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纪委再度调查
郴州市纪委向省政府主要领导和省纪委提交《落实汇报》称:“《调查汇报》所反映的情况与客观事实不符,所作出的结论是错误的”。
2003年10月17日,经时任湖南省代省长周伯华、常务副省长于幼军等批阅后,《调查汇报》以省政府办公厅公函的形式转郴州市委办理,并要求在当年11月底前反馈落实情况。
2003年11月29日,未待郴州市委回复,郴州市纪委即向省政府主要领导和省纪委提交《落实汇报》称:“《调查汇报》所反映的情况与客观事实不符,所作出的结论是错误的”。
对于这份《落实汇报》,湖南省政府督查室主任林英豪的评价是:“没有新内容。”
林英豪表示,《调查汇报》的资料主要由郴州市纪委提供的,“根据他们提供的资料就可以判断他们的做法已经严重错误,何况我们还对当事人展开了广泛的调查?”
湖南省工商联2003年年底向省政府提交的一份报告称:“从这个问题的实际情况来看,继续由郴州市有关单位处理已不适合,宜由省政府组织专门班子进行调查处理。”
据林英豪透露,2004年春节过后,湖南省纪委、省监察厅已就此案重新展开调查。
据了解,省纪委的这个调查组由一位副书记挂帅,参与前次调查的省纠风办负责人也再下郴州。但记者日前多次向调查组成员求证调查结果,均被婉拒。
两种投资模式的比较
对于李民主等股东而言,投资收益来自日后的车辆通行费,节约建设成本就等于为自己省钱。
来自湖南省交通厅的审计数据显示,至2001年12月底,省道1842线桂阳段水泥改造工程已施工25.9公里,完成投资2507.37万元。其中李民主施工3公里,完成投资256.92万元,郭三勇施工6.72公里,完成投资540.32万元。县交通局因无资金施工,将工程交给股东杨守恒。杨施工4.96公里,完成投资429.52万元。
上述三位个人股东每公里路程的改造成本分别为85.64万元、80.40万元、86.59万元。
“这与1997年桂阳县交通部门预算的85万元十分接近。”李民主说。
而县公路局转包给吴钦跃的两个标段8.15公里公路改造工程,投资共计780.47万元,合每公里成本95.76万元。
“吴钦跃当初的报价还要高,每公里达到112万元。”桂路公司一位老职工说。
投资者自建与分包两种模式为何会产生每公里10万元的差价?
湖南省交通厅一位不愿具名的官员分析,对于李民主等股东而言,投资收益来自日后的车辆通行费,节约建设成本就等于为自己省钱。同时,由于此后25年间的公路维护返修费用也要由桂路公司负责,股东们也必须保证工程的质量。
“而吴钦跃仅仅是工程的承包商,其利润必须在建设费用中得到体现。”交通厅这位官员指出,在工程质量方面,吴也只需通过一次验收,而不必经受25年的考验。
据郭三勇介绍,“双规事件”后,原来决定由杨守恒施工的2公里路段,在县公路局的干预下全部分包给吴钦跃。2002年12月,根据吴钦跃的提议,郴州市政府向湖南省政府请示,要求将太和经营性收费站改为还贷性收费站。但这一请示被省政府办公厅于2003年3月24日批复驳回。
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如果还贷性收费站的申请被通过,则吸引民资修路的新办法又回到了政府担保、银行贷款的老路,公路建设的经营风险和质量风险均仍须由国家承担。
“民间投资者帮政府修路,是真正意义上的双赢。只要是投资了,哪怕是一分钱,也是增值。”湖南省法制办李思贤说。
如何优化投资环境
省委副书记、常务副省长于幼军要求各地官员“谋全省经济发展之大局,而不求部门、小集团之小利。”
2003年7月29日,在湖南全省市州计委主任会议上,省委副书记、常务副省长于幼军要求各地官员“谋全省经济发展之大局,而不求部门、小集团之小利。”
这位曾在广东长期工作的湖南高官指出,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跟沿海省市相比,湖南目前的差距表现在对一些具体问题的决策上。“要下大力气优化我省的投资环境,尤其是政务环境。” 于幼军说。
联系桂路公司的问题,湖南省法制办李思贤认为,在省政府领导大力推动投资环境优化的背景下,桂阳县交通部门及郴州市纪委的一些做法,还是“官本位”思想做怪。
湖南省工商联在提交省政府的报告中也指出,对桂路公司案,“从维护上级政府权威和我省鼓励民营经济发展大局出发,必须进行查处。”
据李民主反映,“双规事件”之后他曾多次托人向郴州市纪委说情。得到答复是:每年交40万元到市纪委,就可以获得“私营企业合法权益重点保护单位”挂牌保护,以后谁也不敢欺负。
就此,郴州市国土资源局一位官员证实说,郴州市宜章县一家个体铝锌矿企业,是国家环保总局50家重点环境违法企业之一,也是湖南重点整治企业,但受到市纪委挂牌保护后,企业仍在正常生产。
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曾锦春承认郴州市纪委确实向企业发放过“私营企业合法权益重点保护单位”的牌子。
“纪委的工作归根到底是促进经济建设”。曾锦春解释说,这个牌子可以保护企业避免外界骚扰。
但对于40万元收费的说法,曾锦春坚决予以否认。他介绍说,目前郴州市纪委的“重点保护单位”已改称“重点联系单位”,全市共有35家,凡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均可入列:一是企业达到一定规模;二是依法经营,照常纳税;三是企业职工均在法律许可范围内活动。
“桂路公司案”大事记
●1998年2月,桂阳县公路局、交通局将30公里省道按6个标准段进行预算设计后,向社会公开招标。结果无一接盘。
同月,桂阳人郭三勇、李民主表示愿意投资,但前提是自建民营收费站确保收回投资。
●1998年4月27日,桂路公司在县工商局注册登记。
●1998年9月,整个工程完工三分之二。当月30日,省政府办公厅作出同意设立收费站的批复。
●1999年1月5日,桂路公司在桂阳县工商局变更登记。
●2000年年初,桂路公司第一次分红。10月,郴州市建设领域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对工程进行稽查。11月1日,李瑞生、邓祖禄等被郴州市纪委“双规”。
●2001年3月26日,郴州市纪委书记曾锦春亲赴桂阳现场办公,责令解散桂路公司。
●5月30日,桂路公司变更工商登记,将注册资本由1180万元减至60万元。
●6月26日,桂阳县政府发出通知,解散桂路公司,接管收费站。
●2002年7月,湖南省交通厅对桂路公司和太和收费站进行审计。
●2002年12月,郴州市政府向省政府请示,要求将太和经营性收费站改为还贷性收费站。被省政府办公厅于2003年3月24日批复驳回。
●2003年4月29日,郴州市纪委牵头开会,要求公安局对公司主要股东实施抓捕。同一天,郴州市工商局作出“撤消1999年1月5日对桂路公司的变更登记”的决定。
●6月7日上午,桂阳县政府组织公安、审计、纪检等单位强制接管太和收费站。
●2003年7月,省联合调查组展开工作。并于9月5日成文《调查汇报》。经时任湖南省代省长周伯华、常务副省长于幼军等批阅,10月17日以省政府办公厅公函的形式转郴州市委办理,并要其在当年11月底前落实领导批示并反馈。
●11月29日,市纪委提交《落实汇报》,称《调查汇报》所反映的情况与客观事实不符。
●2003年春节,省纪委受命对案件重新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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