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
记者最近了解到,广东东莞的两级法院在多宗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中,提倡对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并对作出经济赔偿的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这一做法让人产生疑问:有钱人犯罪,受到的处罚会比没钱人轻?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斯就此接受了记者采访。
2005年11月,被告人王×、赖×军、周×强抢劫并致被害人蔡×生死亡。在公诉机关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被害人的家属也依法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因为该案的发生,使被害人一家的生活陷入了极端困顿的境地。得悉此情况后,法官多次组织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进行细致的调解。王×的家属同意先行赔偿原告5万元人民币,原告对此结果表示满意。被告人也表示要痛改前非。最后,法官根据双方真实意思表达,并依照法律,对王×从轻处罚,一审判处死缓。
由可能的死刑到最终的死缓,是否超出了法律的范畴?陈斯认为,依法规定,被告人能够采取措施挽回损失,使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尽量减小,这一做法可以成为依法减刑的情节。不过,对于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即使被告人赔钱,也不能减刑。能够适用“赔钱减刑”的,大多是非蓄意的犯罪案件。东莞两级法院希望通过对这种赔偿机制的探索,再辅以国家赔偿,从而使被害人的利益可以得到最大维护。专家认为,东莞法院的做法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是符合社会发展趋势的。东莞法院的做法在慎重杀人这方面也具备积极意义,而社会的潮流也是尊重人的生命。从构建和谐社会来看,法院这么做也是必须的。但社会也不要因此认为花钱就可以买命。
据羊城晚报、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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