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市纪委精神”
桂阳县政府牵头组织县交通、公安、审计、纪检、监察等单位,强制接管收费站。
据湖南当地媒体报道,2001年12月,李民主等个人股东提出对余下的路段进行改造。当月20日,郴州市纪委责成桂阳县公安局将李民主、李瑞生等抓到永兴县公安局,并决定于当晚接管收费站。后因郴州市委主要领导干预,接管未果,李民主等人被释放。
2002年10月,李民主等再提修路愿望,被郴州市交通局否决;次年3月,李民主等第三次进行争取,但郴州市纪委的工作力度也随之加大。
2003年4月29日,曾锦春主持召开郴州市纪委整顿桂路公司有关问题的专题会议,作出“依法惩处涉嫌虚报注册资金违法犯罪有关人员”的决定(郴阅[2003]16号),并由桂阳县公安局对公司主要股东实施抓捕。
李民主等人从此开始逃亡;邓祖禄则于此前的4月25日被刑拘,7月17日被桂阳县检察院批捕。
4月29日当天,郴州市工商局作出“撤消1999年1月5日对桂路公司的变更登记,其后续变更登记无效”的决定。
6月2日,桂阳县政府下发接管太和收费站的通知。6月7日上午,桂阳县政府牵头组织县交通、公安、审计、纪检、监察等单位,强制接管收费站。因与桂路公司员工发生冲突,省道1842线堵塞42小时。
此后不久,关于桂路公司遗失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公司行政公章的两则“遗失启事”在《郴州日报》上出现,李民主、郭三勇表示对此毫不知情。
记者注意到,郴州市工商局撤消桂路公司变更登记的文件中,开篇即注明“为落实‘郴阅[2003]16号’精神”;桂阳县政府两次下发接管太和收费站的通知时,亦无一例外地在文件中明示:“为落实市纪委《会议纪要》精神”或“为落实‘郴阅[2003]16号’精神”。
“我们只是执行者。”桂阳县政府一位官员说。
七部门联合调查
桂路公司的注册资本从设立到变更始终没有国有资本注入,所以桂路公司是纯粹的民营企业。
2003年7月底,根据副省长徐宪平等领导的批示,湖南省政府督查室会同省纠风办、省法制办、省工商联、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公路局等单位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桂路公司”的经济问题、桂路公司的设立与变更登记的合法性问题、国有资产是否流失这3个焦点展开调查。
2003年9月5日,省政府七部门调查组形成《调查汇报》。其核心结论是:桂路公司的注册资本从设立到变更始终没有国有资本注入,所以桂路公司是纯粹的民营企业。
《调查汇报》指出,由于湖南省政府在确定桂路公司的收费期限时,并没有将路基投入纳入桂路公司的回报,故路基投入不应参与桂路公司的收费分成。
《调查汇报》认为,桂路公司的设立登记从实质上看存在缺陷,即实际上交通局和公路局等股东没有出资,但验资报告却验证已出资,存在虚假。不过,该缺陷在1999年1月5日的变更登记中得到弥补,依法可以不追究。
《调查汇报》表示,因为桂阳县交通部门个别领导的干预,桂路公司在公司章程、工商变更和内部管理等确实存在不规范之处,“但这些问题也是改革中客观存在的问题,有关部门可以善意地提出意见、建议,可以积极地加以引导和帮助,而不是一棍子打死。”
此前的2000年底,郴州市纪委认定了桂路公司六项违法违纪事实:
其一,利用职权将国有控股公司运作为私有化的个人有限责任公司,造成国有资产流失516.37万元,主要指省道1842线桂阳段原路基,以及1996年至1997年间已由部分乡镇完成的3公里路段维护费用;
其二,虚报注册资本1120万元,指1999年1月5日公司所增加的资本;
其三,挪用交通建设专项资金120万元,指县公路局以工会身份增加注册资本金时,向下属企业桂通路桥建设公司所借款项;
其四,不经招标,擅自发包工程,指县公路局将自己负责的路段分包吴钦跃。
另两项私分公款48万元及非法集资162.9万元,前文已有介绍。
参比《调查汇报》,六项事实中仅“挪用”和“分包”两个问题无法回避,但这两个问题实际上与三位民间股东并无瓜葛。
“桂阳县交通部门个别领导埋下了地雷,郴州市纪委却一直盯着这点不放。” 李民主反复诉苦:“我们是实实在在的投资者,却成了最大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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