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3月7日讯 今日上午,十届全国政协委员、民革中央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做客强国论坛,以“实施调判结合的民事司法政策,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主题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
网友“非如此不可”问:人民法院作为行使审判权的专门机关,在民事诉讼中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
万鄂湘回答:我不能认同这一观点,尽管诉讼调解与判决在适用程序、裁判理念、纠纷解决方式等诸多方面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但二者都是为实现人民法院定纷止争的,化解社会矛盾的审判职能服务的,二者所追求的目标和价值取向是一致的。
判决的基础是正当性,法官居于中立地位,裁判结果是按照逻辑推理得出的结论,裁判理由必须能够在现行法上找到依据;调解则不需要,调解讲的是灵活性,非正式性,只要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可以可成立。有观点认为,判决与调解的理念完全不同,相互排斥,互不兼容,因为调解本身无法保证法官的中立性,因而与现代的司法机制的构造基础是不一致的,调与判不可能结合。
我认为,法官主持调解并不影响法官的中立性,法官可以积极主动地引导当事人参与调解,但应以自愿为前提。审判权的法定表现形式是裁判和调解,一刚一柔,必须形成刚柔相济的组合优势,这样才能应对纷繁复杂的审判形势,二者缺一不可,并不可偏废。
|