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复无情
当初的电梯官司,邹家健挑战的只是一家地产商,竟遭到一个月三单恶意诉讼的报复。现在他直接挑战市住宅局,差不多是以整个行业的既得利益集团为对手,人家当然更没有理由让他过轻松的日子。
这里有个细节很值得玩味。2004年春节,景洲大厦业主开联欢会,庆祝业委会换届和自主选聘物业公司成功,业主在自己的小区网页上发布了很多现场报道,图文并茂,颇受欢迎。没想到这也有人恼火,他们的网页很快被封掉了。不过这也难不住他们,不让他们在深圳设网页,他们就到全国性网站比如新浪设网页,再没人封得住了。
对区区网页都要斩尽杀绝,对邹家健本人,当然更费心思。一时流言四起,说邹家健是以身试法的典型,非暴力抗法的典型。市住宅局主管的杂志把他当反面典型批,市住宅局主管的物业管理学院也把他当反面教材在课堂上批。
这些都没什么杀伤力,邹家健并不理会。但另一招就太狠了。2004年7月,深圳碧海华庭小区几个业主准备打官司,要求废止格式合同,收回小区公共物业的产权。他们想先召集一个业主座谈会,商量商量。会前打电话一定要邹家健去,邹家健不想去,但他们说请了多少多少人,谁谁谁都来了,你是深圳业主维权的一面旗帜,怎么可以不来呢?他只好硬着头皮去了。那天到场的有深圳20来个小区的业主代表,还有专程从北京赶来的打假名人王海。王海在会上提议筹建深圳市业主联合会,说市住宅局和物业商可以组织起来,搞物业管理协会;我们业主为什么不能组织起来呢?还有业主要求撤销市住宅局,撤销某某官员。与周遭激越的气氛不同,邹家健一直保持理性,发言中特别强调:我们业主维权只是为了解决具体问题,不是要撤这个撤那个。其实很多问题主要不是哪个部门哪个人造成的,而主要是制度缺陷造成的,只把哪个部门哪个人撤了,问题并不能解决。我希望大家冷静思考这个问题。成立业主联合会从道理上讲是对的,物业公司有他们的组织,业委会也应该有自己的组织。但考虑到现实条件,我们业主可能突破重围,把业主联合会建立起来吗?我认为不可能。所以,我不赞成组织联合会,我主张务实一点,先把自己小区的事情搞好。当时有个都市报的记者旁听,会后邹家健建议他最好不要写这个会议,否则人家难免借题发挥。但他还是写了,标题就叫20个小区商讨维权对策,要求成立业主联合会。不出所料,果然就出事了。市住宅局某官员马上向市里举报,说有一帮人,包括邹家健在内,非法集会,密谋策划,要成立政治性组织对抗政府。文件报给深圳市领导,深圳市领导又批给深圳市维稳办。
没过多久,单位党委书记就找邹家健谈话了,问他最近参与什么活动没有,他说没参与啊,小区的事都搞定了,自己都要隐退了,不可能参与什么活动啊。书记就说了原因:保不准你又闯祸了,维稳办来了两个人,查你有没有参与政治组织比如业主联合会什么的。邹家健一听是这么回事,就讲了当时的实际情况。书记听了也觉得冤,说那就到此为止吧,我们会向上面如实反映,你不要再扩散了。但邹家健岂敢到此为止,他要亲自消除影响才放得下心,为此主动找上门,打电话给维稳办的一个处长,说我是某某某,想上门聊聊。处长很欢迎。邹家健就去了。公安局、法制办、维稳办及市府其他几个办公室的人都去了,坐成一排,市住宅局某官员也在座。邹家健先讲过程,讲完之后质问:我只是普通业主,从不介入政治活动;到底谁打的小报告?不仅败坏我的名声,而且浪费警力。维稳办的同志听了也来气,当场就问市住宅局某官员:你说说,怎么回事?住宅局官员支支吾吾说,报纸不是登了嘛。邹家健说:报纸没说那是政治组织,更没说我参与。你断言我参与政治组织,有证据吗?上法庭要拿证据的。住宅局官员尴尬退场,大家跟邹家健聊了起来,都称赞他努力化解社区冲突,维护社区稳定。信访办一位处长更鼓励他说:我们正需要你这样的典型。不妨把你们小区的案例做成一个课题,业主如何跟地产公司交流、如何跟物业公司交流,如何化解矛盾,做到双赢,好好总结,对解决深圳市普遍的社区冲突有参考作用。没成想碰到这么多明白人,不仅讨回了清白,而且得到了理解和支持,邹家健又惊喜,又感动。
尊重业主权益是社区和谐的前提
为了探讨物业管理问题,邹家健曾赴港澳等地取经。比较三地住宅局官员的不同做派,落差之大,令他感慨万千。赴港澳等地取经之前,他凡事尽量为市住宅局官员着想,认为他们有苦衷。无论如何,几十个住宅局官员管两千个小区,总难免出错,谁到那个位置都一样。但从港澳等地调研回来,他不再这样看问题了。香港官员就跟他说,小区的事,我们的基本原则是不告不理。我们是服务机构,无权干预业主,业主不找我们,我们绝不参与。但如果业主找我们,我们肯定尽心尽力指导他们、协助他们。如果像你们深圳那样到处干预,主动介入,一则是不合法,公权介入了私域,我们不敢;二则是忙不过来。这给邹家健深刻印象。
