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罪推定还是无罪推定
“如查证没有新的进展,就作留有余地的判决”,这是河北高院第三次发回重审时对下级法院提出的书面意见。果然,承德中院在第四次判决时,将4个“死刑立即执行”减去一半,对其中两人一个改为“死缓”、一个改为“无期徒刑”。而河北高院的终审判决,进一步“留有余地”,将所有的“死刑立即执行”都改为死缓。
河北高院的判决书称:4被告的行为“均构成抢劫罪,且情节、后果均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均应严惩。陈国清、杨士亮论罪应判处死刑,但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节,对陈国清、杨士亮可以不立即执行死刑”。
考虑到什么“具体情节”?外人无从知晓。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王敏远认为,早些年学术界曾经主张的“在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方面要进行权衡”的观点。这个案件的判决就是一个权衡的表现。一方面是出于打击犯罪的需要,不能把这几个人放了,另一方面证据存在着问题,那就只能搞一个折中。但中庸的结果对谁都没有好处,双方都不服,因为是非没有分清。所谓的权衡,其结果可能是既可能放纵了真正的罪犯,又可能冤枉了无辜的人。
记者注意到,判决书还特别强调了河北省检察院的观点:“尽管本案在某些证据上存在一些不足和遗憾,但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
不过,既然证据存在着不足和遗憾,如何能够判处死缓和无期这样的重刑呢?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说,这个案件没有采用“疑罪从无”的原则,而是采用我们当前普遍的做法——疑罪从轻。所谓疑罪从轻,就是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重罪轻判,这实际上仍然是有罪推定的思想在起作用。
显然,对证据上欠缺或者不充分的案件从轻判处,对于在打击犯罪中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非常不利。
刑法学界之所以对这起案件极为关注,是因为它暴露了中国刑事司法制度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一个案件多次发回重审,直到终审判决,原来悬而未决的问题,审了10年还是没有水落石出。
陈瑞华指出,任何人不能因为一个行为而受到多次追诉。一个案件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不断发回重审,就意味着被告因一个涉嫌犯罪的行为,遭受无数次的重复起诉、再起诉,生命和财产多次受到被剥夺的危险。
为此,陈瑞华主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绝对不能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在清理超期羁押的通知中说,发回重审原则上不能超过一次,这是一个进步。”
他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说明控方没有达到指控犯罪的事实标准,即使是一次,也同样违背无罪推定原则,在这个问题上是不能妥协的。只有在程序上发生重大违法的情况下,上级法院才可以将案件发回重审,而且不应当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这是一个棘手的案件。”王敏远说,“就像法律格言所说的,棘手的案件,或者诞生伟大的法官,或者创造恶劣的先例。我希望这个棘手的案件能够诞生一个乃至一群伟大的法官。”
河北高院终审宣判后,陈国清等人的家属和辩护律师立即表示,不服高院的判决,将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另据报道,承德市检察院也表示,对省高院的终审判决,市检察院可能会提请省检察院对此案提起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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