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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斌犯罪利大于弊 应该按无罪处罚
主持人:好多网友都是从余斌的行为出发,这个钱用来干什么,还有的网友说从受贿的目的出发,网友在论坛里争论的也很激烈。
武绍智:从犯罪故意来说,从犯罪主观的心态来说,当时持有什么样的心态,这个行为都是在心态支配下,看他处于什么样的心态,是犯罪的心态,还是其他的心态。
主持人:关于心态那方面,如果他是主观故意的或者像有的网友说的不是主观故意,两种处理的结果有什么差别?
武绍智:如果当时受贿这些财产是用于个人消费或者个人的目的,按照刑法规定,依照刑法第383条规定,应该从严进行处罚。
主持人:有网友说到,好像有的地方设廉政帐户解决贪污官员,收到的钱退不掉,把这个钱存到廉政帐户,您怎么看这个问题。
武绍智:对待犯罪的人是救济制度,如果我收买这个东西,不知道的情况下,采用什么样的救济状况,存在这个帐户,不是一个人犯罪逃避犯罪的惩罚,不应该成为这个屏障,应该是社会为了挽救他的犯罪行为而设立的救济途径,使他的损失降低到最小化。
主持人:关于这方面有没有受贿多少钱或者多长时间之内把钱存到帐户之内,就减轻他的处罚?
武绍智:没有发现之前,存到这个帐号,都应该是从轻减轻他的处罚,属于投案自首的行为,属于积极挽救损失的行为。
主持人:有网友说,这个案件的判决对以后的案件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带来不好的后果,就是别的官员贪污受贿,快要被发现了,把这个钱用于扶贫或者干什么的,以此作为理由说我的钱用来扶贫干什么,可能干了一个危险的开头,您怎么看这个问题?
武绍智:这个问题是两个方面,大家都看到余斌为了扶贫帮困,在有受贿行为情况下扶贫,对于余斌进行免罪处罚,对于以后官员受贿罪起到昭示作用。第二点相反,对待比如行贿受贿之后,携巨款外逃,给外国赞助那么多,都是一些贪官,拿了钱以后,一发现马上逃跑,总比那个强,余斌比他们的作用强,这样在我们国家扶贫帮困,利用了社会这个财产资源,总比他拿到外国去,拿到其他地方去,对社会的损失要小得多。避免财富损失这个角度来说,对余斌的无罪处罚,也对其他人产生警示作用。对余斌这个处罚情节我觉得是利大于弊。我觉得应该按无罪处罚,他的行为是无罪的。
主持人:刚才有的网友就提出了,抛开他用来扶贫那些钱,他还有一部分钱是没有交代是干什么用了,或者是他给自己用了或者怎么情况,有一个差额,这方面的钱应该可以算成他是自己用了。
武绍智:如果是自己用了,无疑构成了犯罪。
主持人:有一部分是没有交代是干什么用,如果按照他这方面来说,您觉得还能说他是无罪吗?
武绍智:这是公诉机关的问题了,公诉机关应该查清楚其余的钱干什么,如果公诉机关没有查清楚,咱们国家实行无罪推定,也应该是无罪。看公诉人员这一方面是怎么查的。
主持人:网友说刑法规定有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才可以判缓刑这是对吗?
武绍智:这是对的。
主持人:他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网友不明白,这是什么意思?
武绍智:这是我们国家的刑法制度,一个人处三年有期徒刑给五年考验期限,如果五年不再犯罪,这三年徒刑就不再执行了,而且这考验期是在外边的,不是在监狱中考验的,是在监督部门监督下考验的。
法官判案过程中 法和情有时是相通的
网友:以前也听说过有一个老汉怒杀逆子,最后乡亲联名请求减轻处罚了,关于这方面法律上法和情方面怎么掌握平衡问题。
武绍智:法律和道德之间,从法律条文来说有严格的区别,但是具体在法官判案过程中和检察院起诉犯罪过程中,有时候法和情是相通的。
主持人:有网友问,余斌这个案件和别的贪官那个案比起来可能不太一样,据您的了解,您以前有没有碰到过像这样类似的案例?
武绍智:以前遇到这样的案件比较多,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比他的职务还要高的人也有。
主持人:可以给网友举一个例子吗?
武绍智:比方说某一个省的副厅长,他请我做一个案件的辩护,他是受贿,他受贿65万元,一开始判十年有期徒刑,从犯罪主观方面和主体方面进行辩护,最后减轻了5年有期徒刑。还有一个是海关走私犯罪这方面也有一个案件,做的挺有影响的。我是紧扣善意和恶意这方面,从主观方面进行辩护。
主持人:有网友说,贪污受贿不仅仅是财产这方面的事情,他从比较高的方面说,侵犯国家公务员廉洁性这方面造成不好影响这方面说。他认为可能是要被处罚的。
武绍智:一个官员廉洁的目的是干什么,为了更好当好人民的公仆,为人民更好的服务,廉洁是一个手段不是目的。不能因为一个干部廉洁,他就完全是一个好干部,很显然有失偏颇的,更全面一说应该首先是做好人民的公仆,然后是廉洁,为国家和人民谋取正当的利益。这点不是法律方面所能解释的问题。
主持人:有的网友他不太认同您的观点,他说从中国现在反腐败形势来讲,腐败需要严刑重典,法院对这个案件来说是一个鼓励,您怎么看?
武绍智:严格按照刑法的构成进行处罚,不是说经济犯罪需要重的刑法需要重点就拿某一个人做实验品,这个我坚决反对,应该在法制框架下规范每一个人的行为,而不应该感情用事。我觉得持余斌有罪的观点的人没有在法制的框架下规范一个人行为是否犯罪,没有上升到这个高度。
主持人:网友的问题好多集中是否构成受贿那方面,好多人在里面讨论是否构成受贿,他只要拿了别人的钱,为别人办事就是构成受贿。
武绍智:这个是不对的,因为犯罪故意是整体的含义,不是说只要拿了别人的钱就是受贿,这个从犯罪的故意构成来说,是掐了大部分,只集中在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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