碰巧,邹家健刚从港澳等地取经归来,就遇到十六届三中全会公报发表,中央提出保护私产,建立新的产权制度。邹家健马上结合这个原则,搞了份新的物业合同。其实多年之前,邹家健已经对物业管理合同做了一次外科手术——南光公司刚接管景洲大厦,邹家健就要跟南光签合同,当时南光拿出一份格式合同给他,说人家都这么签的,是惯例,咱们照办吧。邹家健一看不行。这是典型的霸王条款,很多地方跟国家现行法规冲突。比如住宅被盗物业公司不承担业主财产损失,比如物业公司可以对业主停水停电等等。产权方面也有很多地方含混其词,给地产商和物业公司上下其手的空间。邹家健无法接受,双方争执了很久,最后南光终于同意修改合同,在全国率先把不平等条款全删掉了,还增加了几个内容:第一是如果物业公司做假账,业委会可以一票否决。第二是由于管理失职造成被盗要赔偿。听说国家建设部正在草拟物业管理条例,邹家健为此自费去了一趟北京,专门向建设部反映自己的主张。建设部听了很高兴,后来果然把他的很多主张写进国家物业管理条例中。现在的国家物业管理条例仍然不健全,但也有一些亮点。这些亮点中,邹家健的主张就占了至少4点。第一,地产开发和物业管理相分离;第二,管理失职要赔偿;第三,不准做假账,要定期如实公布账目;第四,大多数业主投票表决可以炒物业公司鱿鱼。公民推动国家法制进步,邹家健此举或许称得上是个典范。
尽管如此,邹家健仍不满足,认为这些只是改良。便借助重新选聘物业公司的契机,结合十六届三中全会保护私产的新精神,跟接替南光公司的金风帆签定了一份全新的合同。新合同的亮点,主要是明晰产权。现在物业公司侵权,主要是侵犯业主产权,尤其是侵犯本来属于业主集体所有的物业产权,即小区配套设施的产权。国家法规和深圳法规对小区配套设施的产权都有规定。按国家法规,小区配套设施属于公共配套设施;深圳法规则以入户时和土地交易时的规定为准,如果地产商没做初始登记,没办理独立产权证,配套的停车场、游泳池、花园等等就都属于公共配套范畴。以这些原则为基础,邹家健创立了一个崭新的概念,即业主共有。他认为,所谓公共配套设施的“公共”不应大而无当,而应有具体界定。从全国房地产市场来看,小区停车场及其他公共设施的建设成本,一般都计入了该小区的建设总成本,并摊入了商品房的销售价格。这就是说,业主的购房款中已经包括了停车场及其他公共设施的建设成本。既然业主已经“买下”了停车场及其他公共设施,这些物业的产权就应该属于业主共同所有,其经营所得也应归业主。也就是说,所谓“公共”应该局限于小区范畴,所谓公共配套设施应该是小区业主集体拥有的物业。可实际情况往往并非如此,小区公共设施的产权普遍含混不清,其经营所得更是往往被地产商和物业公司非法侵占。景洲大厦停车场全年收益达70万元左右,几乎可以充抵全年物业管理费的1/2。但在过去,物业公司都把停车场收益看作自己的蛋糕。邹家健跟金风帆签定的新合同则不然,新合同第6条列明:“景洲大厦停车场属大厦配套的公共设施,其产权属景洲大厦业主共同所有。”并详细规定:“停车场及公共场地出租的所有税后收入归景洲大厦业主所有,以业主委员会的名称单独建账列项”。但也不是业主委员会独占租金收益,而是划拨一半即35万给物业公司,用于小区日常物业管理。余下35万留下来,充作小区公共设施维修专项基金。本来,按照法律规定,公共设施维修专项基金应由地产商向业主委员会转交,但业主委员会实际上一分钱也没拿到,而公共设施都有使用年限,比如高层电梯,国家规定国产15年,进口20年。但如果根本没有公共设施专项维修基金,到时电梯强制报废,到哪找钱购置新电梯?于是邹家健想了个办法:从停车场收益中每年提取35万来积累。十多年之后,也能积累好几百万,到时就无须发愁了。总之,尽可能地明晰物业产权,以此划定业主和物业公司的权利边界,使业主不但成为自己住所的主人,而且成为整个小区的主人,小区权力归业主。物业公司作为受雇的一方,只能根据业主的授权行事,无法滥用权力。划定了边界,彼此就好遵守,就可以相安无事。事实上,自金风帆接管以来,业主和物业公司的确相处和谐,这在相当程度上也得益于新合同。
新合同在全国又是首创,类似于“购房合同204条”,业内称作“物管204条”。媒体披露之后,很轰动,各地业主和律师纷纷前往取经。现在的景洲大厦可说是政通人和。由于维权成功,电梯全部换了,管理费也便宜。深圳市中心的管理费一般是每月每平米两块八乃至三块多,景洲大厦换了南光公司之后,从三块降到两块六;换了金风帆公司之后,又从两块六降到现在的两块三。因为管理费幅度大下降,出租利润很高,物业普遍升值。一套房子拿出去拍卖,原来只有两三个人举牌,现在几十个人抢,前不久一套房子拍卖,从底价35万一路拍到52万。还有一套房子从原来的成交价40多万涨到现在的65万,上升幅度很可观。去年年底对大厦业主所作的测评显示,业主对新管家的满意率高达96.7%。业主都愿意入主景洲大厦,说到了景洲大厦至少不挨打,有依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