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光前在庭上 | 本报讯(记者廖明 郝冬白)被最高法院发回重审的连城铝厂原厂长魏光前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和徐光明贪污受贿案昨天上午先后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一审公开宣判,法院部分采纳了魏、徐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否定了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受贿事实,认定魏光前多次收受潘志雄、徐光明、陈晓晨等人贿赂98万余元;认定魏有40余万元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认定徐光明在任连城铝厂连海开发总公司经理期间受贿385万元,贪污300万元,行贿折合人民币60余万元。
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魏光前无期徒刑,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魏3年有期徒刑,决定执行无期徒刑;以受贿罪判处徐光明死刑,以犯贪污罪判处死刑,以行贿罪判处7年有期徒刑。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徐光明用受贿款购买的在武汉市的两套住房、奔驰轿车以及赃款61900元,依法没收。
宣判后,徐当庭表示上诉,魏未明确表态。
265万元购地回扣款单独认给徐光明
上世纪90年代初,连城铝厂经厂长办公会议决定,代款4000万元加入南方炒地热风。魏光前派连铝厂下属连友装饰公司经理徐光明到广东东莞联系买地事宜。徐很快以2500万巨款为连铝厂购得150多亩。在这笔交易中得到回扣款265万元。
原一、二审法院认定此笔款为魏光前和徐光明的共同受贿。但在重审中,兰州市中级法院认为,收此笔回扣是徐光明与广东省东莞市东泰实业公司商定的,魏光前事前不知情。徐光明将其中100万元以魏妻的名义存入银行,将存折交给魏光前,魏当时表示此款应投到公司运作或用来补其他地方的亏空,后徐将此款取出后转存。法院认为认定魏事先知情并有非法占有故意的证据不足,只能证实回扣系徐光明独受。
法院采纳了魏光前及其辩护人所提魏光前没有与徐光明共同受贿的辩护意见。
300万元联营“好处费”不是受贿
1994年下半年,广东南海桂鸿实业总公司(下称桂鸿公司)经理潘志雄(另案处理)因资金短缺,找到连铝想联营,并给徐光明许诺事成后给好处费300万元。联营后所得300万元好处费已被徐光明堵了其任经理的连海公司上海分公司炒作国债、期货造成的亏空,并未个人占有、使用,法院认为这300万元不应认定为魏光前伙同徐光明共同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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