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机关根据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认为犯罪嫌疑人涉嫌某种犯罪而采取相应的司法措施是有法可依的,但是在全案犯罪事实尚未彻底查清的情况下,专家介入给案件定性,那就未免太早了。
在12日举行的“‘3·25’西安即开型体彩造假案”专题研讨会上,出席会议的多数陕西法学专家认为,杨永明等涉案人员属于诈骗犯罪。专家们认为,根据刑法规定和犯罪构成要件,杨永明等人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资格,所以不是贪污犯罪的主体,他们诈骗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是第二次参加抽奖的部分彩民的合法权益,基本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6月14日《法制日报》)
笔者之所以说专家过早给案件定性不妥,一是案情还没有彻底查清,专家过早定性会影响对案件的查处工作,误导侦查方向;二是犯罪事实既然没有彻底查清,专家定性就缺少判断的基础。
我们知道,依照有关法规,体育彩票是不能由个人经营的。在“西安体彩造假案”中,杨永明如果仅凭其个人的信誉是难以完成体彩诈骗行为的。他利用的是政府的威信。说明杨永明的诈骗行为不能仅仅被当作个人行为。事实上,杨永明和“体彩中心”的承包合同,就存在杨永明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受委托从事公务”的可能性。
在“3·25”案件里,每组12个中奖者,共有54个人应有抽取“宝马”的机会,除掉3个托儿和刘亮,还有50名彩民。陕西省有关方面正积极准备,让这50人重新进行一次抽奖。这说明政府部门将承担因为杨永明的诈骗行为给彩民造成的经济损失。这个做法不是政府对彩民的抚慰,而是有法律依据的,那就是因为政府不会由于彩票承包给了私人而失去对法律责任的承担,政府依然应该承担体彩发行的行政过错。如果杨永明将骗取的金钱挥霍一空,政府应当赔偿为此给彩民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所以,实际上杨永明诈骗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有可能是国家财产的所有权。
为此,从案件现有的一些情况看,并不能排除杨永明的行为有定贪污罪的可能。“西安体彩造假案”案情复杂,专家们还是等水落石出后再定性为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