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钱减刑”纯属误解
东莞中院相关人士称网上文章的说法是片面的也是错误的
本报讯赔钱能减刑?昨天,就网上流传的《广东东莞尝试赔钱减刑抢劫犯赔5万获轻判死缓》一文,记者分别采访了东莞市中级法院刑一庭庭长梁聪和刑法学泰斗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克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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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文:莞法院试行赔钱减刑
该篇由某晚报提供的文章写道,“东莞两级法院在多宗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中,提倡对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并对作出经济赔偿的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同时,文章有例称:2005年11月1日晚9时左右,被告人王×、赖×军、周×强抢劫并致被害人蔡×生死亡。在公诉机关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被害人的家属也依法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的家属同意先行赔偿原告5万元人民币,原告对此结果表示满意。最后,法官根据双方真实意思表达,并依照法律,对被告人王×作出一定程度的从轻处罚,一审判处死缓。
东莞中院:民事赔偿符合规定
对此,东莞中院刑一庭庭长梁聪解释说,东莞两级法院是从维护被害人的合法利益角度出发的。个别媒体认为这是“赔钱减刑”,这种说法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是片面的因而也是错误的,现实中也不存在这种情况。
梁聪说,在部分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中,被害人亲属基于自身经济条件的考虑,主动与被告人进行赔偿协商,在得到被告人的赔偿后,与被告人达成谅解,并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遇到这种情况,法院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会将其作为酌情减轻情节适用,并不会置情理于不顾。但这并不是所谓的“赔钱减刑”。
对于这类案件的判决,法院也是根据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进行的。而且并不是所有案件被告人对被害人作出赔偿后,法院就给予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因此,“赔钱减刑”之说纯属误解。
专家:反映司法理念的转变
随后,记者电话采访了中国刑法学泰斗、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马克昌先生。马克昌指出,对任何被适用死刑的犯罪分子,都必须从其犯罪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主观恶性等进行综合考查。如果是绑架杀人的,只有死刑一个起刑点,那就不可能从轻。但是对于文章中的案件,在刑罚的幅度上有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法院就会综合主客观方面的原因和罪后情节,定罪量刑。
马克昌认为,此案的判决也突出反映了司法理念从报复性司法向修复性司法的转变。修复性司法认为,司法的目标是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裂缝”,而不是对罪犯的报复。但是在中国,修复性司法这一理念,还没明确的法律予以规定。因此,法院在借鉴的时候也必须十分谨慎。
马克昌指出,长期以来,人们往往重视惩罚犯罪,忽视保障被告人和被害人真正的合法权益。之所以赞同采取和重视民事赔偿,实际上,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的对立面,这样既从制度上保证死刑判决的慎重和公正,也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广州日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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