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案的“N”个疑点
除了上述两个核心证据的疑问外,本案的其他证据也有疑点。
判决书说:“陈国清、何国强供述抢劫被害人的现金数量、BP机扣后面写有‘7248’字样、汽车钥匙数量、特征与死者刘福军之妻李玲云证实的情节相一致。”仅此一处便有多个疑问:死者是出租车司机,他一天都在外面跑车,妻子如何知道丈夫身上的现金数量?BP机扣后面的“7248”只是个技术性数字,两个被告人怎么能记住这个不起眼又毫不相干的数字呢?陈国清、何国强抢劫杀人,将汽车弃置路边,为何偏偏对汽车钥匙感兴趣,且在慌乱中能够清楚地记得钥匙的数量、特征?他们不抢车,为什么要把汽车钥匙这个毫无价值的赃物拿回家?既然有明确的线索,那么,作案用的刀子和抢来的BP机等赃物为何一个都没有找到?
在“7·30”案发当天,陈国清所在的锅炉厂的考勤记录、考勤员、工友等多名证人均证实,陈国清全天上班,下午6时半下班后又加班两个小时;在“8·16”案件发生时,朱彦强因头部被人打伤,到医院缝合后正在家中输液。医生谢玉环证明,她在8月16日早上8时给朱彦强输液时,朱彦强的头部包着,有外伤。
陈国清的出勤记录表和朱彦强的处方被公安机关先后提取,但未作为证据向法庭提出。反过来,包括二审判决在内的历次判决均认定,朱彦强在8月16日上午9时许,与其他3名被告人在本村一小卖部会合,然后乘车去市内一整天,晚上9时许作案。
河北高院在此前的发还提纲中指出:“从卷中材料看,朱彦强……被人打伤头部,缝合多针,在家卧床五六天,朱金贵在8月18日结婚时,朱彦强去贺喜,头上仍缠着纱布,走路不稳。根据病情,朱能否参加抢劫?且陈国清、何国强、杨士亮均未供述朱彦强头上有伤、缠白纱布的情况,朱彦强输液的处方也应附卷。”
在终审判决中,河北高院放弃了当初的异议,以朱彦强口供中的一句话“杨大夫走后,我自己控制的开关,那天输得快,用了一个多小时就输完了”,认定朱彦强没有作案时间的理由不成立。
有无刑讯逼供
河北高院去年7月22日审理本案时,有一个令在场的许多人感动的镜头:5名法官当庭为每一个被告人验伤。这与一审法院的历次审判对此置之不理的漠然形成了鲜明对比。
但是,这种行为并没有带来与此相符的结果———河北高院在判决书中多次引述承德市公安局和双桥分局的“说明”,以及承德市检察院起诉处和驻看守所检察室的“证明”,以此否定了刑讯逼供事实的存在。
问题是,4名被告人身上10年后还存在的伤痕是从哪里来的呢?二审法院在对他们验伤后,却在判决书中采取了回避的态度。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认为,法官当庭查看了伤情,却没有当庭作出刑讯逼供是否成立的结论,而是把这个重要的程序问题留到了判决阶段,最后又回避了这个问题。“在这个案件中,刑讯逼供问题并没有被排除。”
“在本案中,当被告人在法庭上展示身体上的伤情证据后,除非控方具有强有力的证据,就应当推定存在刑讯逼供的事实。”华东政法学院教授游伟说,“现在很多人对刑讯逼供的危害性仍然认识不足,没有意识到程序正义对于实体正义的极端重要性。”
由于4名被告人从第一次开庭时就全部翻供,使得本案出现了一个怪诞的现象:在两级法院的5份判决书中,使用的措辞一概是“曾供述”。但是,如果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刑讯逼供的存在,这个所谓的“曾供述”就不具有实质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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