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2月1日讯(通讯员 张爱强 记者夏丹摄影报道)今天上午,市卫生监督所下发通告:河豚鱼有毒,市民不要贸然食用。由于我市尚无拥有经营河豚鱼资格的餐饮企业,市民如发现有不法摊贩私自销售河豚鱼或餐饮企业违规加工、制售河豚鱼,请及时向卫生监督部门举报。
河豚鱼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鱼类,由于其品种多、毒性差异大,不易鉴别,且在不同生存环境和不同季节时毒性也有很大差别。如果食用不当很容易引起中毒事件。
连日来,我市连续发生两起食用河豚鱼中毒事件。1月20日,我市一对夫妻,误食一条一两重的河豚鱼中毒,其中妻子仍未康复;1月24日,三人食用河豚鱼中毒,一人死亡,一人入院抢救。
据悉,市卫生监督所将加强对餐饮业和水产品经营单位的经常性监督检查,指导水产品经营商加强鱼种鉴别,发现违法加工经营河豚鱼行为将依法严厉处罚。对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河豚鱼体形长、圆,头比较方、扁,有些带有美丽的斑纹;有些则没有斑纹,而是一片黑色的鱼。其外观呈菱形,眼睛内陷半露眼球,上下齿各有两个牙齿形似人牙。鳃小不明显,肚腹为黄白色,背腹有小白刺,鱼体光滑无鳞,呈黑黄色。每年春季是河豚鱼的产卵季节,这时鱼的毒性最强。因此,春天是河豚鱼中毒的高发季节。
卫生部于1990年颁布的《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河豚鱼有剧毒,不得流入市场。”
三市民吃海鲜后出现中毒症状 疑为河豚鱼中毒
本报讯24日晚,市民曲某约好友矫某和吴某一起到位于市区幸海里某饭馆尝鲜,点了河豚鱼等菜肴。半小时左右,三人出现中毒症状,被迅速送往中医院。当晚,芝罘区卫生防疫站迅速赶到现场调查。由于抢救及时,矫某、吴某暂无生命危险,曲某仍处于高烧中,目前三人仍在医院观察治疗。
芝罘区卫生防疫站提醒,《食品卫生法》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销售河豚鱼等有毒、有害的动植物食品。近期我市陆续发现市民贪食河豚鱼中毒案例,市民应加以提防,切莫图一时口福,给自己的生命安全带来危险。
河豚:
美味指数:
危险指数:
1克河豚毒素能使500人丧命,但“无毒不美味”。河豚肉之鲜美已成中国美食界之“貂禅”,越是危险,越是垂涎。宋人梅尧臣《河豚鱼》诗云:“春洲生荻芽,春岸飞杨花。河豚当是时,贵不数鱼虾。”河豚食客由此更添“风潇潇易水寒”之气概,只是他们在动筷之前,总会先让服务员试吃,没倒下,才大快朵颐。东瀛食客亦有此种气概,他们已经研究出吃河豚的安全做法。中国人的土法是河豚肉+萝卜,每年春天,总倒下N个,但在中国永远会有后继者。
卫生监督部门建议14类食品禁用或慎用
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日前发布餐饮单位禁用慎用食品建议名单。本名单一部分食品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用,一部分是无规定、但考虑工作实际而列入,所以称建议名单。
禁用食品(原料):除严格禁用《食品卫生法》第九条规定的各类食品外,还必须注意以下要求:
1、非本单位自产的散装易腐败直接入口食品,如熟卤菜、凉拌菜、冷加工糕点等。2、非当日加工的凉菜食品,如盐水鸡、醉鸡、糟鸡等。3、直接入口生食的海产品、水产品,包括海蛰、海产鱼、贝类、虾、蟹,及其炝制、酱制、腌制、冰制品。4、作为原料,已死亡的甲鱼、黄鳝、乌龟、蟹、贝类。5、河豚鱼、金枪鱼、毛蚶、织纹螺、荔枝螺、泥螺、狗肝、鲨鱼肝、青鱼胆、青占鱼、马交鱼、鲐鱼等青皮红肉鱼类、不明野蘑菇、杏仁、琵琶仁、木薯、发芽马铃薯、牲畜甲状腺及其它不明动物的器官、组织和腺体。6、改刀熟食不得作为外送盒饭供应。7、工业盐、硝酸盐、亚硝酸盐。8、剩饭菜。
慎用食品(原料):1、需烧熟煮透的:豆浆、四季豆、扁豆、虾、海虾仁、较大的肉、整鸡、整鸭。2、需要特殊加工的:白果(去皮加水煮熟煮透后弃水使用)、鲜黄花菜(用开水烫,弃水后烧制食用)等。3、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水发食品、腐竹、粉丝、狗肉、咸菜、酱盐腌腊食品。4、强调洗净浸泡的:新鲜叶菜、水果等。5、需注意存放温度和存放时间的:熟肉制品、凉拌菜、色拉、鲜奶制品、鲜奶油裱装食品、改刀装盘食品、生鲜啤酒、鲜榨果汁。6、需特别注意防止加工过程工具、用具、操作人员手交叉污染的有:生家禽及其内脏,鲜蛋、海产品、水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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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豚:
市场现身食用:慎防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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