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出新规:携带凶器抢夺没用上也算抢劫
新快报讯(记者 曹晶晶)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抢夺数额不超过500元,被害人没有受伤的,犯罪嫌疑人一般不构成犯罪,只能依据《治安管理条例》使用行政处罚。专家指出,如果将一些看似抢夺、实则抢劫的犯罪行为定为抢夺,在一定程度上是纵容了劫匪。因此,最高法出台的《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着重明确抢夺与抢劫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没有使用携带的凶器进行抢夺仍按抢劫处罚
《意见》的第四条明确规定携带凶器抢夺按抢劫罪处罚。并对“携带凶器抢夺”的情形作出了细致的规定:一种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另一种是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唯一一种带器械抢夺不定为抢劫的情况是:“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
广州鑫一华律师事务所唐红矩律师对《意见》的这些规定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这种规定的出台能对试图抢劫的犯罪分子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但违反了刑法中犯罪行为必须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唐律师指出,不能排除一个人带着管制刀具临时起意实施抢夺,他主观上没有抢劫的故意,定抢劫罪值得商榷。
砍手抢劫,没抢到钱也能判死刑
没有抢到财物,却致人轻伤,是定抢劫既遂还是未遂?这在法律界一直存在争议。《意见》的出台明确了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也就是说即使在抢劫中没有抢到一分钱,但如果致人受伤,就是抢劫既遂。而犯罪的既遂和未遂在量刑上有很大的差别。
广州市鑫一华律师事务所唐红矩律师还告诉记者,《意见》规定了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况没有未遂形态,也就是说,即使没有抢到任何财物,如果致人重伤、死亡,就有可能被判死刑。唐律师表示,这种规定对震慑抢劫犯罪有积极作用。
三种飞车抢夺转化为抢劫
2004年11月18日,24岁的江某伙和“小龙”开着摩托车,在麓景路附近公共汽车站动手抢赵某的手提包。赵某紧抓提包不放,结果被两匪拖行十余米,导致左膝部受挫、擦伤。江某最后被群众及警察截停抓获。经法院审理,江某的行为符合暴力抢劫特征,构成抢劫罪。江某因此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这个案子是天河区人民法院在今年4月15日判决的一起飞车抢夺拖伤被害人从而转化为抢劫的案例。在新出台的《意见》里,我们也看到了飞车抢夺转化为抢劫的三种具体情况: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根据这个规定,飞车抢夺的最高刑由无期升为死刑。
法官告诉记者,广东地区的法院以前在处理这三种飞车抢夺时已经是按照抢劫罪来定罪量刑。现在,法官判案就有了更明确的依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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