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地方法院的判决不同,不同协会团体的意见不同,不同省区城市的规定不同
各方观点 争执不下 按酒水价格收服务费没理
如果餐饮企业说“开瓶费”是收取服务费的话,那么按酒价比例收取“开瓶费”的理由又何在?难道我喝茅台和喝二锅头酒店会给我提供不同的服务吗?
北京朝阳区张姓市民
允许自带酒水对酒店不公
酒店提供饭菜、酒水的同时,还提供了服务人员的微笑、就餐的环境,自带酒水对酒店不公平。在路边大排档和在高档酒吧的啤酒价格差距很大,显然是可以理解的。
北京某酒楼经理
明示的东西未必合理合法
明示了的东西不一定就合理合法。
国际惯例也未必合理,餐饮企业在引进国际惯例的时候,应该考虑本国的国情。
中国消协副秘书长 武高汉
可以“明码标价”收服务费
企业谢绝自带酒水是市场行为,也是国际惯例。餐饮企业在遵守价格管理法规、坚持“明码标价”的原则下,有权对消费者能否自带酒水以及对自带酒水是否收取一定的服务费作出决定。
中国烹饪协会副秘书长 边 疆
法院判决 各有不同
北 京
消费者一审胜诉
据相关媒体报道:近日,北京首起“开瓶费”官司在海淀区人民法院宣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被告湘水之珠酒楼在菜谱中载明的自带酒水需另收取服务费的规定是单方意思表示,属格式条款,应属无效。酒楼向原告王先生加收开瓶服务费的做法,侵害了其公平交易权,属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重 庆
消费者终审败诉
据相关媒体报道:2002年2月,重庆市律师周立太以被告该市六六六酒楼收取“开瓶费”行为侵权为由,向重庆市渝中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原告在该酒楼消费时,虽然自带了酒水,并且是自己开的瓶,但该酒楼为周等人提供了酒杯等服务,这同样是一种服务。根据重庆市物价部门有关规定,该酒楼收取服务费合法。据此法院当庭驳回原告周立太的诉讼请求。周立太提出上诉,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各地规矩 宽严不一
温 州
餐饮协会、酒店联手“谢绝”
近日,浙江温州鹿城区餐饮业协会与市区14家纯餐饮企业旗下的23家酒店,联合向消费者作出“谢绝自带酒水”的声明。
消费者对“谢绝自带酒水”的做法颇有异议。温州市消费者委员会秘书长蔡伟民说,鹿城区餐饮业协会及其部分酒店的联合行为,已经涉嫌剥夺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这三项基本权益。浙江省温州市消费者委员会联合市工商、物价、旅游等部门近日也召开座谈会,要求该市鹿城区餐饮业协会尽快废止“谢绝自带酒水”的行规,如果有关酒店一意孤行,执法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理。(记者袁亚平)
甘 肃
省物价局叫停“开瓶费”
近日,甘肃省物价局向省消费者协会、省烹饪协会发函,叫停两协会去年10月向全省餐饮酒店及消费者下发的《关于消费者在餐饮场所自带酒水相关问题的倡议书》中有关向消费者加收自带酒水服务费的价格违法行为。
甘肃省物价局认为,向消费者擅自收取自带酒水服务费,属明显的价格违法行为。两协会事前未经省物价局授权同意,即发布倡议性的收费指导意见和建议,既不符合目前国家和甘肃省有关政策要求,也不利于消费者合法利益的维护,是十分错误的。(记者曾华锋)
和谐消费 共同关切
贵 州 人大立法允许自带酒水
今年2月1日,贵州省将正式实施省十届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重新修订的《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该条例明文规定:从事餐饮、娱乐业的经营者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不得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
一些市民担心酒店会不会多收其他费用,弥补由此带来的损失。有人提出,自带酒水引起的饮食安全等问题该如何解决,法律也应明确。“酒水是娱乐场所最大盈利点。大家都带上酒水来休闲玩乐,我们肯定撑不下去。”酒吧业主认为,自带酒水会带来包装盒等垃圾,最后都得由酒吧负责清运,增加了经营成本。(记者汪志球)
成 都
是否收费“协商处置”
记者梁小琴报道:记者近日走访成都的几家餐厅,发现对于是否收取开瓶服务费的做法各有不同,但凡收费的都在大堂或菜谱上写得清清楚楚。
去年8月30日,成都市消费者协会与成都餐饮同业公会联合推出《成都市餐饮行业企业经营行为规范(试行)》,对于自带酒水是否收费未作硬性规定,只是原则提出“协商解决”。《规范》试行4个月来,没发生一起因服务费引起的重大纠纷。
成都餐饮同业公会常务副秘书长陈峰认为,协商处置,就是餐饮企业有告知权,要在店堂显著位置以书面告示形式明示是否收费及收费标准,否则就是违规。(注:以上漫画皆出自人民网)
来源:人民网
(责任编辑:万学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