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北区长安华都小区8栋8-2李斌:2003年,我在渝北区一次性付款,购房一套。合同约定,如果开发商不能提供房产证,将支付违约金。我没有注意到这一点,就签了合同。从2005年12月交房直到现在,我仍没有拿到房产证。
主持律师沈仁刚:《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所以,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在今年3月,您仍然没有拿到产权证,可以要求退房。
本周主持: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沈仁刚律师。咨询法律问题请登录www.cqwb.com.cn点击《律师在身边》栏目留言,或发邮件至记者信箱cqwblawyer@126.com,或电话63820315。(以上仅属律师个人观点)记者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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