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问“开瓶费”之争
元旦前夕,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酒楼“开瓶费”违法的法槌甫落,新年伊始,浙江温州23家酒店即联合谢绝“自带酒水”;消费者协会斥之为霸王条款,而烹饪协会则主张企业可自主定价……如此碰撞,近年来几乎每隔几个月就会集中“爆发”一次。
收取“开瓶费”
“行规”还是“违规”?
“我们带一瓶酒去酒店过生日,市场价才90元左右,酒店却按店内售价的10%收了58元的‘开瓶费’!”赵女士既愤怒又无奈。
因为“开瓶费”“闹心”的并非赵女士一个人。在店门口贴一张“谢绝自带酒水”的告示,或者在账单上列一项“开瓶费”的费用,成了大多数餐饮企业的做法。
据了解,2003年5月1日,中国旅游饭店协会制定发布了《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其中提出,饭店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酒吧、舞厅等场所享用。此后,“禁止顾客自带酒水”或者收取“开瓶费”逐渐成为全国餐饮业的“行规”。
对此,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武高汉认为,行规不能违背法律法规,不能随意以行规给消费者增加义务。谢绝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之类行规,是以营利为目的的非价格措施或价外价措施,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犯了消费者自由选择权、公平交易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轶认为,餐饮企业作为市场主体,虽然有自主交易权,但是这种权利在面对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广大消费者的权益时,应受到限制。餐饮企业谢绝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的行规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可以看作是无效条款”。
中国烹饪协会副秘书长边疆则表示,“开瓶费”实际是指由自带酒水产生的服务费用,餐饮业这一行规并不违法,因为餐饮行业是市场竞争最为充分的行业之一,不存在垄断,其所有的资源都是有偿取得的,理应得到回报。
一位酒楼老板也对记者说:“收开瓶费肯定不违法,否则,工商部门早就来查处我们了。”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尹田指出,不能一概地认为所有的“不能讨价还价”的格式合同条款都是霸王条款,霸王条款必须是消费者“不得不”接受的条款。如果将自带酒水看作是消费者的权利,则是在强行排除餐饮企业提出的合同条款的权利,这有悖于市场经济的规律。
团体协会表态
“维权”还是“侵权”?
从元旦起,温州市区23家酒店联名谢绝顾客自带酒水。而在此前,四川省饭店与餐饮娱乐行业协会制定的《四川省餐饮业行规行约(试行)》也规定:餐饮企业可以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享用;有权对消费者自带的酒水和食品收取适当的服务费。
对餐饮行业有关协会的这种做法,武高汉说,以行业协会的名义出台这样的行规、意见,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等,还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等法律,是公开搞垄断,搞定价串通。行业协会的这一做法无疑应当受到社会的谴责和法律的禁止。
边疆则认为,这是餐饮企业面对法院判决、社会舆论压力的无奈的联合维权之举。他说,去年底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谢绝自带酒水的酒楼败诉后,圣诞节期间,到当地饭店就餐的顾客自带酒水的明显增多。
针对一些消费者团体的声音,边疆说,消费者的需求有多种,但是未必全对,民意也有非理性的成分,应该予以适当引导,而不是一味迎合甚至激化。
1月5日,中国烹饪协会在该会关于“自带酒水”问题的情况通报中明确指出:“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应同时包括餐饮企业对自带酒水收取服务费的选择,而自愿接受或选择性消费。”这表明该协会对“开瓶费”仍然持支持态度。
对此,武高汉表示,行业协会一定要依法引领行业,在涉及经营者权利的时候只能重申法律,同时他也希望行业协会应引领餐饮企业制定高于法律的规定,在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
了结“拉锯战”
“对台戏”还是“协奏曲”?
餐饮企业是否有权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争论还在延续,似乎已经演变为一场拉锯战。通过争论,达成共识,构建和谐互利的消费环境该是双方都愿意看到的结果。
“行业自律”是记者在采访时听到的一个高频词。边疆告诉记者,烹饪协会最近将在餐饮行业开展“和谐消费”活动,并通过指导餐饮企业学习法律法规,促进餐饮企业依法维权。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认为,谢绝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并非“救命稻草”,餐饮企业的盈利点很多,对企业来说无形的品牌利益比眼前的利益更重要,因此,企业应该有长远的眼光。和谐的消费环境对企业和消费者而言都将是双赢的。
事情也在悄悄起变化,去年10月,四川成都市消协与成都餐饮同业公会联合推出的《成都市餐饮行业企业经营行为规范(试行)》规定:“餐饮企业应本着诚信公平的原则协商处置顾客自带酒水的相关事宜。餐饮企业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时不免除其食品卫生责任。”
“解铃还需系铃人”。有专家表示,这道在市场经济中发生的“难题”,通过市场这只“无形之手”也许会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化解。企业可以自主定价,消费者也可以“用脚投票”,更多地去选择那些允许自带酒水的餐饮企业。消费者“用脚投票”的结果,将会使一些餐饮企业作出让步,主动放弃拒绝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的“权利”。
也有人建议通过完善立法来平息这场争议。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认为:“人们自带酒水是因为酒楼的酒水太贵了。酒楼提供酒水分摊一些费用、税收,适当加价是可以的,但应尽说明义务。而且,加多少要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之内,这方面的立法应该予以完善。”而王轶教授则建议在完善相关立法的时候,应该适应当前市场经济利益分化、多元的特点,通过听证会等方式建立协商机制,寻求消费者和商家利益的平衡。
《人民日报》 ( 2007-01-08 第10版 )
(责任编辑: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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