代表祝良野等人提出的村财务混乱、滥用权力、工作能力差等几点罢免理由,我们认为不充分且部分失实。因为根据我们派驻大祝村的工作小组调查,祝元超并没有存在什么经济问题,而且工作非常勤奋。虽然在工作能力上与其他村的村干部存在一定差距,但人的能力总有强弱,这不能成为罢免理由。同时在调查中我们发现,这次罢免活动在程序上也存在问题,是少数人发起的罢免会议。考虑到上述原因,为保证稳定发展,镇政府不支持此次村民大会的召开。”
宁海县民政局也表示,由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但是要理由充分,而且要经过镇政府审查备案。现任的村委会副主任祝元超人非常老实,为村里也做了不少工作,而且没有违规、违法行为,罢免他是没有理由的。
但是对于这次村民自发的行动,陈海燕副书记也表示,虽然镇政府不同意这次罢免大会的召开,但还是很高兴地看到了老百姓民主意识的提高。“通过这个事件,我们也可以好好反思一下工作上的不足,更好地为百姓服务。”
法律专家:以管理权归属裁定罢免是否有效
对于长街镇镇政府提出的,因罢免理由不充分而产生的村民罢免会议不宜召开的观点,宁波大学法学院俞德鹏教授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至于这理由成不成立,我认为应该在村民罢免大会上由村民们的选票来决定,镇政府是无权判定的。”
虽然镇政府不同意召开村民大会,但是俞德鹏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8条规定,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而且自符合法定人数的村民向村委会提出召开村民大会起,如村委会30日内不召开,村民可向镇政府提出请求。如果镇政府不同意召开,那本着村民自治的原则,村民是有权自己召开的。
对于由村民自发投票罢免村官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俞德鹏教授认为,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办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目前无法明确认定。
俞说,本着村民自治的原则,镇政府是不能也没有权力干涉村民选举与罢免的。现在大祝村的问题是,如果在新的村委员会主任选出后,被罢免方不配合移交村务管理权利的话,村民们便可以就财产管理权归属问题,提请法院裁定谁具有合法性。“我想这是一个解决办法吧,虽然有些无奈,但我觉得最好是全国人大尽快细化法条。”
宁波人大:法律空白需要弥补
宁波市人大内司工委副主任高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法律存在空白,大祝村村民自发罢免村官是否合法有效,目前也无法认定。高勇说:“宁海大祝村的这个问题非常具有代表性,我们会向全国人大反映,以期早日弥补这一法律空白。”
■新闻附件: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部分章节
第四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第十六条: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申辩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驻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
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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