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
官场上的腐败是一种坏现象,本来毫无争议。不料也有官员搞出一种“好”的腐败,令法学专家也觉得诧异。湖南省临湘市原副市长余斌因为收受贿赂22万余元,被判刑3年,缓刑5年。此案的最大特点在于,余斌将受贿钱财中的15万余元用于帮助下属乡镇、企业、学校,解决了很多实际问题。例如,2003年夏天,某村因渠道损坏导致纠纷,村民闹到市政府,要求面见市长批钱维修渠道,余斌即从受贿款中给了该村5000元,从而平息了纠纷。余斌因此认为自己无罪,只是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此案引起很大争议,许多人对余斌表示同情,认为他本来是敢于坚持原则的好干部,只是不善于保护自己而已。
鲁迅笔下的孔乙己说,读书人窃书不算偷。但是举人老爷可不这么认为,听孔乙己辩解的店小二似乎也不怎么认同这样的说辞。现在余斌说,他作为副市长,手头能支配的经费只有区区一万多元。既然包工头送钱,他就收下,用于解决分管领域中这样那样的问题。这实际上是说,好干部做好事,拿点钱不算贪,算违纪。
但是法律不能接受余斌的辩解。无论岳阳市中级法院的判决,还是法学专家对此案的评价,都坚持了一个正确的原则:受贿罪与受贿款项的使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证据证明了余斌犯有受贿罪,这一点并无争议。余斌本人曾在当地纪委长期工作,曾经顶住压力,铁面无私地办过不少案子。因此,他应当很熟悉相关法律。假如这是由他来主办的一件案子,他不也必然会坚持同样的原则吗?
余斌本人可能确实想做好工作以解民间疾苦,很多人对他的失足甚感惋惜与同情,这当然也是人之常情。但我们需要非常仔细而明确地区分一点,就是不能对余斌本人所谓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做法给予同情。不仅如此,余斌案甚至有许多方面引起我们对于官场腐败的更深忧虑。
忧虑之一是,何以像余斌这样优秀的纪检干部,也轻易地接受贿赂。办案警察犯罪、反贪局长贪污、缉毒高手贩毒,如果把此类案例集中在一起的话,我们会看到一种两极相通的怪圈。用余斌自己的话来说,他在纪委工作了十多年,一直分管案件检察工作,“我太熟悉办案流程了,只要我不说,是很难查出来的”。不仅如此,长期的纪委工作还使他洞悉,基建工程方面的制度和规定怎样给了施工方一夜暴富的机会。不论余斌怎样解释自己的动机,当他接受别人的贿款时,就证明了那样一句话,长期注视着罪恶的人,罪恶也在注视他。也许他自己不觉得,但是罪恶已经在心中。
忧虑之二是,如果很多人觉得像余斌这样“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做法可以同情的话,则官场上以及公共部门中各种各样的“可同情”之处何其之多。一个确实拼了命工作,引进了大项目的市长和按部就班政绩平平的市长,可能都一样拿的是几千元工资。前者是否可以找一种“适当”的方式多拿一点呢?我们在反腐败的制度设计方面,除了个别众所周知的环节外,早已是花样繁多,臻于化境。之所以腐败至今未见稍减,是否与腐败行为日益具有“日常行为”、“善良动机”和“可同情”的特征有关呢?即便我们因余斌确实在济贫而同情他的受贿,但是倘若不被发现,他并不能保证不会接受更多的贿赂,也不能保证全部的款项都会用于工作而不会用于自己和家人。并没有什么制度可以保证这一点。
因此,忧虑之三还是制度。邓小平说过,坏的制度使好人变坏。余斌案无非又增添了一条新的注脚。余斌自己说的情况在基层政府那里确实有普遍性。农民闹到市政府的纠纷,其实5000元就可以解决。但是一市之副市长,手里也只有一万元,还要用于坐车开销。而另一方面,贿赂者只为一项工程,就可以送出8万元。社会之畸形,政府财政之畸形,由此可见一斑。越贫穷的地方,此类畸形愈甚。经济总是在发展,GDP总是在增长,社会上总有人赚到钱甚至“一夜暴富”,为什么不能反馈在税收和财政渠道上,推动政府更游刃有余地施行善政与善治,从而形成良性循环呢?要永不停息地追问这个问题,而不是只为某一个“好”干部而叹息,否则毁掉的绝不仅仅是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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