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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鄂湘:法官主持调解并不影响法官中立性

  人民网北京3月7日讯 今日上午,十届全国政协委员、民革中央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做客强国论坛,以“实施调判结合的民事司法政策,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主题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

  网友“非如此不可”问:人民法院作为行使审判权的专门机关,在民事诉讼中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

民事诉讼的强制性决定了它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性质和特点的不同,也决定了它不是以说服教育为主要形式的纠纷处理方式,当事人进行诉讼的目的,也不是要求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某种协商或者和解,所以将法院调解作为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原则,与人民法院的职能相悖。您是否认同这一观点?

  万鄂湘回答:我不能认同这一观点,尽管诉讼调解与判决在适用程序、裁判理念、纠纷解决方式等诸多方面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但二者都是为实现人民法院定纷止争的,化解社会矛盾的审判职能服务的,二者所追求的目标和价值取向是一致的。

  判决的基础是正当性,法官居于中立地位,裁判结果是按照逻辑推理得出的结论,裁判理由必须能够在现行法上找到依据;调解则不需要,调解讲的是灵活性,非正式性,只要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可以可成立。有观点认为,判决与调解的理念完全不同,相互排斥,互不兼容,因为调解本身无法保证法官的中立性,因而与现代的司法机制的构造基础是不一致的,调与判不可能结合。

  我认为,法官主持调解并不影响法官的中立性,法官可以积极主动地引导当事人参与调解,但应以自愿为前提。审判权的法定表现形式是裁判和调解,一刚一柔,必须形成刚柔相济的组合优势,这样才能应对纷繁复杂的审判形势,二者缺一不可,并不可偏废。

(责任编辑:黄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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