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规民营股东收缴违纪款
郴州市纪委共没收桂路公司60多万元和红旗牌轿车一辆。其中52万元是向股东个人收取,至今未收取的欠条资金15万元。
2000年10月,郴州市建设领域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对1842线桂阳段道路改造工程进行稽查,认为李瑞生、邓祖禄、李民主等人“存在严重的虚报注册资金、化公为私、私分公款等问题”。
市纪委据此立案,2000年11月1日,在郴州万家乐宾馆,桂路公司五人被郴州市纪委人员宣布“双规”。
据郭三勇回忆,办案组最初问他是否行贿,他予以否认。20多天后,办案组人员告知,交8万元违纪款方可放他出去。
第49天,郭的家人带来4万元帮助他获得自由。这笔钱包括4410元食宿费、35596元“违纪款”。临走前,郭留下一张欠条,上写:“今欠郴州市纪委违纪款46000元整”。
李民主称,“双规”之初他也否认了行贿的质疑,此后,他两次缴纳“违纪款”12万元(含食宿费4000元),并另写下8万元的“违纪款”欠条,终于12月20日获释。
广东人杨守恒的经历颇具戏剧性。对办案组的罚款要求,他曾满口答应。但在11月28日清晨,杨趁办案人员忙于年底总结工作,逃出万家乐宾馆,从此一去不返。
省政府联合调查组出具的报告显示,“双规事件”中,郴州市纪委共没收桂路公司60多万元和红旗牌轿车一辆。其中52万元是向股东个人收取,至今未收取的欠条资金15万元。
照此计算,李瑞生、邓祖禄两人也曾缴纳“违纪款”24万元,含欠条3万元左右。
另据李民主、郭三勇两人反映,对于实缴约16万元的“违纪款”,他们仅得到一张8万元的罚没收据。
“问题是李民主他们都跑了,我怎么给他们收据啊?” 3月23日,郴州市纪委书记曾锦春接受记者采访时承认,60余万元的“违纪款”多数没有开收据。
但李民主对此反驳说,直到2003年4月被司法机关立案追捕之前,他一直在郴州,不存在无法给收据的说法。
与此同时,曾锦春坚持认为,“双规”三位个体老板是有据可依的。1994年3月出台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人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有关规定,监察机关的权限包括“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这称为‘两指’。”曾锦春说。
但据湖南省纪委一位人士介绍,2000年1月中纪委办公厅下发的《关于纪检机关使用“两规”措施的办法(试行)》,曾明确“双规”的对象是党员。
中纪委一位工作人员接受记者询问时表示,在处理有关案件时,纪检机关有时会采取冻结财产的措施,但涉及罚没资金的类似处分,一般须与有关职能部门联合执法时才能作出决定。
据记者了解,郴州市纪委没收桂路公司资产的行动中,并无其他部门参与执法。
现场办公会之后的“股转债”
个人股东此前将垫付修路的资金投入变为公司的股金,是“债”转 “股”。而此次减资,则是反向的“股”转“债”。“我们是为了保全已投入的资金不被没收。” 李民主说。
然而,有迹象显示,在随后一次更大的行动中,郴州市纪委注意到了联合执法的问题。
2001年3月26日,纪委书记曾锦春亲赴桂阳现场办公,责令桂路公司立即解散,由桂阳县交通局、县公路局接管。
现场会所形成的《关于桂路公司处理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称,桂路公司原始股东桂阳县交通局、桂阳县公路局、桂通路桥建设公司等均为国有股东,其股金共30万元,占桂路公司总股本的60%。公司“在运作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性质改变为私有化性质,并造成了国有资产的重大流失。”
此次现场会的参与单位包括:郴州市政府、市工商局、桂阳县政府、县交通局、县公路局等。
按照湖南省法制办处长李思贤的说法:“对企业定性的法定机关只能有两家:工商局和法院,纪委没有权力定性并解散桂路公司。”
整整三个月之后,6月26日,桂阳县政府发出通知,解散桂路公司,接管收费站。但实际上,该决定在此后大约两年的时间内并未付诸实施。
“我们是依市纪委的精神办,接管是不是真有理,我们底气不足。”桂阳县政府一位不愿具名的官员说。
耐人寻味的是,此前的5月30日,在李民主等股东的要求下,桂路公司变更了工商登记,将注册资本由1180万元减至60万元。
对比1999年1月5日桂路公司的增资变更,减资的用意十分明显:李民主等个人股东此前将垫付修路的资金投入变为公司的股金,是“债” 转 “股”。而此次减资,则是反向的“股” 转“债”。“我们是为了保全已投入的资金不被没收。”李民主说。
而湖南省政府七部门的《调查汇报》认为,桂路公司的“债转股”和“股转债”都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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