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黄蕾 通讯员江晓峻)购买大减价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找到商家被告知是处理品不予赔偿。工商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购物谨防商家使出“处理品”诈术。
城北宋女士元旦节日期间在一家皮鞋专卖店门前看到“厂家大减价”的牌子,便以225元的价格从该店购得真皮皮鞋一双,穿着不到3天便出现断跟的质量问题,便回去找到商店,要求销售者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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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执法人员在调查中发现,每逢节假日或换季时节,总有一些商家以清仓、调整、关门改造为名,打着“处理品”的旗号,大势开展甩卖促销活动。而一旦出现消费纠纷,“处理品”不负责“三包”的说法又让大多数顾客只能自认倒霉。依据《消法》规定,对于特价商品,经营者应按国家的相关规定承担包修、包退、包换或其他责任,而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只有处理品才可以不退不换。处理品就是那些本身有瑕疵或因其他问题滞销的,经商家向消费者说明并降价处理的商品。这样的商品因消费者事先已从商家的介绍中知道其问题所在并能接受,所以可以不退不换。而现实生活中消费者们碰到的“特价商品”,虽也不排除其中一部分确属处理品,但大部分是商家的促销手段“促”出的“特价”,因此仍需按《消法》的有关规定对消费者实行三包。
在此,工商执法人员提醒消费者:购物时,谨防处理品诈术。现行法规对“处理品”销售有明确规定:达不到有关标准等级,仍有使用价值的商品,必须在商品和包装上标明显著的“处理品”字样。经营者销售“处理品”时,应当事先声明并在购货凭证上注明;而消费者在选购特价、优惠、降价、促销等商品时,除看清商品及包装、购货凭证上的文字标识外,还应特别注意销售者是否注明产品因质量问题而降价,若销售者未明示产品存在“瑕疵”,则应视为该产品没有质量问题,一旦发生质量纠纷,销售者有责任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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