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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犯罪故意来看余斌的行为构不成犯罪
主持人:在搜狐网将近四千条的评论中,有网友说他的受贿罪是确定的,跟他如何使用贿款没有很大的关系,还有人说他的贿款是用于扶贫,应该轻判,您怎么看这两个观点?
武绍智:我跟他两个的观点是不一致的。因为个人受贿在十万元以上,他是受贿9万块钱,按9万5千块钱算应当是处于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最少要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为什么法院量刑给他判缓刑,是从犯罪的动机说的。我的观点不同于他们两方的观点,我认为余斌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构成犯罪有四个方面所组成,一个犯罪的主体,就是说这个人是不是国家工作人员,这个方面余斌是构成犯罪了,能够构成受贿罪的。犯罪的主观方面,就是犯罪人当时犯罪的故意,犯罪的心态,当时处于什么样的心态,我认为从这个方面,余斌不具有犯罪故意。因为他拿到别人的好处以后,他不是去按照我们刑法所处罚上的,这个犯罪故意是运用非法目的,为达到非法目的,这个人长期占有,这个人收到9.5万元以后,长期占用,或者用于子女上学,用于个人的目的,这个恰恰用于社会公益目的,比如扶贫,余斌他本人又是纪检干部,他当时非常清楚我拿这个钱去干什么,如果用于个人的消费,个人目的,从受贿犯罪上构成故意,但是没有这样,他拿到这个钱以后,作为有自主意识的人,是纪检干部,作为成年人,有自主意识的人,知道拿这个钱去做好事,去做扶贫或者公益开支,这个方面构不成犯罪。违反了财务制度,违反了国家的制度,从犯罪故意来说,构不成犯罪。
主持人:公务员私用财产用于公务,没有经过组织的程序,这种情况是怎么定性的,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是否减轻刑罚?
武绍智:这个行为的故意是为了扶贫,帮困,社会赞助和公务活动。并且检察院在没有做相反的认证,从本身事实来说,检察院是接受了,诉方接受了余斌的这种观点,如果不接受观点,他会马上在这里显示的,比如没有扶贫、帮困,社会赞助和公务活动,作为检察院马上提出相反的观点,拿出相反的事实,会驳倒余斌的观点,这上面的显示是他没有用于个人消费,个人开支,而是用于扶贫、帮困、社会赞助和公务活动,这个不是受贿罪的主观故意,从这个方面说,余斌从这点来说构不成犯罪。余斌行为用我们国家刑法第13条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是犯罪,也可以往这边靠,别人给他的好处,他给别人好处没有,这点情节现在不思考,就是余斌拿这个钱,去赞助别人,去扶贫帮困了,与咱们国家刑法中打击受贿犯罪的初衷是不一样的,目的也是不一样。我们国家刑法对官员贪污腐败,行贿受贿的丑恶行为,因为他的犯罪目的是为了个人,不是为社会公益,社会公益事业为了扶贫、赞助,社会公务,是侠肝义胆的行为,当然在现在的社会这种行为不提倡,但是与贪污的行为有明显差别的。对于余斌这个事从犯罪故意来说,我是一家之见,我认为构不成犯罪,这个好处不是给个人的,而是给公众的。
主持人:今天在网上看到有这么一个说法,说公务员私用钱财用于公务,没有经过国家程序,国家法律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或者说这方面存在空白?
武绍智:各个单位,包括政府部门有规章制度,完全有制度,你作为一个县级市的市长哪些财产你应该动用的,哪些财产不应该动用的,都有规定的,只不过余斌违背了这个规章,他有违纪现象,不应该收这个钱,应该通过正当途径登记,由政府扶贫帮困,如果这样做的情况下,余斌的违纪行为没有,别人给他好处,他马上扶贫,帮助困难户,违纪行为也构不成。
受贿罪量刑从三个方面考虑
主持人:有一个网友问,受贿罪从量刑上考虑国家损失和对行贿人有什么好处吗?
武绍智:从三个方面考虑,比如国家工作人员,比如说他是轻工业厅的厅长,管批发化肥的,结果批发没有批发化肥,用人事上的职权提供帮助,这样犯了行贿罪和批发化肥的指标这个受贿罪很明显不一样,使用没有使用政府和人民给他的权利,如果使用了,肯定要受罚。如果没有使用,相比情节是比较轻的。再从主观故意说,拿这个钱是干什么的,受贿这些东西干什么用,用于非法开支,还是合法开支,如果是合法的情况下,我认为因为他的目的不是罪恶的,是善良的意思,这个就不是刑法打击的对象,很可能是属于合同法其他规章制度调整的范围。第二个方面就牵涉到具体行为的细节方面。第三根据数额、大小等等,这是比较固定的界限。
主持人:刚才网友问判决和造成国家有多大损失或者对行贿人有多大的好处这方面有没有关系?
武绍智:有,从轻或者从重和这方面都有关系。比如说这个市长把某项发包工程给于一个建筑公司,这个建筑公司搞豆腐渣工程,造成社会危害性特别大,但是余斌把这个钱按照网上的说明,没有给国家造成哪些直接经济损失,别人给他9.5万元给别人创造价值有多少,这里没有显示,也可能检察院这方面证据可能有含糊的地方。如果不含糊,应该也登出来了。
主持人:一个网友说,他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余斌也曾这么说过,不知道您怎么看做公务员而且是比较高级的公务员,他这种观点?
武绍智:这种观点完全是错误的,尽管我认为构不成犯罪,但是不提倡这种行为。
主持人:有一位网友说,中国古代一直都是人治的社会,而且好多古代侠客就窃富济贫,对老百姓也有影响,老百姓比较愿意从感情方面判断事情的是非曲直,您怎么看这个问题?
武绍智:我们国家处在封建社会的时间比较长,封建社会是专制社会,国家体制好坏不说,封建社会实行一人在上,万人在下的专制体制,皇帝照顾不到大家,要求侠客去帮助大家,那是适应专制时代的社会的需求,那种需求在专制时代是非常强烈的,但是现在我们社会属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属于人民当家作主,就不需要采取侠客那种办法。如果有侠客的情况,他应该参加公益活动的。
主持人:有网友说,随着我国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一般的经济犯罪的数额也是越来越大,是不是国家早制定的法律量刑比较轻,您怎么看法律的量刑的界限和现在越来越差别比较大的情况,之前受贿几万块钱比较严重了,但是现在受贿几万块钱属于比较小的情况。
武绍智:从两个方面,一个方面社会方面经济犯罪手段也会高明,经济发展要求法制方面量刑更加细致,你比如说十万块钱以下的五万块钱以上的就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个差别太大,法律条文没有细化,应该细化,比如受贿9万块钱应该判四年有期徒刑,应该细化,不应该是过于抽象化。法律条文应该细化。这体现了国家法治建设的进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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